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契約是什麼?律師教你法律觀點與糾紛解決方案!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及第136條的規定,締結行政契約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是用契約來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的法律關係。第二種是當行政機關需要作出行政處分時,由於基礎事實或法律關係不能確定,為了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與人民和解而締結代替行政處分的行政契約。本文將從專業律師的角度,為您深入解析相關的法律本質、實務應用,以及糾紛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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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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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契約的法律定義與基本概念
要理解行政契約的本質,我們必須先從其法律定義開始探討。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35條的明確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這項法條為行政契約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簡單來說,行政契約是指人民與行政機關基於雙方合意而訂立的特殊契約。這種契約以公法上的行政法律關係作為標的。透過這樣的合意機制,雙方可以發生、變更或消滅彼此間公法上的權利義務。
最高行政法院在相關判決中特別指出重要的判斷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契約目的是否係行政機關基於公益履行其法定職務。同時也會檢視契約內容是否涉及人民公法上之權利義務等因素。
(一)行政契約的法律性質
行政契約具有獨特的雙重性質,這是它最重要的特徵。一方面,它保持了契約的基本特色,需要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另一方面,它又帶有濃厚的公法色彩,涉及公權力的行使。
這種雙重性質使得行政契約在法律適用上有其特殊性。它不僅要遵循契約法的一般原則,還必須符合行政法的相關規範。雙方合意雖然是契約成立的基礎,但行政機關仍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行事。
實務上,法院會從多個角度來判斷一個契約是否屬於行政契約。這些判斷標準包括契約是否作為實施公法法規的手段。也會考量是否涉及行政機關公權力的行使,以及 契約內容是否涉及人民的公法上權益。
(二)與民事契約的本質差異
行政契約與民事契約之間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最明顯的區別在於當事人的身分不同。行政契約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行政機關,而民事契約的雙方通常都是私人。
在契約內容方面,兩者也有明顯差異。行政契約涉及的是公法上的行政法律關係,包括行政機關的職權行使和人民的公法上權益。民事契約則主要處理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此外,適用的法律規範也不相同。行政契約除了要遵循行政程序法等公法規範外,還要考慮公共利益的維護。民事契約則主要適用民法等私法規範,著重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實現。
這些差異確保了行政契約在法律適用上的準確性。同時也為當事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助於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
2. 行政契約的特性與適用範圍
行政契約在現代行政法體系中展現出獨特的法律特性,成為政府與民間合作的重要橋樑。這種契約形式不僅保持了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同時也尊重了相對人的意願與權益。
透過行政契約,政府能夠更靈活地執行公共政策,而民間也能在法律框架內參與公共事務。這種雙向互動的模式,正逐漸改變傳統的行政管理方式。
(一)權力平衡的新模式
公權力行使在行政契約中呈現全新的面貌。傳統上,行政機關主要透過單方面的行政處分來執行職務。但在行政契約的架構下,這種權力關係變得更加平衡。
行政機關仍然保有其法定職權,但執行方式更加協商化。相對人不再是被動的接受者,而是能夠參與決策過程的 合作夥伴。這種轉變讓公權力行使變得更有彈性,也更符合現代民主治理的精神。
雙方合意的重要性在於確保契約內容的公平性。行政機關必須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考慮相對人的合理需求與權益保障。
(二)合作治理的法律架構
公私協力關係已成為現代行政管理的重要趨勢。在公共建設、環境保護、社會福利等領域,政府與民間組織透過行政契約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
這種合作模式的優勢在於結合了公部門的政策資源與私部門的專業效率。民間機構能夠發揮其專業優勢,而政府則負責政策指導與監督管理。
公私協力關係的成功關鍵在於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契約中必須詳細規範各方的責任範圍,避免因權責不清而產生爭議。
(三)法律規範的完整體系
行政程序法從第135條到第149條建立了完整的規範架構。這些條文涵蓋了行政契約的各個重要面向,為實務操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的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時必須符合三項要件:
-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這些規範確保了行政契約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同時也為爭議處理提供了明確的判斷標準,有效維護了契約雙方的權益。
3. 常見行政契約糾紛類型與實務爭議
行政契約在執行過程中經常面臨各種複雜的法律爭議,這些問題需要專業的解決方案。實務上最常見的糾紛包括契約履行認定、變更協商,以及解除權行使等問題 。
這些爭議往往源於雙方對法律條文的不同理解。當糾紛發生時,需要仔細分析相關法規和契約條款,才能找到適當的解決途徑。
(一)契約履行與變更爭議
契約履行爭議是行政契約中最頻繁出現的問題類型。雙方當事人對於履行標準、時程安排或品質要求經常產生不同見解。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47條規定,當情事重大變更且非當時所能預料時,任一方都可請求調整契約內容。這項規定為契約變更提供了法律依據。
實務上,行政機關與相對人在技術規格認定上最容易產生分歧。例如工程契約中的施工標準,或服務契約中的績效指標,都可能成為爭議焦點。
(二)契約解除權的行使問題
行政程序法賦予行政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單方面調整或終止契約的權力。然而,契約解除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定要件。
第146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只有在防止或除去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時,才能在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這種權力的行使需要給予相對人適當補償。
實務上,行政機關行使契約解除權時經常面臨舉證責任的挑戰。必須證明確實存在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且沒有其他較溫和的替代措施。

(三)公共利益與契約自由的衝突
當公共利益需要與既有契約約定發生衝突時,如何平衡雙方權益成為最具挑戰性的問題。這種衝突往往需要透過細緻的法律分析和利益衡量來解決。
行政機關必須在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同時,維護更大的社會利益。這種平衡需要考量契約的性質、履行程度,以及對公共利益影響的急迫性。
第148 條規定的自願接受執行條款,為解決這類衝突提供了程序保障。當事人可透過約定的強制執行程序,確保契約的有效履行。
4. 有效預防與解決行政契約爭議的策略
建立完善的行政契約糾紛預防機制是確保契約順利履行的關鍵。在契約締結階段,雙方應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明確約定權利義務、履行標準及變更程序。特別重要的是預先設定情事變更的處理方式,包括重新協商程序和補償計算標準。
定期溝通協調能有效避免潛在問題。透過定期會議和進度報告,雙方可保持密切聯繫,及時發現並處理爭議苗頭。當爭議發生時,優先考慮協商解決是最佳選擇。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45條規定,相對人可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損失。第147條則規範情事變更時的處理方式,第148條明定強制執行程序。當對補償金額不滿意時,相對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專業律師的參與對建立有效爭議解決機制非常重要。律師不僅能提供準確的法律分析,還能協助制定最適合的解決策略,最大化保護當事人權益。透過完善的預防措施和專業協助,行政契約爭議能得到妥善處理。
參考法條與資料
- 行政程序法 第135條
- 行政程序法 第136條
- 行政程序法 第137條
- 行政程序法 第145條
- 行政程序法 第146條
- 行政程序法 第147條
- 行政程序法 第148條
- 行政程序法 第1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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