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繫屬是什麼?律師解析定義、案例與法律效力!
當您面臨法律糾紛需要上法院時,可能會聽到律師提到「繫屬」這個專業術語。簡單來說,繫屬是指訴訟案件正式進入法院審理程序的狀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的規定,我國建立了訴訟繫屬登記制度。這項制度在民國89年修正時增訂,目的是要保障訴訟當事人的權益。當案件進入繫屬狀態後,法院就會開始正式的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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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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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繫屬的基本定義與法律意義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繫屬概念扮演著連接當事人 與法院的重要橋樑角色。當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案件就進入了一個特殊的法律狀態。這個狀態不僅影響訴訟程序的進行,更對所有相關人員產生重要的法律約束力。
根據司法實務,訴訟繫屬是指當事人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後,案件開始接受法院審理的法律狀態。這個概念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具有關鍵地位。它標誌著糾紛從私人層面轉移到公權力介入的司法程序中。
(一)繫屬在民事訴訟中的概念
民事訴訟中的繫屬具有明確的法律界定。當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經法院受理後,案件即產生繫屬效力。這個時點非常重要,因為它決定了許多程序性權利的起算。
繫屬狀態一旦成立,就會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原告不能隨意撤回訴訟,被告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應訴。法院獲得對該案件的專屬管轄權,其他法院不得再受理相同的訴訟案件。
此外,繫屬還會影響時效的計算。在訴訟繫屬期間,相關的請求權時效會停止進行。這項規定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避免在訴訟進行中因時效完成而失去請求權。
(二)與一般法律關係的區別
繫屬與一般法律關係存在本質上的差異。一般法律關係主要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私法約定或法律規範。這些關係通常具有相對性,只對特定當事人產生效力。
相較之下,繫屬關係具有公法性質。它涉及國家司法權的行使,不僅約束當事人,也約束法院本身。法院必須依法審理,不能任意拒絕或延遲處理。
另一個重要區別在於強制性。一般法律關係中,當事人通常可以透過協商變更或終止關係。但在繫屬狀態下,當事人無法單方面終止訴訟程序。即使雙方達成和解,也需要透過法定程序才能結束繫屬關係。
這些特殊性質 使得繫屬在民事訴訟中扮演著不可替代的角色,確保司法程序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2. 訴訟繫屬的成立條件與效力範圍
訴訟繫屬的成立並非自動發生,而是需要滿足法律明確規定的條件才能產生效力。當事人想要聲請訴訟繫屬時,必須清楚了解相關的法院管轄原則和成立要件。
一旦繫屬成立,就會對整個訴訟程序產生重大影響。這些影響不僅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關係到法院的審判權限和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
(一)繫屬成立的法定要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的規定,訴訟繫屬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核心要件:
這些要件缺一不可。物權關係是繫屬聲請的基礎,確保只有真正涉及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權的案件才能使用此制度。
時間要件特別重要。當事人必須在適當時機提出聲請,不能等到訴訟即將結束才想到要聲請繫屬登記。
禁止重複起訴的效力
繫屬成立後最重要的效力之一,就是禁止重複起訴。這項效力保護被告免受同一爭議的重複訴訟困擾。
當某個案件已經在特定法院進行審理時,當事人不能再就相同的爭議向其他法院提起訴訟。這個原則維護了司法程序的一致性和效率。
重複起訴的認定標準包括:
- 當事人相同或實質相同
- 訴 訟標的相同
- 請求的法律原因相同
只要符合這三個條件,後起的訴訟就會被法院駁回。這樣的設計避免了司法資源的浪費,也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管轄權確定的效力
繫屬的另一個重要效力是管轄權確定。一旦繫屬成立,就確定了該案件應由哪個法院審理。
