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過失的成立要件是什麼?律師為你解答!
究竟什麼情況才符合醫療過失認定的標準?醫護人員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本文將為您詳細解析醫療過失的成立要件,說明醫療過失認定的關鍵標準。讓您了解在面對醫療爭議時,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醫療疏失,以及該採取哪些步驟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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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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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識醫療過失與醫療糾紛的基本概念
面對醫療爭議時,了解醫療過失的 基本概念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許多民眾在治療過程中遇到不如預期的結果,往往不清楚這是否構成法律上的過失。本節將為你說明醫療疏失定義的核心內容,以及它與醫療糾紛之間的關係。
透過正確理解這些概念,你能更清楚地判斷自身權益是否受損。同時也能避免因誤解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一)醫療過失的法律定義與構成要素
根據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346號刑事判決,醫療過失係指醫療人員違反客觀上必要之注意義務。這個定義清楚說明了醫療責任認定的核心標準。醫療人員在執行業務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專業注意義務。
判決中特別強調,醫療行為具有特殊性質。它容許相當程度的風險存在,不能以結果論來判斷是否構成過失。判斷標準應以醫療當時臨床醫療實踐之醫療水準為準。
醫療法第82條明確規定了醫療責任的範圍。該條文指出:「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這項規定建立了醫療人員的基本義務。
更重要的是,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需負賠償責任:
- 故意造成損害:醫療人員明知會造成傷害仍執行
- 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未達到應有的專業標準
- 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超出合理的醫療判斷範圍
常見的醫療疏失類型包含診療錯誤、延誤治療等情況。用藥不當或手術過程中的疏失也是常見爭議。然而,並非所有不良結果都等同於醫療過失。
(二)醫療糾紛與醫療過失的關聯性
醫療糾紛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涵蓋所有醫病之間的爭議與不滿。相較之下,醫療過失則是具有明 確法律意義的專業判斷。兩者之間存在重要差異,不可混為一談。
並非所有醫療糾紛都構成法律上的醫療過失。醫療責任認定需要考量多項客觀條件,包括當時的醫療常規、可用的醫療設施等因素。
舉例來說,即使手術後出現併發症,只要醫師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仍可能不構成過失。若醫師進行了完整的術前評估、詳細告知風險,並依照醫療常規執行,這些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治療結果不如預期,不等於醫療疏失。醫學本身存在不確定性,每個病患的身體狀況也各不相同。法律保護的是醫療人員在合理範圍內的專業判斷。
因此,在評估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時,必須客觀審視整個醫療過程。包括醫療人員是否遵循專業標準、是否充分溝通、以及當時的醫療環境等條件。這些都是釐清爭議的關鍵要素。
2. 醫療過失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面對醫療爭議時,了解醫療過失的成立要件能幫助你更清楚自己的權益。在法律實務上,要判斷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過失,必須同時滿足三個關鍵條件。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只有當它們同時成立時,才能認定醫療過失存在。
許多民眾誤以為只要治療結果不理想,就代表醫師有過失。其實並非如此,醫療行為本身就存在風險和不確定性。接下來我們將詳細說明每個要件的具體內容,讓你更清楚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醫療過失。
(一)第一要件:違反醫療上的注意義務
醫療人員在執行醫療行為時,必須盡到客觀上必要的注意義務。這是醫療過失的成立要件中最基礎的一項。簡單來說,醫師必須按照專業標準來進行診斷和治療。
那麼什麼是「注意義務」呢?主要包含以下幾個面向:
- 遵守醫療常規:醫療人員應依循當時醫學界公認的診療方法和標準作業程序
- 適當的醫療技術:執行手術或處置時應具備足夠的專業技能和熟練度
- 正確的醫療判斷:根據病患症狀做出合理的診斷和治療決策
- 充分的說明告知:在進行重要醫療決定前,應向病患或家屬說明風險與替代方案
