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法人是什麼?律師帶你了解與私法人的差異
法人可依據其成立的法規屬性分為兩大類。依照公法規定成立的稱為公法人,而依據私法設立的則為私法人。政府機關通常被歸類為公法人的典型代表。您是否曾想過,為何有些組織具有特殊 的法律地位?或者,什麼情況下一個機構會被認定為公法人?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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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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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法人的定義與法律依據
(一)公法人的基本概念
公法人是指依據公法規定成立,具有公法上人格,能夠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法律實體。與自然人不同,公法人是由法律特別創設的主體,專門負責執行特定的公共任務。
根據法務部的解釋,公法人必須符合四項基本要件:由國家依法律成立、執行公共任務、享有公權力,以及具備權利能力。這些要件構成了公法人的基本框架,使其能在法律體系中發揮獨特作用。
(二)公法人的法律依據
在台灣法制中,公法人的設立主要依據多項法律規範。《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明確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而省政府則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另一重要法源是《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其規定行政法人是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此外,各類特殊公法人可能還有其專屬的設置條例或法規。
值得注意的是,公法人的設立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不能僅依行政命令或行政解釋而成立,這體現了法治國家的重要原則。
(三)台灣常見的公法人實例與應用
台灣的公法人體系主要分為三大類型,各自在公共治理中扮演不同角色。
首先,中華民國作為國家本身,是最高層級的公法人,擁有最廣泛的公權力行使範圍。
第二類是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直轄市(如台北市、高雄市)、縣市(如新竹縣、嘉義市)及鄉鎮市。這些地方政府機關在其行政區域內享有自治權,負責處理地方事務與提供公共服務。
第三類則是行政法人,這些機構採用企業化管理模式,提高行政效率。例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專責培養優秀運動人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推動藝文發展;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負責國防科技研發;國家災害防救科 技中心則專注於防災研究。
此外,中央銀行、中央選舉委員會等特殊機構也具公法人性質,各自執行特定公共任務。這些公法人共同構成台灣完整的公共治理網絡,為社會提供多元化服務,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
2. 公法人的特徵與權限
探討公法人的特徵與權限,有助於我們深入了解其在台灣法律體系中的獨特地位與作用。公法人作為執行公共事務的法律實體,不僅具備特定的組織結構,還擁有法律賦予的特殊權力,使其能夠有效履行公共職能。以下將分析公法人的主要特徵及其所具備的權限與職責。
(一)公法人的主要特徵
公法人具有多項獨特特徵,使其在法律體系中占有特殊地位。
- 首先,公法人必須經由法律明確授權設立,不能僅依行政命令成立,這體現了法律保留原則。
- 其次,公法人擁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能以自己名義進行法律行為、持有財產並承擔相應責任。
- 第三,公法人的設立目的是為實現公共利益,而非追求私人利益,這是其核心特徵。
- 第四,公法人通常享有一定程度的公權力,能做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
- 最後,公法人在組織上具有相對獨立性,雖受政府監督,但在人事、財務等方面擁有一定自主權,使其能更靈活地執行公共任務。
(二)公法人的權限與職責
公法人的權限與職責主要由其設立法律所規定,不同類型的公法人可能擁有不同範圍的權力。一般 而言,公法人可行使的權限包括:制定內部規章、進行行政處分、簽訂行政契約、管理和處分自有財產、聘用人員等。
在職責方面,公法人必須依法執行特定的公共任務,如提供公共服務、管理特定公共事務或執行特定行政職能。值得注意的是,公法人的權限行使必須遵循法律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
公法人的決策通常採取合議制,透過董事會或理事會進行,以確保決策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例如,行政法人法第6條規定,行政法人需設立董(理)事會負責決策,並設監事會負責審查,這種組織設計與民間財團法人相似,但其目的在於更有效地執行公共事務。
3. 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差異比較
(一)設立目的與程序的不同
公法人的設立主要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實現公共利益,例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等。這類法人的成立必須依據公法規定,通常需要特別法律明確授權,設立過程相對嚴格且複雜。
相比之下,私法人多為實現私人利益或特定群體利益而設立,如公司、協會等。私法人依據民法等私法規定設立,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即可成立,程序相對簡便。這種設立目的與程序的差異,反映了兩種法人在社會功能上的根本區別。
(二)權限與責任範圍的差異
公法人通常享有一定程度的公權力,可以做出行政處分、簽訂行政契約等公法行為,其行為直接關係到公共利益的實現。公法人的行為必須嚴格遵循法律授權原則,其責任通常涉及公共事務的妥善執行。
私法人則主要在私法領域活動,不具有公權力。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私法人享有較大的 自由,主要對其成員或出資人負責。此外,公法人的行為可能涉及國家賠償責任,而私法人則主要承擔民事責任,這反映了兩者在法律責任體系中的不同定位。
(三)監督管理機制的區別
公法人受到較嚴格的公法監督,包括上級機關監督、立法機關監督、審計機關監督以及公眾監督等多重機制。其財務、人事、業務等方面都需要接受定期審查和評估。
私法人主要受到市場機制和民事法律的規範,監督相對寬鬆。雖然特定類型的私法人(如上市公司)也需接受特定監管,但整體而言,私法人的運作更強調自主性和靈活性,監督重點在於確保其不違反法律,而非干預其內部運作和決策過程。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地方制度法 第2條
- 行政法人法 第2條
- 行政法人法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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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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