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原就被是什麼?律師解析定義與管轄 法院!
在法律諮詢過程中,經常聽到民眾困惑地詢問:為什麼債權人要遷就債務人?明明我住在高雄,卻必須到桃園地方法院提告?這個常見疑問的答案,就在於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原則——以原就被。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條明確規定: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文將由專業律師為您詳細解析這個概念,包括法律定義、適用範圍,以及實務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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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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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原就被的法律定義與基本概念
「以原就被是什 麼意思」是許多當事人在面臨訴訟時最常問的問題之一。這個原則其實很簡單:原告必須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換句話說,起訴的人要遷就被起訴的人,這就是「以原就被」的核心概念。
這項規定的設計理念相當人性化。法律認為被告是被動捲入訴訟的一方,因此應該減輕他們應訴的負擔。讓被告在自己熟悉的地方出庭,不僅方便準備,也能降低訴訟成本。
(一)基本原則與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條明確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這就是以原就被原則的法律基礎。當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無法行使職權時,才會改由居所地的法院管轄。
這個原則也被稱為「普通管轄」,是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管轄法院選擇規則。它適用於大多數民事案件,除非有特殊情況或法律另有規定。
實際運作上,原告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先確認被告住所地在哪裡。然後向該地區的地方法院遞交起訴狀,這樣才能確保程序正確。
(二)與其他管轄制度的區別
以原就被原則與其他管轄制度有明顯差異。特別管轄是針對特定案件類型的規定,例如不動產糾紛必須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專屬管轄則是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審理。
普通管轄具有優先性較低的特點。當同一案件同時符合多種管轄規定時,通常會優先適用特別管轄或專屬管轄。只有在沒有其他特殊規定時,才會回到以原就被的基本原則。
這種設計讓管轄制度更有彈性。不同類型的案件可以選擇最適合的法院審理,既保護當事人權益,也提高司法效率。
(三)常見適用案件類型
以原就被原則適用於多數民事訴訟案件。債權債務糾紛是最常見的類型,包括借貸糾紛、信用卡債務等。合約爭議也經常適用這個原則,例如買賣契約糾紛、租賃糾紛等。
損害賠償案件同樣適用以原就被原則。無論是車禍理賠、醫療糾紛,還是一般侵權行為,原告都需要向被告住所地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家事案件中的部分訴訟也會適用此原則。例如離婚後的財產分割糾紛、扶養費請求等,都可能需要遵循以原就被的規定。
理解「以原就被是什麼意思」對於保護自身權益極為重要。正確選擇管轄法院不僅能避免程序錯誤,也能讓訴訟進行得更順利。
2. 管轄法院的確定方式與相關規定
以原就被原則下,管轄法院的選擇有其明確的判定依據。當事人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必須先確定案件應向哪個法院提告。這個過程涉及多項法律規定,需要仔細評估各種因素。
確定管轄法院的程序相當重要。選錯法院不僅會延誤訴訟進行,還可能導致案件被駁回。因此,了解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來說十分必要。
(一)住所地認定的基本準則
被告住所地的判定是確定管轄法院的關鍵步驟。一般情況下,法院會以被告的戶籍地作為住所地依據。這個原則簡單明確,大多數案件都適用。
但實務上經常遇到特殊狀況。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這種情況下,法院會以被告實際居住地為準。
如果被告連居所都不明確,法律還有進一步規定。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這確保了每個案件都能找到適當的管轄法院。

(二)例外 管轄的重要規定
某些特殊案件不適用一般的以原就被原則。這些例外情況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據和實務考量。
不動產相關爭議必須遵循專屬管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這項規定無法透過當事人合意改變。
侵權行為案件則提供更多選擇。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原告可以選擇在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提告。
當事人合意管轄也是重要選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這項合意不得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跨區域案件的處理方式
跨縣市案件的管轄處理需要特別注意。這類案件經常讓當事人感到困擾,不知道該向哪個法院提告。
原告必須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即使被告住所在台北,原告住在高雄,也必須到台北地方法院提告。這個規定看似增加原告負擔,但有其重要意義。
這種安排保障了被告的應訴權利。被告可以在熟悉的環境中應訴,減少訴訟負擔。同時也能防止原告刻意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院,避免濫用訴訟權。
實務上,當事人應該在提告前仔細確認管轄法院。如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避免因管轄錯誤而影響訴訟進行。
3. 訴訟實務中的重要提醒與建議
提起民事訴訟前,務必確認案件爭議是否涉及特殊規定,選錯法院會影響案件進度,拖延求償時間,理解以原就被是什麼意思,能幫助您避免這些問題。
專屬管轄的效力高於合 意管轄,即使雙方約定其他法院管轄,涉及不動產爭議時仍須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不容變更。
被告可能擁有多個住所地址。此時需要判斷哪個是主要住所,這會直接影響管轄法院的選擇。建議事先調查清楚被告的實際居住狀況。
誤向無管轄權法院起訴時,法院會依職權裁定移送或駁回案件。雖然案件最終會轉到正確法院,但會延長訴訟時程,增加程序負擔。
不確定應向哪個法院起訴時,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律師能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供準確的管轄建議,避免浪費時間和金錢。
掌握基本管轄原則為案件奠定良好基礎。正確的開始讓您更有效維護合法權益,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取得優勢。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事訴訟法 第1條
- 民事訴訟法 第10條
- 民事訴訟法 第15條
- 民事訴訟法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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