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失物公告期滿領回懶人包:無人認領遺失物會怎樣?
根據法律,撿到遺失物後必須儘速通知失主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警察會清點物品並開立證明單給拾得人,同時在網路上公告招領。本文將完整說明遺失物公告期滿領回的相關資訊。包括法定公告期間有多久,以及超過期限後物品會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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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認識台灣遺失物公告制度
了解遺失物公告制度能讓你在撿到或遺失物品時,知道如何正確處理。台灣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遺失物處理辦法,目的是保護每個人的財產權。無論你是失主還是拾得人,這套制度都能保障你的合法權益。
這個制度的核心精神很簡單:讓遺失的物品能夠順利回到主人手中。同時,也要感謝那些拾金不昧的善心人士。透過法律規範,我們可以 讓整個社會更加和諧互信。
(一)什麼是遺失物與公告制度的目的
遺失物是指有其他人對其享有所有權的東西。即使東西脫離了主人的掌控,原本的所有權並不會因此消失。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代表失主始終保有對物品的權利。
舉例來說,你在捷運站撿到一支手機。這支手機雖然暫時離開了主人,但所有權依然屬於原來的失主。你不能因為撿到就認為它變成你的財產。
遺失物公告制度設立有幾個主要目的:
- 保護失主的財產權:確保遺失物能透過公開管道找回原主人
- 規範拾得人的行為:讓撿到物品的人知道正確的處理方式
- 建立公平機制:在失主與拾得人之間取得權益平衡
- 鼓勵誠實行為:透過報酬制度獎勵拾金不昧的善行
這個制度的設計理念是雙贏。失主可以取回自己的物品,拾得人也能獲得應有的感謝。避免善意的拾得行為反而觸犯法律,讓大家都能安心做對的事。
(二)民法對於遺失物的詳細規範
民法遺失物規定主要集中在第803條至第807-1條。這些條文構成了台灣遺失物處理的法律基礎。了解這些規定能幫助你在遇到相關情況時,做出正確的判斷。
根據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如果找不到這些人,就應該報告警察或自治機關。報告時必須將撿到的物品一併交存。
警察或自治機關收到遺失物後,會依相關規定處理。他們會透過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進行通知或招領。這些公告通常會張貼在警察局、區公所等公共場所,也可能透過網路平台發布。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場所的特殊規定。當你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撿到遺失物時,有兩種處理方 式:
- 直接送交警察或自治機關
- 先送交場所的管理機關、管理人或負責人暫時保管
如果選擇第二種方式,場所管理單位會先進行內部招領。例如在百貨公司撿到錢包,可以先交給服務台。服務台會透過廣播或公告尋找失主。
但根據民法第804條規定,場所管理機關暫時保管一段時間後,如果仍未找到失主,還是需要將遺失物轉交給警察機關。這確保了遺失物處理辦法的統一性與完整性。
民法第805條則規定了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拾得人可以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以內的報酬。這個規定給予拾得人實質的鼓勵,讓誠實的行為獲得應有的回報。
此外,民法第807條規定了公告期滿後的處理方式。如果遺失物經過法定公告期間仍無人認領,拾得人可以取得該遺失物的所有權。這讓整個流程有明確的時間節點與結果。
(三)雙方在法律上享有的權益
在遺失物的處理過程中,失主與拾得人各自擁有明確的權利。拾得人權利與失主權利的平衡,是整個制度設計的核心。
失主的權利包括:
- 取回遺失物的權利:在公告期限內隨時可以領回自己的財產
- 要求妥善保管:保管機關有義務妥善保存遺失物,避免毀損
- 支付合理費用:只需支付法定報酬與必要保管費用,不會被過度索取
失主在領回遺失物時,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明文件。這是為了防止冒領情況發生。只要能證明所有權,就能順利取回物品。
拾得人的權利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 請求報酬的權利:可向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以內的報酬
- 取得所有權的可能:公告期滿無人認領時,可取得遺失物所有權
- 拒絕不當要求:不需承擔超出法律規定的責任或義務
- 免於 法律責任:依法處理遺失物就不會觸犯侵占罪
民法第805條明確保障了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這個報酬並非強制性,金額由雙方協商,但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十分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拾得人如果沒有依法通知或送交遺失物,可能會面臨法律風險。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者,可處15,000元以下罰金。
整體而言,這套制度在失主與拾得人之間建立了公平的權利義務關係。失主不會因為遺失物品就永遠失去所有權,拾得人也能因為誠實行為獲得應有的報償。這種雙贏的設計,讓社會更加互信友善。
2. 遺失物公告期滿領回的時間規範
台灣民法對於遺失物期限規定設有明確的時間框架,讓失主與拾得人都有所依循。這些時間規定不僅保障雙方的權益,也讓警察機關或保管單位能有效率地處理大量遺失物。
了解遺失物保管期限與失物招領期限的差異,可以幫助您在適當時機採取正確行動。無論您是撿到物品的拾得人,還是不慎遺失物品的失主,掌握這些時間點都至關重要。
(一)法定公告期間是多長時間