其中醫療常規是判斷的重要依據。醫療常規指的是在特定時間、地點、情況下,一般醫療專業人員應有的知識、技能及謹慎程度。例如,在進行大型手術前,醫師應該進行完整的術前評估和檢查,這就是醫療常規的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醫療行為必須是由醫師、護士或其他合格醫療人員所實施。而且這些行為必須是以治療疾病或預防為目的,並遵守醫療學理及技術規範。
(二)第二要件:病患受有實際損害
光是違反注意義務還不夠,還必須有具體的傷害結果發生。這個要件強調實際損害的存在,也就是病患的身體或生命確實受到了傷害。
實際損害可能包含以下情況:
- 病患因醫療行為導致死亡
- 造成重大傷害,如器官損傷、永久失能
- 引發併發症或病情惡化
- 產生不必要的痛苦或延長治療時間
在不同的損害情況下,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也不相同。如果是死亡案件,家屬可以請求喪葬費用、醫療費用、扶養費用及精神慰撫金。若是傷害案件,則可請求醫藥費、看護費、工作損失及精神賠償。
要特別說明的是,單純對治療結果不滿意,或是醫療行為的風險本身實現,並不一定構成損害。必須是因為醫療人員的疏失,才導致原本可以 避免的傷害發生,這才符合此要件。
(三)第三要件:因果關係的證明
這是醫療糾紛訴訟中最困難的部分。你必須證明醫療人員的過失行為,與病患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簡單說,就是要證明「正是因為醫師的疏失,才導致這個傷害」。
為什麼因果關係這麼難證明呢?主要有幾個原因:
- 醫療過程複雜,涉及許多專業知識
- 病患本身的疾病狀況可能就很嚴重
- 醫療風險難以完全排除
- 多種因素可能同時影響治療結果
因此,在實務上通常需要透過醫療鑑定流程來協助判斷。醫療鑑定可以在不同階段進行。在衛生局調處階段,可以申請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如果進入司法程序,法院也會委託專業醫療機構進行鑑定。
醫療鑑定流程通常包含以下步驟:
- 由當事人或法院提出鑑定申請
- 醫審會組成專業鑑定小組
- 鑑定小組審閱完整病歷資料
- 必要時召開鑑定會議或現場勘驗
- 出具正式鑑定報告書
鑑定報告會針對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有過失,以及過失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等問題,提供專業意見。這份報告對於醫療糾紛訴訟的結果往往具有關鍵影響力。
(四)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
了解誰應該負責舉證,對於醫療過失的成立要件證明至關重要。在不同的訴訟類型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有明顯差異。
在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由檢察官承擔。檢察官必須證明醫療人員確實有過失,且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這對病患家屬來說相對有利,因為不需要自己負擔舉證責任。
但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由提起訴訟的病患或家屬負責舉證。你必須證明醫療人員有過失、自己受有損害,以及兩者間 有因果關係。這確實是較重的舉證負擔。

不過法院在實務上會考量醫療行為的專業性和複雜性,適度調整舉證責任。例如對於明顯的醫療疏失,或是醫療機構未能提供合理解釋的情況,法院可能會減輕病患的舉證責任。
因此,我們特別提醒你保留完整證據的重要性。以下是你應該蒐集的重要資料:
- 全本病歷:包含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護理紀錄、醫囑單等
- 檢查報告:各項檢驗數據、病理報告、影像檢查結果
- 影像資料:X光片、電腦斷層、核磁共振等影像光碟
- 用藥紀錄:處方箋、給藥紀錄、藥物過敏史
- 手術紀錄:手術同意書、麻醉紀錄、手術報告
根據醫療法規定,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複製病歷。你可以向醫療院所的病歷室提出申請,通常需要填寫申請表格並繳納影印費用。建議儘早申請全本病歷,以免資料遺失或時間過久難以取得。
有了完整的病歷資料,不僅有助於後續的醫療鑑定流程,也能讓律師更準確評估案件的可行性。這些資料就像是拼圖的每一塊,唯有完整蒐集,才能還原醫療過程的全貌,保障你的合法權益。
3. 遇到醫療爭議時如何保障你的權益
面對醫療爭議時,民眾可透過三種管道尋求協助。首先是院內申訴機制,多數醫療院所設有專責單位處理醫療疏失申訴。若院內溝通未能解決問題,可尋求第三方調解,包括向衛生局、醫師公會或鄉鎮市公所申請協調。最後才是醫療糾紛訴訟途徑,包括法院調解、刑事訴 訟或民事訴訟。
證據保留是醫療責任認定的關鍵。建議立即申請「全本病歷」,內容應包含病程紀錄、護理紀錄、用藥紀錄、檢查報告、影像資料及各項同意書。人證方面可聯繫醫護人員、看護或同房病患作為證人。
時效限制方面,刑事訴訟的過失傷害追訴期為5年,過失致重傷為10年,過失致死為20年。民事訴訟則依契約關係或侵權行為而有不同時效,分別為15年及知悉損害起2年內。
遇到醫療爭議時,尋求醫療糾紛法律諮詢相當重要。建議選擇具醫療專業背景的律師協助,能有效解讀病歷、掌握關鍵疑點,提升維權成功機會。及時採取行動、保留完整證據,才能確實保障自身權益。
參考法條與資料
- 醫療法 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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