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條是什麼?律師解析定義與適用性!
民法第一條是台灣民事法律體系的重要基石。這個條文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這個民法基本原則建立了清楚的法律適用順序。當成文法沒有明確規定時,法官會先尋找相關的習慣法。如果連習慣都沒有,就會依據法理來判斷。接下來,我們將深入探討這個條文的具體內容,幫助您更好地理解台灣民事法律制度的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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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民法第一條條文內容與基本概念
民法第一條雖然只有短短一句話,但它建立了整個民事法律適用的基本框架。這個條文為台灣的民事糾紛處理提供了清楚的指導原則。
當法官面對民事案件時,必須依照特定的順序來尋找適用的法律依據。這就是法源適用的核心概念,確保每個案件都能獲得公平合理的處理。
(一)條文原文解讀
民法第1條明確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這句話包含了三個重要元素。
首先,「民事」指的是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包括契約糾紛、財產權爭議、家庭關係等問題。這些都屬於民事範圍,需要適用民法規定。
其次,「法律所未規定者」表示當現有的成文法無法解決問題時,才會啟動後續的適用機制。這裡的「法律」採用廣義解釋,不僅包括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還涵蓋行政規章和自治法規。
值得注意的是,憲法通常不被視為此處所稱的「法律」。這是因為憲法主要規範國家權力運作,而非直接處理私人間的民事關係。
(二)三層適用順序說明
民法第一條建立了三層裁判原則的適用順序,形成完整的法源體系。
第一層:成文法律
包括各種明文規定的法律條文。當遇到民事糾紛時,法官首先查找相關的法律條文。如果找到明確規定,就直接適用。
第二層:習慣法
當成文法沒有明確規定時,就要尋找相關的社會習慣。這些習慣必須具有法的確信,也就是社會大眾普遍認為應該遵守的行為準則。

第三層:法理
如果既沒有成文法,也沒有適用的習慣,最後就要依據法理來判斷。法理是指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正義原則,幫助法官做出合理的判決。
這種階層式的條文解釋方式,確保了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和可預測性。每一層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共同構成了完整的民事法律體系。
2. 民法第一條的法理意義與重要性
民法第一條背後的法理基礎,體現了現代法治社會的核心價值。這個條文不只是簡單的法律適用順序,更是整個法律體系運作的哲學基礎。透過深入理解其法理意義,我們能夠掌握台灣法律制度的精神內涵。
當成文法無法涵蓋所有社會情況時,民法第一條提供了完整的解決方案。它建立了一個層次分明的適用架構,確保每個法律爭議都能找到適當的解決依據。
(一)成文法與習慣法的關係
成文法與習慣法之間存在著微妙而重要的互補關係。習慣法要件包含幾個核心元素,缺一不可:
- 多年慣行之事實:必須是長期存在的社會行為模式
- 一般人之確信心:社會大眾普遍認為這種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
- 社會生活之強行規範:被社會心理承認為必須遵守的規則
習慣法並非指一般的生活習慣或風俗。它必須具備法律效力的特質,才能在司法實務中被採用。最高法院多次強調,習慣法的認定需要嚴格審查這兩個要件。
當成文法 出現漏洞時,符合要件的習慣法能夠填補空白。這種設計讓法律體系更具彈性,能夠適應社會變遷的需求。
(二)法理在司法實務中的角色
法理在司法實務中扮演著關鍵的補充角色。當成文法和習慣法都無法適用時,法理成為最後的依據。它包含了學理、比較法研究,以及其他公平正義的法則。
法理的適用範圍相當廣泛。它不僅填補法律漏洞,更體現了法律的根本精神。透過法理的運用,法官能夠在具體案件中實現正義。
自然法理論基礎
自然法理論認為,某些法律原則是普世性的,不因時代或地區而改變。民法第一條中的法理概念,正是建立在這個理論基礎上。
自然法強調人類理性和道德直覺的重要性。它提供了超越成文法條的價值標準,讓法律適用更符合人性和正義。
在台灣的法律實踐中,自然法理論幫助法官處理複雜的倫理問題。它確保法律決定不僅合法,更要合理合情。
社會正義原則
社會正義原則是法理適用的重要指導思想。它要求法律不僅要維持秩序,更要促進社會公平。
透過民法第一條的架構,社會正義得以在具體案件中實現。法官可以運用法理原則,確保弱勢群體的權益受到保護。
這個原則也體現在法律解釋上。當條文有多種理解方式時,應選擇最能促進社會正義的解釋。這讓法律成為實現公平社會的工具。
3. 民法第一條在實務上的應用案例
