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用地役關係是什麼?律師解析定義與成立要件!
公用地役關係是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必須在一定範圍內容忍公眾使用的法律義務。這種特殊的法律關係在台灣相當常見,特別是當私人土地長期作為通道使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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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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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識公用地役關係的基本概念
公用地役關係作為台灣土地法中的重要概念,涉及私有土地承擔公共使用功能的複雜法律關係。這個制度的設計,主要是為了解決私人財產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當私有土地因為公共需要而必須提供通行或其他用途時,法律如何保護土地所有人的權益,同時確保公共利益不受損害,正是公用地役關係要處理的核心問題。
在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既成道路的情況。許多私有土地長期被民眾當作道路使用,形成了特殊的法律狀態。這種狀態既不同於一般的私人權利關係,也不等同於政府徵收土地的情況。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要素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的重要見解,公用地役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這個解釋明確指出了兩者的本質差異。公用地役關係是指私有土地因為公共使用的需要,而在法律上產生的特殊關係狀態。
司法院進一步強調,既成道路要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這裡的關鍵字是「必要」而非「便利」。換句話說,不是因為走這條路比較方便或省時就能成立,而是必須證明這條路對公眾通行來說是不可或缺的。
這個定義包含了幾個重要元素:
- 土地必須是私有性質
- 使用目的必須具有公共性
- 使用狀態必須達到「必要」程 度
- 受益對象是不特定的公眾
(二)與私人地役權的重要區別
許多人容易將公用地役關係與民法上的地役權混淆。實際上,這兩者有著根本性的差異。私人地役權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或法律規定,讓某塊土地為另一塊土地提供便利的權利關係。
相對地,公用地役關係的特點在於:
- 權利主體不同:私人地役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土地所有人,而公用地役關係的受益者是不特定的公眾
- 成立基礎不同:私人地役權通常基於契約或法定,公用地役關係則基於公共使用的事實狀態
- 補償機制不同:公用地役關係涉及公共用地的概念,土地所有人有權要求適當補償
這些差異反映了兩種制度服務不同目的的本質。私人地役權主要處理私人間的土地利用關係,而公用地役關係則是協調私人財產權與公共利益的重要機制。
(三)在土地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憲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公用地役關係制度正是在這個憲法框架下發展出來的平衡機制。
在土地法的整體架構中,公用地役關係扮演著橋樑的角色。它一方面承認私人土地所有權的神聖性,另一方面也確保公共利益能夠得到適當保護。這種平衡並非簡單的妥協,而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制度設計。
當涉及土地使用權的爭議時,公用地役關係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工具。它讓法院能夠在不完全剝奪私人財產權的前提下,確保公共通行等基本需求得到滿足。同時,透過補償機制的設計,也保護了土地所有人的合理權益。
這個制度的存在,體現了現代法治社會對於權利平衡的追求。它既不允許私人權利無限擴張而損害公共利益,也不容許公權力任意侵犯私人財產權。這種精密的平衡,正是公用地役關係在台灣土地法體系中不可替代的價值所在。
2. 公用地役關係成立的必要要件
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需要滿足嚴格的法律要件,包括實體要件與程序要件兩大類別。這些要件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財產權,確保地役關係法規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相關法規,公用地役關係必須通過完整的審查機制才能成立。這個過程不僅保障了公眾的通行權益,也維護了土地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實體要件分析
實體要件是公用地役關係成立的核心條件。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明確建立了完整的要件體系,為實務操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公共利益考量
公共利益是公用地役關係成立的根本基礎。法院在審查時會考量該通行路徑是否確實服務於不特定多數人的需求。
這項考量包含三個重要面向。首先是必要性要件,指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是和平性要件,要求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最後是長久性要件,需要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這三項積極要件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了公共利益的判斷標準。
土地使用必要性
土地使用必要性的認定相當嚴格。法院會審查是否存在其他合理的替代通行路徑,以及該路徑對於公眾通行的重要程度。
在實務操作中,新北市政府依據相關規定,以通行20年以上為標準來認定長久性要件。這個時間標準為用地取得程序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