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如何判定?律師告訴你權利保護!
當您購買房屋後發現漏水、壁癌或坪數不足等問題時,不必擔心求償無門。根據民法規定,賣方必須對買方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確保交付的房屋沒有會影響價值或效用的缺陷。這項法律制度是保護買方權益的重要機制,即使賣方並非故意隱瞞瑕疵仍須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 Follow Me 法務團隊
2025-12-15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什麼是標的物瑕疵與賣方責任
在房屋買賣糾紛 中,標的物瑕疵是最常見的爭議焦點之一,許多買方在交屋後才發現房屋存在各種問題,卻不知道這些問題是否構成法律上的瑕疵。
想要保護自己的權益,首先必須了解什麼情況下可以向賣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這不僅關係到能否要求賠償,更影響整個買賣關係的後續處理。
(一)法律如何定義物之瑕疵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物之瑕疵是指存在於標的物的缺點,簡單來說,就是房屋沒有達到應有的品質標準或功能要求。
法院在判斷時會考慮兩個重要標準,第一是一般交易觀念,也就是一般人認為該房屋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第二是當事人約定,指買賣雙方在契約中特別約定的品質要求。
實務上,瑕疵可以分為四大類型:
- 價值減損型:房屋實際價值低於契約約定價值
- 功能缺失型:出現漏水、壁癌等影響正常居住的問題
- 約定功能不足:缺乏雙方特別約定的功能或設備
- 品質不符:建材或裝潢品質未達賣方保證標準
(二)賣方責任的法律基礎
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主要源自民法第354條等相關條文,這是一種法定責任,不需要買賣契約特別約定,賣方就必須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責任屬於無過失責任,即使賣方不知道瑕疵存在或者沒有故意隱瞞,仍然要負擔保責任。
2.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判定要件
瑕疵擔保責任的認定涉及多個層面的考量,包括瑕疵存在時點、買方認知狀況等因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會成立,而是需要滿足特定的法律要件。
(一 )瑕疵存在的認定標準
法院在認定瑕疵時,會依據一般交易觀念來判斷標的物是否達到應有的品質水準。客觀的瑕疵認定標準包括功能性缺陷、品質不符合約定,或影響標的物正常使用效益的情況。
以房屋買賣為例,下列情況通常會被認定為瑕疵:
- 嚴重漏水或滲水問題
- 結構安全疑慮或裂縫
- 坪數短少超過合理誤差範圍
- 重要設備功能異常
- 違建或使用執照問題
然而,輕微的瑕疵如果不影響房屋基本價值和效用,可能不會構成法律上的瑕疵。法院會綜合考量瑕疵程度、對使用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一般交易期待來做判斷。
(二)責任成立的構成要素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成立需要同時滿足幾個重要要件。首先是時間要件,瑕疵必須在「危險移轉」時就已存在,危險移轉通常是指標的物交付的時點。
如果瑕疵是在交付後才發生的,賣方就不需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這個原則保護賣方免於承擔無限期的責任風險。
其次是認知要件,買方在契約成立時必須不知道瑕疵的存在,這是責任成立的重要前提,因為如果買方明知瑕疵仍然購買,就不能再要求賣方承擔擔保責任。
(三)免責事由與抗辯理由
賣方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免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要的免責事由包括買方明知瑕疵存在、買方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瑕疵且賣方未保證無瑕疵,以及雙方合法約定免除責任等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雙方約定免責條款,如果賣方故意隱瞞瑕疵,該免責約定仍會被法院認定無效。這項規定防止賣方濫用免責條款來規避應負的誠信義務。
此外,如果買方因為重大過失而未發現明顯的瑕疵,且賣方沒有特別保證標的物無瑕疵,賣方也可以此作為抗辯理由,但這種情況的認定標準相當嚴格,需要個案判斷。
3. 買方權利行使與救濟途徑
當房屋出現瑕疵時,買方擁有多種法律救濟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面對賣方瑕疵責任問題,法律提供了完整的保護機制,可以根據瑕疵的嚴重程度和具體情況,選擇最適合的救濟方式。
中古屋買賣屬於特定物買賣的範疇,買方發現瑕疵後主要有三種權利可以行使,這些權利各有不同的適用條件和法律效果。
(一)解除契約與減少價金請求權
減少價金請求權是最直接的救濟方式,買方可以要求按照瑕疵程度相應減少購屋價款,這項權利不需要證明賣方瑕疵責任的故意或過失。
解除契約權的行使條件較為嚴格,法院會判斷「解除契約是否顯失公平」,如果瑕疵可以透過合理成本修復,通常不允許解除契約。
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以下因素:
- 瑕疵的嚴重程度與影響範圍
- 修復的可能性與技術難度
- 修復成本與房屋價值的比例
- 瑕疵對居住安全的影響程度
如果瑕疵嚴重影響居住安全或修復成本過高,法院可能准許解除契約。買方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瑕疵的嚴重性。

(二)損害賠償的範圍與計算
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於特定情況,當房屋缺少賣方保證的品質時,買方可以請求賠償。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實際損失可能包含多項費用。買方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損失金額。
常見的賠償項目包括:
- 房屋修繕費用與 材料成本
- 因瑕疵導致的搬遷費用
- 暫時租屋的額外支出
- 檢測鑑定的相關費用
- 其他因瑕疵產生的合理支出
計算損害賠償時,法院會要求買方提供詳細的費用清單,所有費用都必須與瑕疵有直接關聯性,買方應該保留所有相關的收據和證明文件。
(三)權利行使期限與時效限制
時效限制是買方行使權利時最需要注意的重點。不同的救濟途徑有不同的時效規定,買方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採取行動。
發現瑕疵後,買方應該立即通知賣方,這個通知是後續權利行使的重要基礎,通知內容應該詳細說明瑕疵的具體情況。
解除契約權和減少價金請求權有特殊的時效限制:
- 通知賣方後六個月內必須行使
- 自房屋交付時起五年內消滅
- 兩個期限以先到期者為準
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一般消滅時效,從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兩年。最長不超過十五年的除斥期間。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三種權利只能擇一行使,買方不能同時主張解除契約和減少價金。選擇權利類型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面對賣方瑕疵責任問題時,買方應該及早採取行動,蒐集完整證據並在時效期限內主張權利,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354條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雷皓明 律師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內容認證
熱門文章
編輯精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