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物契約是什麼?律師解釋法律要素與注意事項!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簽訂各種契約。但您知道嗎?有些契約光是雙方同意還不夠,還需要實際交付物品才能生效。要物契約又稱為「踐成契約」,是一種特殊的法律約定,與一般的諾成契約不同,這類契約除了雙方達成合意外,還必須完成特定的給付行為。簡單來說,就是要「說到做到」才算數。接下來,我們將從律師的專業角度,詳細解析這類契約的法律要素與實務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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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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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物契約的基本概念與法律定義
要物契約作為民法中的特殊契約類型,具有與眾不同的法律特徵,這種契約制度在台灣法律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反映了立法者對於特定交易關係的謹慎考量。
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是指除雙方合意外,還需要做出一定的給付後契約才能成立。這種設計確保了契約的實際履行能力。相較之下,一般的契約只需要雙方達成共識即可成立。
根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這個條文說明了民法是以「諾成契約」為原則。然而,要物契約是這個原則的重要例外。
(一)核心特徵解析
要物契約的最大特色在於必須透過實際交付才能成立,這個特徵使它與其他契約類型截然不同,交付行為不僅是履行契約的方式,更是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
這種設計背後有深刻的法理依據,立法者認為某些契約關係涉及重要財產或信任關係,因此需要透過實際行為來確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另一個重要特徵是風險分配的特殊性,在要物契約中,風險通常隨著物品的交付而轉移,這種安排保護了契約雙方的合理期待。
(二)與諾成契約的重要區別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是指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即為成立。它不需要以「標的物」的交付來作為成立契約的要件,這是台灣民法的基本原則。
兩者的根本差異在於成立時點的不 同,諾成契約在雙方達成合意時即告成立,要物契約則必須等到實際交付完成才算成立。
舉例來說,借車與買車就體現了這種差異,買車合約在雙方簽約時就成立了,但是借車合約必須等到車主實際把車交給借用人時才成立。
這種區別對於法律責任的承擔有重大影響,在諾成契約中,一旦合意就產生法律約束力,在要物契約中,交付前的承諾通常不具備完整的法律效力。
理解這些區別對於日常生活中的契約行為非常重要,能幫助我們正確判斷契約的成立時點和相關權利義務。
2. 要物契約的法律要素分析
要物契約的成立需要滿足特定的法律要素,這些要素構成了契約的基礎架構,除了需要當事人、意思表示及標的物三項基本要件外,還必須完成實際的給付行為。
(一)交付行為的絕對必要性
物品交付是要物契約成立的核心要件,沒有實際交付,契約就無法生效,這項要求源於要物契約的本質特性。
交付行為必須是實際且完整的,當事人不能僅憑口頭約定或書面協議就認定契約成立,物品必須從一方當事人實際移轉至另一方當事人手中。
法律實務中,交付的時點決定了契約的成立時間,這個時間點對於後續的權利義務關係具有決定性影響。
(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合致
當事人的合意是任何契約的基礎要件,在要物契約中,這項要件與交付行為密切相關,雙方必須對契約內容達成一致的理解。
合意的形成通常發生在交付之前,當事人需要就契約的主要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共識,這包括標的物的性質、使用期限、返還條件 等重要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合意與交付之間存在時序關係,先有合意,後有交付,契約才能順利成立。
(三)標的物的明確特定要求
標的物的特定性是要物契約不可或缺的要素,民法第464條規定使用借貸契約中,當事人必須明確約定返還「其物」,這裡的「其物」必須是可以特定識別的。
在消費借貸契約中,民法第474條第1項要求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這表明標的物雖然可以是代替物,但仍需要具備明確的特徵。
標的物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的物品不能成為要物契約的標的,這項要求確保了契約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 特定性要求也涉及物品的狀態描述,當事人應該清楚記錄物品的現況,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3. 常見的要物契約類型與實務應用
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要物契約主要透過三種常見類型來體現其重要性,這些契約形式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關鍵角色,每種類型都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保管契約的成立與特色
根據民法第589條第1項規定:「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這清楚說明了保管契約屬於要物契約的性質。
保管契約的成立需要實際的物品交付行為,例如,甲希望將貴重物品寄放在乙處,乙雖然口頭答應代為保管,但契約要到甲實際將物品交給乙時才算成立。
在保管關係中,保管人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包括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來照顧寄託物。如果保管人因為疏忽造成寄 託物損壞,就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寄託人則有支付保管費用的義務(如有約定),同時,也要據實告知寄託物的性質,避免因為隱瞞重要資訊而造成保管人的損失。

(二)借貸契約的分類與規範
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的典型代表,主要分為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兩種類型。民法第464條和第474條分別規範了這兩種不同的借貸關係。
使用借貸是指借用人向貸與人借用物品使用後歸還原物的契約,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借車使用。A向B借車,即使B口頭答應,契約也不會立即成立。
契約要等到B實際將車輛交付給A時才算成立,這就是要物契約「以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的特色體現。
消費借貸則是借用人向貸與人借用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約定返還同種類、同品質、同數量物品的契約,銀行放款就是典型的消費借貸關係。
無論是哪種借貸契約都必須有實際的交付行為才能成立,這保護了貸與人的權益,避免僅憑口頭約定就產生法律義務。
4. 簽訂要物契約時的重要注意事項
簽訂要物契約時,首先要確認物品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交付行為必須明確完成,雙方都應清楚確認標的物已經轉移。建議在交付時有第三方見證人在場或拍照記錄交付過程。
身份確認同樣重要,確保對方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核實其真實身份,對於貴重物品的要物契約,建議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明文件。
雖然要物契約不強制要求書面形式,但為避免日後糾紛,建議保留相關證據。如同借錢時簽借 據的道理,這些文件能在發生爭議時提供有力證明,避免後續處理曠日廢時。
最後要注意標的物的狀況確認,在交付前詳細檢查物品狀態,必要時製作清單或拍照存證,確保雙方對物品現況有共同認知。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153條
- 民法 第464條
- 民法 第474條
- 民法 第5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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