這項效力解決了法院管轄的爭議問題。即使後來情況發生變化,原本受理案件的法院仍然保有審判權。
管轄權確定的好處包括:
- 避免當事人在不同法院間奔波
- 防止管轄權爭議延誤訴訟進行
- 確保案件能夠順利進行到底
- 維護司法程序的穩定性
根據管轄權規定,繫屬確定後,即使當事人的住所或財產所在地發生變更,也不會影響原法院的管轄權。
(二)繫屬對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
繫屬制度對當事人產生多層面的法律約束力。這些約束力確保訴訟程序能夠公平有序地進行。
首先,當事人必須遵守繫屬法院的程序規定。這包括出庭時間、提交文件的方式和期限等。
其次,當事人不能任意撤回繫屬聲請。一旦聲請獲得法院許可,就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最後,繫屬對第三人也有約束力。任何想要取得相關權利的第三人,都必須考慮到繫屬的存在。這樣的設計保護了訴訟當事人的權益,避免第三人在訴訟期間取得權利後影響判決的執行。
透過這些完整的約束機制,繫屬制度有效維護了法院管轄的權威性和訴訟程序的穩定性。
3. 司法管轄權與繫屬的實際案例分析
從具體的民事糾紛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見繫屬制度如何保護當事人權益。司法管轄權 的確定與繫屬狀態的建立,直接影響著訴訟程序的進行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透過分析真實案例,能幫助我們更深入理解這些抽象概念在實務中的具體應用。
立法院於5月26日三讀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54條,針對訴訟繫屬登記制度進行重大調整。這項修正讓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時,原告可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法院審理許可登記。

(一)民事糾紛中的繫屬適用
民事糾紛涵蓋範圍廣泛,從簡單的債務關係到複雜的契約爭議都可能涉及繫屬問題。當事人提起訴訟後,繫屬狀態立即產生法律效力。這種狀態不僅確保案件得到適當的法院審理,也防止當事人採取可能損害對方權益的行為。
在實務操作中,繫屬的建立時點特別重要。從起訴狀送達法院開始,訴訟關係便正式成立。此時司法管轄權已經確定,當事人必須在指定法院進行後續程序。
案例一:債務糾紛的繫屬問題
A借款300萬元給B,約定一年後償還。到期後B無法還款,A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在此案例中,繫屬狀態從起訴時開始產生。B不能再向其他債權人轉讓財產來規避債務。同時,A也不能另外向其他法院重複起訴相同事件。這種雙向約束確保了法院審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繫屬登記制度的修正讓A可以聲請法院許可登記。如果B名下有不動產,這項登記能有效保護A的債權。即使後續有其他債權人出現,A的權利順序也會受到保障。
案例二:契約爭議的法院管轄
台中的C與高雄的D簽訂供貨契約,約定在台北交貨。後來因為品質問題產生糾紛,雙方對於應該在哪個法院進行法院審理產生爭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 事人可以選擇以下法院:
- 被告住所地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 契約履行地法院(台北地方法院)
- 原告住所地法院(台中地方法院,需符合特定條件)
一旦C選定法院並提起訴訟,繫屬狀態立即確立。其他法院就不能再受理相同當事人之間的同一爭議。這種司法管轄權的排他性避免了重複訴訟的問題。
(二)跨區域訴訟的管轄權爭議
現代商業活動跨越不同縣市甚至國家,使得管轄權問題變得複雜。當事人住所地、契約簽訂地、履行地可能分布在不同區域。這時候司法管轄權的確定就需要仔細分析各種法律因素。
跨區域訴訟中,繫屬的建立有助於穩定法律關係。一旦某個法院取得管轄權,其他法院就必須尊重這種繫屬狀態。這避免了當事人策略性地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也防止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對於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新修正的訴訟繫屬登記制度提供了額外保障。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許可登記,確保訴訟進行期間相關財產不會被不當處分。如果情況改變,當事人也可以聲請撤銷許可登記。
透過這些實際案例分析,我們看到繫屬制度在保護當事人權益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無論是債務糾紛還是契約爭議,繫屬都能提供穩定的法律框架,確保糾紛得到公正有效的解決。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事訴訟法 第2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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