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用地役關係是什麼?律師解析定義與成立要件!
公用地役關係是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必須在一定範圍內容忍公眾使用的法律義務。這種特殊的法律關係在台灣相當常見,特別是當私人土地長期作為通道使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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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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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識公用地役關係的基本概念
公用地役關係作為台灣土地法中的重要概念,涉及私有土地承擔公共使用功能的複雜法律關係。這個制度的設計,主要是為了解決私人財產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當私有土地因為公共需要而必須提供通行或其他用途時,法律如何保護土地所有人的權益,同時確保公共利益不受損害,正是公用地役關係要處理的核心問題。
在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既成道路的情況。許多私有土地長期被民眾當作道路使用,形成了特殊的法律狀態。這種狀態既不同於一般的私人權利關係,也不等同於政府徵收土地的情況。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要素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的重要見解,公用地役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這個解釋明確指出了兩者的本質差異。公用地役關係是指私有土地因為公共使用的需要,而在法律上產生的特殊關係狀態。
司法院進一步強調,既成道路要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這裡的關鍵字是「必要」而非「便利」。換句話說,不是因為走這條路比較方便或省時就能成立,而是必須證明這條路對公眾通行來說是不可或缺的。
這個定義包含了幾個重要元素:
- 土地必須是私有性質
- 使用目的必須具有公共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