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人是什麼?律師解析法律定義與權利義務
所有法律體系都以「人」為核心,特別是民法更是如此。在法律世界中,「人」分為兩類:實際存在的「自然人」和概念性的「法人」。接下來,我們將從自然人的基本概念出發,探討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法律責任等核心議題,並比較自然人與法人的區別,為您提供完整而專業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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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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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是什麼?法律定義與基本概念
(一)自然人的法律定義與特徵
從法律角度而言,自然人是指具備人類形體,能夠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的個體。與法人不同,自然人是實際存在的個人,而非法律擬制的組織或團體。
自然人的主要法律特徵包括:具有獨立的人格、能夠獨立參與法律活動、可以直接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每個自然人都被法律視為平等的主體,不因其社會地位、財富或其他因素而有所差異。
在台灣法律體系中,自然人的存在不需要特別的登記或認可程序,這與法人必須經過特定程序設立的要求形成鮮明對比。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是與生俱來的,這體現了法律對人的尊嚴和價值的基本尊重。
出生與死亡對自然人法律地位的影響
根據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意味著自然人的法律存在有明確的起點和終點,這兩個時間點對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有決定性影響。
在出生方面,現行法律採用「獨立呼吸說」,即胎兒完全脫離母體並能自主呼吸時,才被視為出生並取得權利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7條對胎兒有特別保護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這主要是為了保障胎兒的特定權益,如繼承權。
關於死亡的認定,隨著醫學技術的進步,現今法律實務多採「腦死說」作為判定標準。此外,民法還設有「死亡宣告」制度,針對失蹤人士在特定條件下推定其死亡,以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例如遺產繼承等事宜。
(二)自然人的法律人格與權利能力
法律人格是指自然人在法律上被承認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這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基本特質。而權利能力則是指能夠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資格,它構成法律人格的核心內容。
根據台灣民法規定,每個自然人從出生開始就具有權利能力,直到死亡為止。這種能力不可拋棄,也不因年齡、性別、種族等因素而有差異,體現了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值得一提的是,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個人可能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能夠享有各種權利),但可能因為年齡或其他因素而沒有完全的行為能力(無法獨立 有效地實施法律行為)。
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的區別
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透過自己的行為有效地設立、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的能力。根據民法規定,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可分為三類:
- 完全行為能力人:年滿二十歲的成年人或已婚未成年人,能夠獨立進行各種法律行為
-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兒童及受監護宣告者,其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
- 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成年人及受輔助宣告者,某些法律行為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責任能力則是指自然人對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應負責任的能力,它與行為人的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密切相關。在實務中,一個人可能具有行為能力但在特定情況下(如精神障礙時)暫時喪失責任能力。
行為能力主要適用於民事法律關係,而責任能力則在民事侵權行為和刑事責任認定中扮演重要角色。例如,未滿十四歲的人雖然在民法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在刑法上則被推定為無責任能力。
理解自然人的這些基本法律概念,對於正確把握個人在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也是進一步探討自然人具體權利與義務的基礎。
(三)自然人與法人的區別及其在法律實務中的應用
在法律體系中,「自然人」與「法人」作為兩種不同的權利主體,有著本質上的差異。自然人是指具有人類生理特徵的個體,由出生而自然形成;法人則是法律擬制的主體,如公司、社團等,需經特定法律程序設立。
在權利能力方面,自然人的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範圍全面;而法人的權利能力則受設立目的限制,如公司法人不能結婚生子。行為能力上,自然人依年齡和精神狀況而定;法人則通過其機關(如董事會)行使。
了解「自然人是什麼 」及其與法人的區別,在法律實務中有重要應用。在民事訴訟中,確定當事人身份關係到訴訟資格和送達方式;在合同關係中,與不同權利主體簽約適用不同規則;在稅法領域,自然人和法人適用不同稅率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責任方面,通常只有自然人可構成犯罪主體並承擔刑事責任,法人一般只承擔行政或民事責任。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既以自然人身份參與法律活動,也可能通過法人形式開展經營,因此理解兩者的法律地位對保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
2. 自然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自然人的基本權利保障
在台灣法律體系中,自然人享有多項受到保障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不僅體現在憲法條文中,也透過民法等各項法規得到具體落實。根據民法第16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這確保了自然人基本權利的不可剝奪性。
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自然人最基本且重要的權利之一。我國憲法保障明確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這項權利的重要性也反映在民法第17條:「自由不得拋棄。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在實務上,人身自由權的保障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禁止任何人非法拘禁他人
- 執法機關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逮捕、拘留等行為
- 被拘禁者有權獲得及時的司法救濟,如聲請提審
- 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自由權雖然重要,但並非絕對不可限制。在特定情況下,如依法執行刑罰、防疫需要等,可能會依法對人身自由進行必要的限制,但這些限制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財產權與隱私權
除了人身自由外,財產權也是自然人的重要基本權利。自然人有權依法取得、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些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當財產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排除侵害、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隱私權在現代社會日益重要,它保障自然人的私人生活不受不當干擾。根據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在特定情況下,還可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此外,姓名權也是自然人重要的人格權之一。民法第19條明確規定,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這些規定共同構成了對自然人基本權利的全面保障。
(二)自然人應盡的法律義務與責任
在享有各種權利的同時,自然人也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這些義務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必要條件,也是自然人作為社會成員應盡的責任。
納稅與遵守法律的義務
納稅義務是每個自然人最基本的公民義務之一。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在台灣稅法體系中,自然人可能需要繳納以下稅款:
- 綜合所得稅
- 房屋稅
- 地價稅
- 土地增值稅
- 遺產稅與贈與稅
遵守法律是自然人的另一項基本義務。這包括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各種法律規範,不從事違法行為。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的義務體現在許多方面,如遵守交通規則、不侵犯他 人權益、履行合同義務等。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不僅規定了禁止性義務(不得做什麼),也規定了作為義務(必須做什麼),如特定情況下的報案義務、救助義務等。自然人應當增強法律意識,主動了解並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
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當自然人違反法律義務時,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法律責任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 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目的是彌補因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
- 行政責任: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 刑事責任: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可能面臨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
了解違法行為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有助於自然人增強法律意識,自覺遵守法律規範。在面臨法律問題時,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也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明智選擇。
總之,自然人的權利與義務是相輔相成的。在享受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時,也應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這不僅是對法律的尊重,也是對自身和他人權益的保護。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6條
- 民法 第7條
- 民法 第16條
- 民法 第17條
- 民法 第18條
- 民法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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