
三審定讞就沒救了嗎?律師說:這樣做還有機會!
當您聽到三審定讞這四個字時,是否感到絕望?但這不代表完全沒有希望。法律規定了三種特殊方法來推翻確定判決。刑事案件可以申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民事案件有再審和第三人撤銷訴訟。行政案件則可以申請再審或重審。本文將以淺顯易懂的方式,為您詳細解析三審定讞後的各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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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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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三審定讞?了解台灣司法審判的最終階段
要理解三審定讞的真正含義,我們必須先了解台灣獨特的三級審判制度。當案件走完所有法定程序後,終審判決就會產生法律上的確定效力。這個過程看似複雜,但其實有清楚的邏輯架構。
簡單來說,三審定讞就是指案件經過完整的司法審判流程後,判決達到不可再變更的確定狀態。此時,當事人必須接受判決結果,相關的法律關係也會因此塵埃落定。
(一)台灣三審制度的基本架構
我國的司法制度採用三級三審制,為當事人提供充分的救濟機會。這套制度的設計理念是透過不同層級的審理,確保判決的正確性與公正性。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都遵循這個原則。當事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依序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每一個審級都有其特定的功能與審查重點。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職能分工
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主要負責事實的認定與證據的調查。法官會仔細審視所有相關證據,並適用法律條文做出初步判決。
高等法院擔任第二審角色,重點在於審查下級審的判決是否有錯誤。如果發現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有問題,可以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
最高法院則是司法審判的最高層級,專門處理法律見解的統一問題。它不會重新調查事實,而是確保法律條文的正確解釋與適用。
(二)最高法院裁定的法律效力與影響
最高法院裁定具有最終的權威性,一旦作出就不能再被推翻。這種裁定不僅影響個案的當事人,也會成為下級審法院的重要參考依據。
當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或作出判決後,案件就進入定讞狀態。此時的判 決具有既判力,任何人都不得再就同一事件重新起訴。
判決確定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變化
一旦終審判決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會發生重大變化。勝訴的一方可以依據確定判決請求強制執行,敗訴方則必須履行判決內容。
然而,法律制度仍然為極特殊的情況保留了救濟空間。雖然一般情況下無法再改變判決結果,但在符合嚴格條件下,仍有可能透過特殊程序尋求救濟。
2. 三審定讞後仍有轉機:律師揭露可行的救濟途徑
即使三審定讞看似終結,法律仍為當事人保留數條救濟管道。許多人認為判決確定後就再無翻身機會,但實際上台灣的司法制度還提供了其他選擇。這些特殊的法律程序雖然條件嚴格,卻為冤案平反留下了一線希望。
(一)非常上訴:檢察總長的特殊權力
非常上訴是台灣司法制度中相當特殊的救濟管道。它專門針對審判程序違背法令的情況而設立。與一般的上訴程序不同,非常上訴只能由檢察總長提起。
這項制度的設計目的主要在於統一法律見解,而非直接為當事人翻案。當法院的判決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時,檢察總長可以透過非常上訴來糾正錯誤。
非常上訴的聲請條件與實務操作
非常上訴的聲請條件比再審更加嚴格。首先,必須確認該刑事訴訟案件在審判程序上違背法令。其次,只有檢察總長具備聲請資格,當事人無法直接聲請。
雖然當事人不能直接提起非常上訴,但可以透過陳情方式請求檢察總長考慮。陳情時需要詳細說明案件的違法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支持。實務上,檢察總長會審慎評估每個陳情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非常上訴的效力原則上不及於當事人。即使非常上訴成功,通常只能撤銷原判決,而不會直接改變當事人的法律地位。
成功案例與注意事項
台灣歷史上的確有透過非常上訴成功的案例。這些案例多半涉及重大的程序違法,例如法官迴避問題或證據調查程序錯誤,成功的關鍵在於能否證明審判程序確實違背法令。
聲請非常上訴時需要特別注意幾個重點。第一,必須具體指出違法的程序環節。第二,要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支持主張。第三,需要有耐心等待檢察總長的審查結果。
(二)再審之訴:發現新證據的救濟管道
相較於非常上訴,再審之訴對當事人更具實質意義。當發現新的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有誤時,就可能符合再審的條件。這項法律程序為許多冤案提供了平反的機會。
再審制度的核心概念是「發現新事實」。如果能證明原判決確定時所依據的證據有問題,或是發現了新的關鍵證據,就有機會重新審理案件。

再審事由的法定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再審事由包括幾個重要情況。首先是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其次是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另外兩個重要的再審事由是: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以及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等判決者。這些條件都需要有確實的證據支持。
實務上最常見的再審事由是發現新證據。這些新證據必須是在原審時無法獲得的,且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例如DNA鑑定技術的進步,為許多舊案提供了新的證據可能性。
再審程序的時效限制
再審程序雖然提供了翻案機會,但也有時效限制需要注意。一般而言,再審之訴必須在發現再審事由後三十日內提出。這個期限相當嚴格,錯過就無法再聲請。
不過,對於某些特殊情況,法律也提供了例外規定。例如發現新證據的情況,時效計算會從發現新證據的時點開始。因此,掌握正確的時效計算方式非常重要。
蘇建和案就是透過再審程序最終獲得無罪判決的著名案例。該案歷經多年努力,最終因為發現新證據而成功翻案,成為台灣司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三)其他可能的救濟方式
除了非常上訴和再審之訴外,還有其他可能的救濟管道。這些方式雖然無法直接推翻原判決,但能為受害者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和救濟。
國家賠償與冤獄賠償
如果確實遭受冤獄,可以考慮聲請國家賠償或冤獄賠償。國家賠償適用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違法侵害人民權利的情況。當檢察官或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有重大過失時,就可能構成國家賠償的要件。
冤獄賠償則是專門針對無辜受刑人的補償制度。當事人必須先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獲得無罪判決,才能聲請冤獄賠償。賠償金額會根據羈押或服刑的時間長短來計算。
這些救濟方式雖然無法抹去過去的痛苦,但至少能為受害者提供經濟上的補償。更重要的是,它們代表了國家對司法錯誤的承認和道歉。
3. 掌握關鍵時機:如何有效啟動後續救濟程序
三審定讞後的救濟機會雖然存在,但成功關鍵在於精準把握時機。基於法的安定性考量,法院對再審聲請的審查相當嚴格,刑事案件能成功翻案的機率極低。
啟動上訴程序前,您需要仔 細評估手中證據的證明力。再審聲請必須在發現新證據後的法定期間內提出,錯過時效就再無機會。建議先蒐集完整的原審判決書和相關資料,詳細分析案件爭點。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是明智選擇。律師能評估您的案件是否符合救濟要件,並協助制定最適合的策略。如果考慮透過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需要準備詳盡的陳情書,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
雖然這些救濟途徑成功率不高,但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並把握正確時機,翻案仍有可能。保持積極態度,善用法律給予的每個機會,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正義。記住,專業的法律分析和完善的準備工作,是提高成功機率的不二法門。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4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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