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聯紀錄能作為證據嗎?律師教你如何合法使用!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通信紀錄包含了電話號碼、通話時間、使用長度、位置資訊等電信系統產生的資料,這些電信紀錄在法律實務中確實具有證據能力,但前提是必須透過合法管道取得。本文將由專業律師為您詳細說明,如何正確透過法律程序聲請調閱通信資料,讓您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也不會因為程序錯誤而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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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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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聯紀錄在法律上的證據效力
了解通聯紀錄的法律效力,是保障自身權益 的第一步,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通聯紀錄已經成為法院審理案件時經常採用的重要證據,無論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案件,這些數位足跡都能幫助釐清事實真相。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通聯紀錄具有法律上的證據能力,但要發揮實際的證據效力,還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
(一)通聯紀錄的具體內容
手機通話記錄和簡訊紀錄包含了豐富的資訊,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定義,完整的通聯紀錄涵蓋以下內容:
- 發信方的電信號碼:撥出電話或發送簡訊的手機號碼
- 受信方的電信號碼:接收電話或簡訊的手機號碼
- 通信日期與時間:精確記錄通話開始的時間點
- 通話長度:完整的通話持續時間
- 位置資訊:基地台定位資料,可追蹤通話地點
此外,通信使用者資料也屬於重要資訊,包括使用者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等個人識別資料,這些資料能協助法院確認通話雙方的身分。
(二)法院評估證據力的標準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從多個面向來評估通聯紀錄的可信度。首先是真實性,法院會確認這些紀錄是否由正規電信業者提供,有無被竄改的可能。
其次是關聯性,通聯紀錄必須與案件事實有直接關聯。例如,在外遇案件中,頻繁的深夜通話紀錄可能成為重要線索。
最後是合法性,這是最關鍵的要件,依照刑事訴訟法關於調查證據的規定,法院可以發函給電信業者調取通聯紀錄和通信使用者資料,如果通聯紀錄是透過非法管道取得,法院可能會排除其證據能力。
(三)不同案件類型的應用方式
在民事案件中,通聯紀錄常用於證明外遇事實、債務催討往來,或契約糾紛的溝通證明,而在刑事案件中,則可能用於建立犯罪行為的時間軸、證明共犯關係,或提供不在場證明。
值得注意的是,調取程序和要件在兩種案件中有所不同,刑事案件的調取標準較為嚴格,通常需要檢察官或法官的許可,以保障通訊隱私權。
2. 合法調閱通聯紀錄的三種方式
在台灣,調閱通聯紀錄主要有三種合法途徑,每種方式都有不同的適用情境,無論您是需要本人的通話查詢,還是訴訟中需要調取他人紀錄,都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這不僅能確保證據的合法性,更能避免觸犯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
(一)向電信業者申請本人通話紀錄
如果您需要查詢自己的通話紀錄,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直接向電信公司申請。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等各大電信業者都提供通話查詢服務,您可以透過三種管道取得通話明細。
第一種是在辦理門號時,直接要求電信公司將通話明細與帳單一同寄送;第二種是登入電信公司的網路繳費系統,在線上查詢並下載通話紀錄;第三種則是致電客服專線或親自到門市櫃檯申請。
申請流程與所需文件
申請本人的通話明細時,您需要準備雙證件進行身分確認,通常是身分證加上健保卡或駕照等第二證件,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代理人也需要攜帶雙證件,並提供委託書和您的身分證件影本。
可以查詢的期限與範圍
根據「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行動電話的通話紀錄保存期限為6個月,市內電話則通常保存3個月,超過這個期限的紀錄,只能透過過去的帳單來查詢,因此建議您及時保存重要的通話明細。
(二)透過法院聲請調 取他人通聯紀錄
當您在訴訟過程中需要對造或第三人的通聯紀錄作為證據時,必須透過法院聲請調取,這是司法調查程序中的重要環節,法院會依據案件性質和必要性來決定是否准許。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聲請程序有所不同,您需要根據案件類型,準備相應的聲請文件並說明調取的理由。
民事訴訟的聲請要件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書狀聲請調查證據,書狀中必須清楚說明為何需要調取通聯紀錄,以及這些紀錄與案件爭點的關聯性,法官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等證據調查規定,評估是否有調取的必要性。
刑事案件的調取程序
刑事案件的司法調查程序較為嚴格,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規定,只有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類型,才能聲請調取通聯紀錄,檢察官必須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司法警察官則需先取得檢察官同意後才能向法院聲請。
(三)檢警機關依職權調查
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檢警機關可以依職權主動調取通聯紀錄,檢察官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這是司法調查的重要手段。若遇到緊急狀況,檢察官甚至可以先行調取通聯紀錄,再向法院聲請補發調取票。
司法警察官若需調取通聯紀錄,則必須先取得檢察官的同意,而且調取行為必須符合實體要件:必須是為了偵查犯罪,並且有具體事實足以證明調取的通聯紀錄與犯罪偵查有關。這些規定都是為了在犯罪偵查與個人資料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3. 確保合法使用、避免觸法的關鍵提醒

許多人誤以為配偶關係就能隨意調取另一半的通聯紀錄,這是錯誤的觀念,配偶不能直接調取對方的紀錄,除非門號登記在自己名下,有些人會拿著配偶的雙證件與印章直接去申請,但多數電信公司會當場致電門號使用者確認是否授權。冒用他人身分、證件、印章的行為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
電話監聽與通聯紀錄調閱是兩回事,監聽是即時攔截通訊內容,需要更嚴格的法律要件,通聯紀錄只是事後的通話資料,但仍受到法律保護。
警察若要調取通聯紀錄,必須符合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要件。例如,恐嚇安全罪的刑責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警察就不能向法院聲請調取票,直接向業者調取資料是不合法的。
如果真的需要他人的通聯紀錄作為證據,應該透過律師向法院聲請調取,在刑事案件中可以請求檢警機關協助調查,而不是自行想辦法取得,取得紀錄後也要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不可任意公開他人的通訊隱私。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事訴訟法 第344條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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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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