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習慣法是什麼?律師點出法律觀點與司法實務!
習慣法屬於不成文法的一種形式,雖然沒有制定成條文,但經過長期實踐而形成的規則。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習慣法扮演著重要的補充角色。當成文法無法涵蓋所有生活情況時,它提供了彈性的解決方案。接下來,我們將從律師的專業角度,深入解析習慣法在司法實務中的應用,以及它如何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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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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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習慣法的基本概念與法律地位
在探討法律體系時,習慣法扮演著不可忽視的 重要角色。許多人對於法律的認知,往往停留在條文明確的成文法上。然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還有另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默默地發揮作用。
要深入理解法律體系的完整面貌,我們必須認識習慣法的本質與特色。這種不成文的法律形式,與我們熟悉的法條有著截然不同的特點。同時,它在台灣的法律架構中也占有特殊的地位。
(一)定義與核心特徵
習慣法是指在特定社會群體中,經過長期反覆實踐而形成的行為規範。它不像成文法那樣以條文形式呈現,而是透過人們的實際行為模式逐漸建立。
這種法律形式具有三個重要特徵。首先是長期性,必須經過相當時間的累積才能形成。其次是反覆性,相同的行為模式需要在社會中持續出現。最後是強制性,社會成員普遍認為這些規範具有約束力。
與成文法的主要區別在於存在形式。成文法以規範化的條文形式出現,由立法機構正式通過。習慣法則是在社會實踐中自然形成,沒有明確的條文記載。
(二)台灣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在台灣的法律架構中,習慣法擁有明確的法源地位。根據民法第1條的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這個條文清楚地確立了習慣法的適用順序。
這項規定顯示了立法者對習慣法價值的認可。當成文法無法涵蓋所有情況時,習慣法就成為重要的補充。它填補了法律條文的空白,讓司法實務能夠更完整地處理各種案件。
在實際運用上,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優先適用成文法。如果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規定,就會考慮是否有相關的習慣法可以適用。這種階層式的適用方式,確保了法律體系的完整性。
(三)與成文法的互補關係
習慣法與成文法並非對立關係,而是相互補充的夥伴。成文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框架,而習慣法則填補了條文無法涵蓋的細節。
成文法的優點在於條文明確,容易查閱和理解。但它也有局限性,無法預見所有可能的情況。習慣法則具有靈活性,能夠適應社會的變化和發展。
兩者的結合創造了更完善的法律體系。成文法提供穩定的基礎,習慣法增加必要的彈性。這種搭配讓法律既能維持一致性,又能因應實際需求做出調整。
理解這種互補關係,有助於我們更全面地認識法律的運作方式。無論是法律從業人員還是一般民眾,都能從中獲得更深入的法律知識。
2. 習慣法成立要件與適用範圍解析
司法實務對於習慣法的認定標準相當嚴謹,需要同時具備客觀與主觀要件。最高法院在17年上字第613號判決中明確指出,民法第一條所稱的「習慣」係指習慣法而言,必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成立基礎。這個判決為我們理解習慣法的成立要件提供了重要的法理依據。
要讓社會慣行轉化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規範,絕非一蹴可幾的過程。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會嚴格檢視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確保習慣法的權威性與正當性。
(一)習慣法成立的必要條件
習慣法的成立需要同時滿足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這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客觀要件著重於行為的外在表現,而主觀要件則關注社會大眾的內心確信。只有當這兩個條件都充分具備時,社會慣行才能昇華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習慣法。
法院在判斷時會特別注意,這種慣行不能是個人或少數人的習慣。正如判決所強調,民法第1條所謂習慣,非指一家之習慣,亦非指一 地人數年之習慣。

客觀要件:反覆實行的慣行
客觀要件要求必須是社會上長期間反覆實施之同一行為。這個「長期間」並沒有明確的時間標準,但通常需要數年以上的時間累積。反覆實施意味著這種行為模式必須具有一致性和持續性,不能是偶發或短暫的現象。
同一行為的要求確保了習慣法內容的明確性。如果行為模式經常變化或缺乏一致性,就無法形成穩定的法律規範。法院會仔細檢視相關證據,確認該慣行確實具有普遍性和持續性。
主觀要件:法的確信
主觀要件是指「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也就是社會大眾必須相信這種慣行具有法律拘束力。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在91年上更(一)字第55號民事判決中進一步說明,確信心係指社會一般心理承認為社會生活之強行規範。
這種確信不是單純的習慣認知,而是對於該慣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內心確信。社會大眾必須認為違反這種慣行會產生法律後果,這樣的心理狀態才能構成習慣法成立的主觀要件。
(二)習慣法的適用領域與限制
習慣法的適用範圍主要集中在民事領域,特別是在成文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民法第1條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時,依習慣;沒有習慣時,依法理。這個順序顯示了習慣法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然而,習慣法的適用也有其限制。首先,習慣法不能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其次,在刑法領域,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習慣法通常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商事習慣法在實務上較為常見,特別是在商業交易慣例方面。但即使是商事習慣法,也必須符合前述的成立要件,不能僅憑行業內部的慣例就主張具有法律效力。
(三)習慣法的證明責任
在訴訟中主張習慣法的當事人,必須負擔證明該習慣法存在的責任。這包括證明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都已具備。證明方法可能包括提出相關的社會調查、專家證言、歷史文獻等證據。
法院對於習慣法的證明標準相當嚴格。當事人不能僅憑個人經驗或少數案例就主張某種慣行已成為習慣法。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該慣行確實具有普遍性、持續性,且社會大眾對其具有法的確信。
實務上,證明習慣法存在往往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法院會綜合考量各種證據,包括該慣行的實施範圍、持續時間、社會認知程度等因素,最終判斷是否構成習慣法。
3. 司法實務中習慣法的運用與未來展望
在現代司法實務中,習慣法扮演著重要的補充角色。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經常需要參考傳統慣例來填補成文法的空白。特別是在財產繼承、商業交易等領域,習慣法提供了寶貴的法律依據。
台灣歷史上的繼承制度就是習慣法運用的典型例子。日據時期台灣總督府編定台灣私法時,記載台灣原有繼承制度並非以家產為尊長之私產,而是家屬全體之公同共有財產。這種家產分析制度不是繼承,而是公同共有財產之分割,充分體現了本土習慣法的特色。
面對快速變遷的現代社會,習慣法也面臨新的挑戰。全球化浪潮衝擊著傳統慣例,社會價值觀的轉變影響著習慣法的適用範圍。法院必須在維護傳統文化與適應時代發展之間找到平衡點。
展望未來,習慣法將繼續在台灣法律體系中發揮重要作用。隨著社會多元化發展,新的商業慣例和社會習慣不斷形成,為習慣法注入 新的活力。理解和運用習慣法,對於維護社會秩序和文化傳承具有深遠意義。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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