根據民法第807條第1項的規定,標準的失物招領期限為6個月。這個期間是從警察或自治機關通知失主,或進行最後一次招領公告的日期開始計算。
為什麼法律設定6個月這麼長的時間呢?主要是考量到失主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才會發現物品遺失。有些人可能外出旅遊或出差,回來後才發現物品不見了。
這段遺失物保管期限給予失主充分的時間進行尋找與認領。同時,這也是對拾得人的一種保障機制, 確保在法定期間過後,拾得人就能依法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在這6個月期間內,警察機關會透過多種管道進行招領公告。包括在警察局公布欄張貼、上傳至警政署遺失物招領系統,或是透過失主留下的聯絡資訊直接通知。
(二)保管期限如何計算
了解公告期間計算方式對於掌握遺失物處理流程非常重要。讓我們透過具體範例來說明清楚的計算方法。
第一階段:失主認領期
假設警察在2026年1月1日進行招領公告,那麼公告期滿日就是20246年7月1日。在這6個月期間,失主都可以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前往認領。
如果失主在期限內出現,物品就會歸還給失主。但失主需要支付拾得人應得的報酬,以及保管期間產生的必要費用。
第二階段:拾得人領取期
若公告期滿後仍無人認領,警察會通知拾得人前來領取遺失物。根據民法第807條第2項規定,拾得人有3個月的時間可以領取。
以前面的例子來說,拾得人必須在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10月1日之間領取。這個3個月期限的公告期間計算是從拾得人收到通知或公告之日起算。

第三階段:歸公處理
如果拾得人在3個月內沒有領取,遺失物或變賣所得的價金就會歸屬於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這表示物品最終會成為市政府或區公所的財產。
(三)不同物品類型的期限差異
並非所有遺失物都適用相同的6個月標準期限。民法針對不同類型的物品,設有特殊的遺失物期限規定,讓處理流程更有彈性。
價值500元以下物品的簡易程序
根據民法第807-1條,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的遺失物可適用簡易招領程序。 這類物品的失物招領期限大幅縮短,讓處理更有效率。
- 已知失主情況: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超過15天無人領取,拾得人即可取得所有權
- 不知失主情況:自拾得日起算超過1個月,拾得人就能取得遺失物或變賣所得價金
- 適用範圍:包括小額現金、便宜飾品、文具用品等低價值物品
易腐壞物品的特殊處理
民法第806條針對容易腐壞或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允許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進行特殊處理。這類物品可以直接拍賣或以市價變賣,保管變賣後的價金即可。
常見的例子包括生鮮食品、花卉、需要特殊環境保存的物品等。這項規定避免物品因長時間保管而失去價值,也減少不必要的保管成本。
無財產價值證件的例外規定
特別要注意的是,不具有財產價值的遺失物不適用簡易招領規定。即使這些物品本身沒有市場價值,仍需依照一般招領程序處理。
- 學生證、員工識別證
- 健保卡、駕照等個人證件
- 會員卡、圖書館借書證
這些證件對失主來說非常重要,法律要求給予完整的6個月招領期間,確保失主有充分時間找回。
(四)超過期限會產生什麼後果
了解超過遺失物保管期限後的各種情況,可以幫助您評估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不同階段超過期限會產生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
情況一:公告期滿無人認領
當6個月公告期滿後仍無人認領,拾得人就依法取得遺失物的完整所有權。這表示拾得人可以自由使用、處分或變賣該物品,不需要再經過任何人同意。
警察機關會主動通知拾得人前來領取。如果是已經變賣的物品,拾得人可以領取變賣所得的價金。
情況二:拾得人逾期未領取
如果拾得人在收到通知後3個 月內沒有前往領取,就會喪失取得所有權的機會。此時遺失物或價金將歸屬於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避免遺失物長期占用保管空間。拾得人如果真的想要取得物品,務必在收到通知後盡快辦理領取手續。
情況三:失主在期限內出現
如果失主在6個月公告期間內出現並證明所有權,物品就會歸還給失主。但失主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 支付報酬:依物品價值的一定比例支付拾得人報酬
- 補償費用:償還保管期間產生的必要費用
- 提供證明:出示足以證明所有權的相關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失主在最後一天才出現,只要在期限內,就仍然享有完整的認領權利。
特殊狀況的處理方式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期限的計算可能會有所調整。例如失主在國外無法及時返國、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認領等,可以向保管機關說明情況,尋求彈性處理的可能性。
然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這些例外情況的處理方式,實務上通常需要個案判斷。建議如有特殊狀況,應儘早與保管機關聯繫溝通,避免錯過法定期限。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803條
- 民法 第804條
- 民法 第805條
- 民法 第806條
- 民法 第807條
- 刑法 第3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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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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