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土地權只有建物權怎麼辦?律師解析風險!
在台灣房地產權交易中,許多民眾會遇到一個特殊情況。那就是只擁有房屋所有權,卻沒有土地使用權。這種沒有土地權只有建物權的現象其實相當普遍。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家族財產傳承過程中。長輩原本同時擁有土地和房屋。後來因為贈與、繼承或分別出售等因素,導致土地和建物分屬不同人。有些人因此只擁有房屋,卻失去了土地所有權。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對保護自身權益非常重要。本文將從專業律師角度,深入分析這種產權分離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和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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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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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物權與土地權分離的基本概念與常見情況
在台灣不動產市場中,建物權與土地權分離的情況越來越常見。這種複雜的產權結構常讓購屋者感到困惑,也可能帶來意想不到的風險。
簡單來說,不動產權通常包含土地所有權和建物所有權兩個部分。當這兩種權利分屬不同人時,就會產生產權分離的狀況。
(一)建物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分離定義
建物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與土地的所有權人為不同人的情況。在這種狀況下,房屋所有權人僅擁有建築物本身的完整權利。
對於房屋坐落的土地,房屋所有權人並沒有所有權。他們只能基於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來取得土地使用權。這種安排在法律上是完全合法的。
這種分離狀況會影響房屋的使用、轉售和貸款等各個方面。購屋者必須清楚了解自己取得的權利範圍。
(二)台灣常見的產權分離情況
在台灣,產權分離的情況主要出現在以下幾種狀況:
- 家族財產分割:繼承時土地與房屋分別由不同家族成員取得
- 部分出售:原屋主出售房屋但選擇保留土地所有權
- 地上權住宅:開發商取得地上權後興建房屋銷售
- 都市更新案:重建過程中產生的複雜產權安排
其中,地上權住宅是近年來最常見的產權分離類型。開發商向政府或地主標下50至70年的地上權,再向消費者銷售房屋。
(三)相關法律依據與規範
根據民法第425條之1的規定,當土地和房屋原本同屬一人所有,後來分別讓與不同人時,法律會自動推定存在租賃關係。
這個推定租賃關係有特殊的保護機制。它的期限以房屋的使用期限為準,不受民法第449條租賃期限20年的限制。
這項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它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產權分離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地上權方面,法律將其分為「普通地上權」和「區分地上權」兩種類型。每種類型都有不同的權利內容和限制條件,購屋者需要仔細了解相關規定。
2. 沒有土地權只有建物權面臨的主要風險
建物權與土地權分離的住宅所有權結構,帶來了不容忽視的風險。這種產權分離情況下,房屋持有者將面臨多重挑戰,從使用權終止到轉售困難,每個環節都可能影響您的財產安全。
了解這些風險有助於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讓我們深入探討各項潛在問題。
(一)土地使用權終止的風險
土地使用權的不穩定性是最大的威脅之一。當推定租賃關係期限屆滿時,土地所有權人可能不同意繼續使用。
這種情況下,房屋所有權人可能面臨拆屋還地的要求。即使您投入大量資金維護房屋,也無法保證長期使用權。
法律上,土地所有權人擁有收回土地的權利。這使得建物權持有者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
(二)房屋轉售與貸款的困難
缺乏土地所有權嚴重影響房屋的市場價值。這類住宅所有權的轉售價格通常只有一般住宅的六到七成。
銀行放貸意願普遍較低,成為購屋者的一大障礙。即使願意放貸,利率也會較高,貸款成數通常只有五到六成。
購屋者需要準備更多自備款。這增加了財務負擔,也限制了潛在買家的範圍。
(三)租金調漲與使用限制問題
房地產租 賃中的地租調漲問題不容忽視。地上權住宅的地租採用浮動利率計算,以申報地價的3.5%到5%為基準。
當公告地價調漲時,地租負擔會大幅增加。以台北市某知名案例為例,屋主每年需繳交近九萬元地租。
相較之下,一般住宅僅需四千元地價稅。這種差距高達二十多倍,造成沉重的財務壓力。
地主要求收回土地的情況
當土地價值大幅上漲或地主有其他開發計畫時,收回土地的情況時有發生。地主可能透過法律途徑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權。
這種情況下,建物權持有者往往處於被動地位。即使有合法的使用權,也可能面臨搬遷的壓力。
銀行放貸意願低的影響
沒有土地作為擔保品,銀行評估風險較高。這直接影響了房地產租賃市場的流動性。
貸款條件嚴苛,利率偏高,使得這類物件的投資吸引力降低。購屋者需要承擔更高的財務成本。
這種情況也影響了房屋的轉手速度,延長了售屋週期。
3. 律師建議:購買前評估與風險控管策略
購買只有建物權的房屋前,專業的法律諮詢是必要步驟。律師建議首先確認是否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的適用條件,包括土地與房屋原本是否同屬一人所有,以及房屋現況是否仍具備相當經濟價值。
進行完整的產權調查能有效降低投資風險。購屋者應詳細了解土地和房屋的權利變動歷史,確認法定租賃關係的存在與有效性。這項調查工作最好委託專業地政士或律師協助執行。
財務規劃方面需要特別謹慎。由於銀行對此類不動產投資的放貸條件較為嚴格,購屋者應準備較高比例的自備款。地租成本也必須納入長期持有的經濟效益評估中。
建議透過契約約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特別是地租調整機制和期限屆滿後的處理方式。對於地上權住宅,投資者應將其視為中短期投資標的,而非長期資產配置。
正確的投資心態非常重要。雖然價格相對便宜,但不能忽略潛在風險。透過專業評估和詳細風險分析,能幫助投資者在不動產投資市場中做出更明智的決策。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425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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