透過具體案例分析,我們能更深入了解民法第一條在司法實務中的運作方式。法院在處理各種爭議時,經常需要運用這條法律的三層適用順序。
這些實務案例不僅展現了法條的實際運用 ,更反映出台灣社會的法律文化發展。從傳統習慣的認定到現代商業慣例的適用,每個案例都有其獨特的價值。
(一)習慣法適用的經典案例
台灣司法史上有許多重要的習慣法案例值得深入探討。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關於傳統繼承制度的認定。
在日據時期,台灣總督府編定台灣私法時,特別記載了一項重要發現。台灣原有的繼承制度並非以家產為尊長之私產,而係家屬全體之公同共有財產。這個認定對後來的司法實務產生了深遠影響。
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會仔細檢視這些傳統習慣是否符合習慣法的三個要件。首先是客觀要件,即該習慣必須在社會上反覆實行。其次是主觀要件,當事人必須認為該習慣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最後是合法性要件,該習慣不能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透過這三個標準的檢驗,法院能夠準確判斷某項社會慣例是否可以作為習慣法案例的依據。
(二)法理適用的司法判決
當成文法和習慣法都無法解決爭議時,法院就必須運用法理適用的原則。最高法院在多個重要判決中都展現了這種法律續造的功能。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提出了一個重要觀點。該判決指出,在事實發生時縱無實定法可資適用或比附援引,倘其後就規範該項事實所增訂之法律,斟酌立法政策、社會價值及法律整體精神,認為合乎事物本質及公平原則時,亦可本於制定法外法之續造機能。
這個判決展現了法理適用在司法實務中的重要性。法院不僅要解釋現有法律,更要在法律空白處發揮創造性的功能。
商業習慣的認定
在現代商業社會中,商業習慣的認定變得越來越重要。法院在處理商業糾紛時,經常需要判斷某項交易慣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在國際貿易中,許多交易條件都是基於長期形成的商業慣例。這些慣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特定行業中被普遍接受和遵循。
法院在認定商業習慣時,會考慮該慣例在相關行業中的普及程度。同時也會檢視當事人是否明知並接受這些慣例的約束力。
這種認定過程不僅保護了商業交易的穩定性,也促進了商業活動的順利進行。透過將成熟的商業慣例法律化,法院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了更明確的行為準則。
社會倫理的法律化
傳統的社會倫理觀念如何透過法理適用而被法律化,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議題。台灣社會中許多傳統價值觀念都在司法實務中找到了體現。
「事親以孝」等傳統倫理觀念在現代司法實務中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法院在處理家庭糾紛時,經常會援引這些傳統倫理作為判決的依據。
這種社會倫理的法律化過程,反映了民法第一條在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的重要功能。透過將社會普遍認同的倫理觀念納入法律體系,法院能夠做出更符合社會期待的判決。
同時,這也展現了法律與社會文化之間的密切關係。法律不僅是規範行為的工具,更是社會價值觀念的載體和傳承者。
4. 民法第一條在台灣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與影響
民法第一條在台灣法律體系中扮演著基石般的重要角色。這個條文體現了「不拒絕裁判」的核心原則,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司法救濟權密切相關。當民眾遇到法律爭議時,法官不能以法律條文不足為理由拒絕審理案件。
私法自治原則透過民法第一條得到充分保障。人民可以依據自己的意願建立法律關係,簽訂契約或進行各種民事行為。這種自 主性讓台灣的商業活動和日常生活更加靈活多元。
面對社會快速變遷,新興的法律問題層出不穷。民法第一條提供了填補法律漏洞的有效機制。當成文法無法涵蓋所有情況時,法官可以運用習慣法和法理來解決爭議,確保司法體系能夠與時俱進。
這個看似簡單的條文,實際上是台灣法律體系穩定運作的重要支柱。它不僅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權益,也為司法實務提供了彈性空間。透過三層適用順序的設計,民法第一條成功平衡了法律的確定性與社會需求的多樣性,持續為台灣社會的公平正義貢獻力量。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憲法 第16條
- 民法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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