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級三審是什麼?律師解析定義、流程與救濟管道!
臺灣司法體系為了保障人民權益,設計了完善的救濟機制。不滿意判決結果的當事人,依法享有再次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這套制度的運作方式相當清楚:案件首先在地方法院進行第一審審理。如果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若仍不滿意結果,還能向最高法院聲請第三審救濟。這個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性方面扮演重要角色,讓每個案件都有充分的審理機會。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6-01-26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認識臺灣司法制度:三級三審的基本概念
在臺灣的司法審理程序中,三級三審制度扮演著維護司法公正的關鍵角色。這個制度不僅是我國司法體系的核心架構,更是保障人民訴訟權益的重要機制。
無論是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程序,三級三審制度都提供了完整的救濟管道。讓我們深入了解這個制度的設計理念與實際運作方式。
(一)三級三審制度的定義與意義
三級三審制度是指案件審理分為三個層級進行。「三級」代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這三個不同層級的法院。「三審」則是指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的完整審理程序。
這個制度的設計目的是為了詳細審查案件、避免誤判。同時也基於節約訴訟資源的考量,對於非重大案件,就不要求一定得貫徹三級三審制。
(二)臺灣司法體系的三級架構
臺灣的司法體系採用明確的分級管轄制度:
- 地方法院:負責第一審案件的審理,是大多數訴訟的起點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理第二審案件,提供覆審機制
- 最高法院:專責第三審案件,進行最終的法律審查
在民事訴訟中,這三級法院各司其職。第一審及第二審均為事實審,負責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第三審則為法律審,專門審查法律適用是否正確。
(三)三級三審與司法公正的保障機制
三級三審制度透過多層級審查機制,有效保障司法公正。每個審級都有其特定功能,形成完整的權益保障網絡。
這個制度讓當事人有充分的救濟機會。如果對第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至第二審。若仍有不滿,還能向第三審提起上訴。
更重要的是,這個制度在追求司法公正與節約訴訟資源之間取得平衡。透過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分工,確保案件獲得適當且有效率的審理。
2. 三級三審流程完整解析:從地院到最高法院
從地方法院開始,每個審級都有其特定的審理重點與功能。當事人提起訴訟後,案件會依序經過不同層級的法院審理。了解各審級的運作方式,有助於當事人掌握訴訟進展,並適時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一)第一審:地方法院的事實審理
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主要負責事實認定與證據調查的工作。法官會仔細審查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包括書面資料、證人證言、鑑定報告等。這個階段是整個訴訟程序的基礎,因為後續審級主要依據第一審建立的事實基礎進行審理。
民事與刑事訴訟程序差異
民事訴訟採用當事人進行主義,由雙方當事人負責提出證據和主張。法官扮演中立的裁判角色,主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資料作出判決。
刑事訴訟則採用職權進行主義,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法官具有較大的調查權限,可以主動調查證據,確保案件事實的完整呈現。
第一審判決的重要性
第一審判決奠定了整個案件的事實基礎。即使當事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後續審級通常不會重新調查事實。因此,在第一審階段充分提出證據和主張,對案件結果具有決定性影響。
(二)第二審:高等法院的覆審機制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時,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審。高等法院會重新審查第一審的判決是否正確,包括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兩個層面。
上訴審的審理範圍與標準
高等法院採用嚴格限制續審制,原則上以第一審確定的事實為基礎進行審理。除非有新證據或第一審程序有重大瑕疵,否則不會重新調查事實。
上訴人必須具體指出第一審判決的錯誤之處。法院會審查原判決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程序進行方面是否有問題。
二審判決的法律效力
二審判決對於特定類型案件具有終審效力。民事案件如果訴訟標的金額未超過新臺幣150萬元,二審判決即為確定判決。刑事案件涉及輕罪時,原則上也以二審為終審。
不過,刑事案件有特殊例外規定。當「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情況下,被告仍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以保障被告的權益。

(三)第三審:最高法院的法律審查
最高法院是我國司法體系的最高審級,專門負責法律審查工作。並非所有案件都能進入第三審,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才能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的審理重點
最高法院只進行法律審查,不重新認定事實。審理重點在於第二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包括法律適用錯誤、程序違法等問題。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必須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單純不服判決結果,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最高法院不會受理。
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
最高法院具有統一法律見解的重要功能。當下級法院對同一法律問題有不同見解時,最高法院的判決可以統一適用標準,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這項功能對於維護司法公信力極為重要。透過最高法院的權威解釋,可以避免類似案件出現不同判決結果,保障人民的法律安全感。
3. 善用 法律救濟管道,保障自身訴訟權益
面對法律糾紛時,民眾可以選擇多種救濟管道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部分案件在起訴前必須先經過強制調解程序。調解不僅能節省訴訟費用和時間,還能維持雙方當事人的和諧關係。
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讓當事人的權益獲得確實保障。民眾在正式起訴前,建議多加利用調解程序來解決紛爭。這種方式通常比走完整個三級三審流程更經濟實惠。
訴訟策略的規劃相當重要。某些案件基於策略考量,當事人需要思考讓案件進行到二審就足夠,或者必須走完三審程序。這些決定往往可以事前設計和規劃。
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建議當事人在訴訟前先尋求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的諮詢。專業的法律建議能幫助當事人選擇最適合的救濟途徑,避免不必要的時間和金錢浪費,確保在司法程序中獲得最佳結果。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雷皓明 律師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內容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