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幾歲 投票資格才符合?律師解析選舉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雖然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但選舉權仍維持20歲。目前台灣採用雙軌制度,一般選舉需年滿20歲才能投票,但公民投票權則放寬至18歲即可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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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內容認證
1. 台灣現行投票年齡的法律框架
台灣現行的投票年齡規定源自多層次的法律體系,形成完整的選舉權保障機制。這套法律架構不僅確立了公民參與民主的基本權利,更反映了台灣社會對於政治參與的價值觀念。
(一)憲法基礎與選舉權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明確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這項條文自1947年憲法公布以來,已成為台灣投票年齡制度的根本依據。
憲法同時規定年滿23歲者具有被選舉權,這種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差異設計,體現了立法者對於政治參與成熟度的考量。
(二)具體法律條文的落實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具體落實憲法規定,詳細規範各項選舉的年齡要求。然而,公民投票法第7條卻規定18歲即可行使公投權,形成了特殊的雙軌制度。
這種選舉權20歲、公投權18歲的安排,反映了不同類型政治參與的考量差異。

(三)歷史脈絡與現代意義
這些法規制定時的社會環境與現今已有顯著差異,當時20歲被視為具備充分判斷能力的年齡標準,但隨著教育普及與資訊發達,這項標準面臨重新檢視的聲浪。
2. 幾歲投票才合法?完整資格條件解析
想要在台灣合法行使投票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完整資格條件,台灣的投票權年齡限制制度相當明確,但除了年齡要求外,還有其他重要的法定條件需要滿足。
這些資格條件不僅確保選舉的合法性,也保障每位符合條件的公民都能平等參與民主程序。
(一)法定年齡標準與選舉權基礎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這項20歲的年齡門檻適用於所有公職人員選舉,包括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各級民意代表選舉。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投票的年齡標準較為寬鬆,年滿18歲且未受監護宣告的國民,就具備參與公民投票的資格。這種差異反映了不同類型選舉的法律考量。
(二)戶籍與居住的法定要求
除了年齡條件,戶籍登記也是投票的必要條件,選民必須在選舉區域內設有戶籍,且符合各該選舉法規定的居住期間要求。
一般而言,參與地方選舉需要在該選舉區域繼續居住滿四個月以上,這項規定確保選民對當地事務有基本了解。
(三)喪失投票權的特殊情況
法律明定幾種會導致投票權年齡限制失效的情況,受監護宣告者無法行使選舉權,這是基於其判斷能力的法律考量。
此外,受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者,以及因案羈押或服刑中的人員,在特定期間內也會暫時失去投票資格。這些限制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與恢復程序。
3. 投票年齡修法討論與國際趨勢
投票年齡門檻的調整不僅是法律問題,更反映了社會對青年參政的態度。台灣在幾歲投票這個議題上,經歷了長期的社會辯論與政治角力,隨著民主制度的成熟發展,各界對於擴大青年參政權 的呼聲日益高漲。
(一)18歲投票權修憲提案的法律爭議
2022年11月26日舉行的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成為台灣民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這項提案獲得564萬票同意,遠超過501萬票不同意,然而,由於未達到962萬票的高門檻,修憲案最終宣告失敗。
儘管朝野四大政黨都表達支持,但修憲門檻過高成為主要障礙,許多法學專家認為,現行修憲程序過於嚴格,阻礙了民主制度的與時俱進。
(二)各國投票年齡標準比較分析
從國際視野來看,台灣的投票年齡制度顯得相對保守,在全球200多個國家與地區中,只剩下10幾個國家的投票年齡門檻設在18歲以上。
包括日本、韓國、歐洲各國、美國、泰國、印度、紐西蘭、澳洲等民主國家,都已採用18歲投票制,這個趨勢反映了國際社會對青年政治參與能力的普遍認同。
(三)青年參政權的憲法學觀點
從憲法學角度分析,青年參政權涉及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18歲青年已需承擔刑事責任、服兵役、繳稅等公民義務,卻無法享有完整的政治參與權利。
憲法學者普遍認為,這種權利義務不對等的現象,違背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降低投票年齡不僅能促進青年政治參與,更有助於培養下一代的公民意識。
4. 台灣投票年齡制度的發展方向
儘管2022年修憲案未能通過,台灣投票年齡制度的改革聲浪持續不斷。18歲青年在民法、刑法中需要負擔和20歲成年人相同的責任與義務,他們必須獨立繳稅、服兵役報效國家,卻無法行使基本的選舉權利。
未來推動台灣投票年齡下修的策略包括透過大法官釋憲、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途徑。關鍵在於建立社會共識,讓民眾認同18歲青年已具備足夠成熟度承擔投票責任。
觀察國際趨勢,多數民主國家已將投票年齡設定為18歲。隨著社會進步和民主意識提升,台灣投票年齡制度勢必朝向更符合現代民主精神的方向發展。
建立支持青年參與民主的友善環境,不僅是法律制度的調整,更需要全社會觀念的轉變。唯有透過持續對話與溝通,才能為台灣民主制度注入新的活力。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憲法 第130條
- 公民投票法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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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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