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擬制血親是什麼?律師解析法律意涵與影響!
擬制血親又稱為「法定血親」或「準血親」。它指的是雙方原本沒有血緣關係,但透過法律規定,讓彼此間的法律關係與真正的血親完全相同。根據民法第1077條規定,這是一種本無血統連繫,而由法律上所擬制之血親。最常見的例子就是透過收養程序建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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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6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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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擬制血親的法律定義與基本概念
在台灣法 律體系中,擬制血親關係代表著一種特殊的法律概念。這種親屬關係並非基於天然血緣,而是透過法律程序所建立的家庭連結。對於許多家庭而言,了解擬制血親的定義與運作方式,有助於釐清相關的法律權利與義務。
(一)法律上的擬制血親定義
擬制血親關係是指原本沒有血緣關係的人,經由法定程序後,在法律上被視為具有血親關係的狀態。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收養關係。
當收養程序完成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建立了法定的親屬關係。這種關係不僅存在於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同時也延伸到養父母的其他家庭成員。
養子女會與養父母的父母(即養祖父母)、兄弟姊妹等建立相應的親屬連結。這種法律效力讓原本陌生的個體,成為法律認可的家人。
(二)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的差異
自然血親是指具有真實血緣關係的親屬,例如父母與親生子女、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這種親屬關係源於生物學上的血脈相連。
相較之下,擬制血親關係是人為創設的法律關係。雖然缺乏生物學基礎,但在法律效力上卻與自然血親完全相同。
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形成方式:自然血親關係天生存在,而擬制血親關係需要透過特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建立。然而,一旦建立後,兩者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三)民法條文的明確規範
台灣民法第1077條第1項明確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這項條文確立了擬制血親關係的法律地位。
根據此條文,養子女不僅與養父母建立親子關係,也與養父母的親屬建立相應的親屬關係。這意味著養子女享有與親生子女相同的權利,也承擔相同的義務。
民法的這項規定為擬制血親關係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確保相關當事人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無論是繼承權、扶養義務或其他親屬權利,都受到法律的完整保護。
2. 擬制血親關係的成立要件與類型
台灣法律對於擬制血親關係的成立設有明確的要件規範。這些規定確保相關當事人的權益獲得適當保護。同時也維持家庭關係的穩定性。
不同類型的擬制血親關係有各自的成立條件。收養關係是最常見的形式。其他特殊情況也需要符合法定要求。
(一)收養關係的成立要件
收養是建立擬制血親關係的主要方式。法律設定嚴格的條件來規範這個過程。這些要件分為資格條件和程序要求兩大類。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資格條件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需要有適當的年齡差距,通常要求相差20歲以上,這個規定確保收養關係的合理性。
被收養人的同意是必要條件。未成年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成年人則需要本人親自表示同意。
收養人還需要具備適當的經濟能力。法院會評估收養人是否能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健康狀況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法定程序與必要文件
收養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才能正式生效。私下約定無法建立合法的擬制血親關係。聲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
必要文件包括以下項目:
- 收養契約書
- 當事人戶籍謄本
- 健康檢查證明
- 財力證明文件
- 其他相關證明資料
法院會進行審查程序。社工人員可能進行家庭訪談。確認收養符合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後,才會核准收養聲請。
(二)其他擬制血親關係類型
除了一般收養外,還有特殊的擬制血親 關係類型。繼親收養是常見的情況之一。這發生在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的情形。
繼親收養的特色是被收養人與本生父母的關係不會中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享有完整的親子權利義務。同時也保持與本生父母的法律關係。
另一種特殊情況是關係回復效果。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本生父母結婚時,會產生這種效果。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
這些不同類型的擬制血親關係都需要透過合法程序建立。法律保護所有相關當事人的權益。確保家庭關係的和諧穩定。
3. 擬制血親的法律效力與權利義務
在法律框架下,擬制血親關係具備與自然血親相同的法律地位與效力。這種關係一旦建立,就會在多個法律層面產生重要影響。從親屬關係的認定到財產繼承,再到日常的扶養義務,都受到完整的法律保障。
(一)親屬關係上的法律地位
養子女在法律上享有與親生子女完全相同的地位。這意味著他們在親屬關係中獲得平等的法律保障。無論是在戶籍登記、身分證明,還是在各種法律程序中,養子女都享有相同的權利。
根據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二)繼承權利與義務
在財產繼承方面,擬制血親享有完整的繼承權利。養子女對養父母的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包括應繼分和特留分的保障。同時,養父母也對養子女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值得注意的是,養子女通常不能同時繼承養父母和本生父母的遺產。這是因為收養關係存續期間,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暫時停止。這種設計避免了雙重繼承權的複雜情況。
(三)扶養責任與權利
擬制血親之間負有相互扶養的法律義務,這種義務與自然親屬關係中的扶養義務完全相同。當一方有需要時,另一方必須依法提供適當的扶養。

相互扶養的法律義務
扶養義務具有雙向性質。養父母對未成年或無法自立的養子女負有扶養責任。相對地,當養父母年老或失能時,養子女也有義務提供扶養。
這種義務不僅包括經濟支援,也涵蓋日常照護和精神關懷。法律要求雙方都要盡力履行這項重要責任。
扶養費用的計算與負擔
扶養費用的計算會考慮多項因素:
- 雙方的經濟能力:包括收入、財產狀況
- 實際需要程度:被扶養人的生活需求
- 生活水準:維持合理的生活品質
- 其他扶養義務人:是否有其他人分擔責任
法院在判決扶養費用時,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公平合理的決定。這確保了擬制血親關係中各方權益的平衡保護。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10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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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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