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純正不作為犯是什麼?律師帶你了解!
什麼都不做也可能構成犯罪嗎?在我們的日常認知中,犯罪通常是指做了某些違法的事情,但在法律世界裡,有一種特殊的犯罪類型叫做純正不作為犯。純正不作為犯是指法律明確規定,只有透過「不作為」才能成立的犯罪。例如,刑法第149條的聚眾不解散罪,當群眾聚集時,如果不聽從解散命令,光是「站著不動」就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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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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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純正不作為犯的基本概念與定義
當我們談論刑法不作為 犯時,首先必須釐清純正不作為犯的核心定義。這個法律概念在台灣刑法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不僅影響法官的判決思維,也關係到一般民眾對法律責任的理解。
(一)法律上的特殊犯罪形態
純正不作為犯是指只能透過「不作為」方式構成的犯罪,這類犯罪的特徵在於行為人必須保持消極狀態才能成立犯罪。換句話說,如果行為人採取任何積極行動,反而不會構成此類犯罪。
舉例來說,聚眾不解散罪就是典型的純正不作為犯,群眾聚集後,只有持續「不解散」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如果群眾主動解散,犯罪行為就不會成立。
這種犯罪形態在刑法不作為犯的分類中具有獨特性,要求行為人在特定情況下必須保持靜止或消極狀態,這與我們一般認知的「做了什麼壞事」的犯罪概念截然不同。
(二)兩種不作為犯的根本差異
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存在明顯區別。不純正不作為犯通常可以透過積極行為來實現,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持續的不作為也會導致相同的犯罪結果。
以殺人罪為例,這屬於不純正不作為犯,行為人可以透過持刀攻擊等積極行為殺害他人,但如果具有救助義務的人見死不救,同樣可能構成殺人罪。
相較之下,純正不作為犯只能透過不作為的方式完成,這是兩者最根本的差異所在。理解這個區別對於正確適用刑法不作為犯的相關條文至關重要。
在實務應用上,法官必須先判斷案件屬於哪一種不作為犯類型,這個判斷將直接影響後續的法律適用和刑責認定。因此,掌握兩者的區別是法律專業人士的基本要求。
2. 純正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分析
在刑法實務中,並非所有的「不作為」都會構成犯罪,只有當特定條件同時滿足時,行為人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核心要件,這些要件缺一不可,任何一個要件不符合,都無法構成犯罪。
(一)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
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是純正不作為犯成立的首要條件,只有當法律條文明確要求行為人必須採取特定行動時,其不作為才可能構成犯罪,這種義務必須具有明確性和具體性。
以刑法第149條為例,該條文規定:「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條文明確規定了聚眾不解散的法律責任。
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通常包含以下特徵:
- 明確性:法條必須清楚說明應該採取的行動
- 具體性:義務內容不能模糊不清或過於抽象
- 可執行性:所要求的行為在現實中是可以實現的
- 時效性:通常會規定履行義務的時間限制

(二)履行義務的實際能力
行為人必須具備履行法定義務的實際能力,這是構成純正不作為犯的第二個重要要件,如果客觀上無法履行義務,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包括身體能力、知識能力和客觀條件。
履行能力的評估標準相當嚴格,法院會考慮行為人當時的具體情況,包括年齡、健康狀況、專業知識和外在環境等因素,只 有在行為人確實有能力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法律責任。
實際能力的判斷要素包括:
- 身體條件:是否具備執行特定行為的體力和健康狀況
- 知識技能:是否掌握履行義務所需的專業知識或技能
- 客觀環境:外在條件是否允許履行相關義務
- 時間因素:是否有足夠的時間來完成法定義務
(三)主觀心態的認定
故意或過失的主觀要件是純正不作為犯成立的第三個關鍵要素。行為人的主觀心態直接影響犯罪的成立和量刑輕重,法院必須查明行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履行義務的責任。
在故意的情況下,行為人明知法律要求其採取特定行動,卻故意不履行,這種情況下的法律責任通常較重;過失則是指行為人應當知道而不知道,或者疏忽大意沒有履行法定義務。
主觀要件的認定標準如下:
- 直接故意:明知義務存在且故意不履行
- 間接故意:預見不履行義務的後果仍放任發生
- 過失:應當預見而未預見,或已預見但輕信能避免
這三個構成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純正不作為犯才能成立,任何一個要件的缺失都會影響犯罪的認定,進而影響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程度。
3. 台灣刑法中的純正不作為犯實例
台灣刑法針對刑事不作為行為制定了多項明確規範,這些法條在司法實務中發揮重要作用,幫助法官和檢察官正確認定犯罪行為。
(一)主要犯罪類型與法條規範
台灣刑法中最常見的純正不作為犯包括幾個重要類型。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是典型的例子,當民眾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時 ,如果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就構成此罪。
根據法條規定,在場助勢之人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的刑責更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刑事不作為的處罰標準相當明確。
另一個重要類型是刑法第306條第2項留滯住居罪,這項法條規範了特定情況下的不離去行為,當事人明知自己應該離開特定場所,卻故意留滯不去,就可能觸犯此罪。
(二)司法實務案例分析
在實際的司法案例中,聚眾抗議活動經常涉及純正不作為犯的認定。例如,當警方在抗議現場多次下達解散命令後,參與者仍不離開現場的情況,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仔細檢視以下要素:
- 解散命令的合法性:警方是否依法下達命令
- 命令傳達的清楚程度:參與者是否確實收到解散指示
- 不解散的故意性:當事人是否明知應離去而故意不從
- 現場情況的危險性:聚眾行為是否具有潛在威脅
法院在判決時通常會考量當事人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如果參與者確實聽到解散命令,卻選擇繼續留在現場,就可能構成刑事不作為。但法院也會評估現場的具體情況,包括抗議的性質和參與者的角色。
這些實務案例顯示,純正不作為犯的認定需要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司法機關會根據具體事實和法條規定,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決。透過這些案例分析,我們能更深入理解法律條文在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應用。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149條
- 刑法 第3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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