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言論免責權保障解析:律師談法律觀點與案例!
您是否曾經好奇,為什麼立法委員在國會中的發言享有特殊保障?根據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的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許多人誤解言論免責權是讓民意代表可以隨意批評他人的特權。實際上,這項制度的真正目的是確保民意代表能夠充分表達意見,傳達民意,避免受到其他政府部門的不當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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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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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言論免責權的法律基礎與憲法保障
言論免責權作為民主制度的重要基石,其法律基礎深深植根於憲法保障之中。這項制度不僅保護立法委員的發言自由,更確保民主政治的正常運作。透過法律明文規定,我們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保障機制。
(一)憲法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
憲法第73條明確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這項條文讓立委享有三重保障:不必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不受刑事追訴,以及僅在違反議會自律規則時才需承擔行政責任。
言論自由作為基本人權,在立法機關中更具特殊意義。它確保民意代表能夠暢所欲言,不受外界壓力影響。這種保障與新聞自由同樣重要,都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要素。
(二)立法委員豁免權的法源依據
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源自英國議會長期對王權的抗爭。1689年的「權利法案」正式確立了這項制度。台灣承襲這項傳統,將其納入憲法保障範圍。
(三)民主制度下的權力制衡機制
雖然享有豁免權,但立委仍需面對政治責任。選民透過選舉和罷免權進行監督,形成民主課責機制。這種設計在保障發言自由的同時,也建立了適當的權利限制,維持權力平衡。
2. 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與實 務適用
透過司法解釋與實務案例,我們可以清楚了解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界限。這項權利的適用範圍並非毫無限制,而是需要在民主價值與個人權益之間找到平衡點。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會依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保障的程度與範圍。
(一)院內發言的絕對保障原則
根據司法院釋字435號解釋,「院內」並非指立法院建築物的物理空間概念。而是指在立法院內舉行的正式大會、臨時會、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等各種會議場合。
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內的發言、質詢、提案、表決等行為,都享有絕對的免責保障。與此直接相關的附隨行為,如黨團協商、公聽會發言等,同樣受到完整保護。
(二)院外言論的相對保護範圍
立法委員在院外的言論享有相對保護,但並非絕對免責。法院會考量言論內容是否與職務相關,以及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的討論。
這種相對保護意味著,立委在院外的發言仍需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特別是涉及誹謗或侵害他人名譽的言論時。
(三)新聞自由與媒體責任的交集
當立法委員與媒體互動時,雙方都需要承擔相應的媒體責任。新聞自由雖然受到憲法保障,但不能成為散布不實資訊的藉口。
公共利益的判斷標準
法院在判斷言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時,會考量議題的社會重要性。與政策討論、政府監督相關的言論,通常獲得較高程度的保護。
個人權利的保護界限
即使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論,也不能無限制地侵害他人的人格權。法院會在言論自由與個人權利之間尋求適當平衡。
3. 重要判決案例與司法見解分析
透過重要判決案例的分析,我們能深入了解言論免責權的司法審查實際運作情況。這些經典案例不僅為法律實務提供指引,更為民主社會的言論自由界定了明確標準。
(一)經典爭議案件解析
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處理了立委肢體衝突的重要問題。大法官明確指出,肢體衝突顯然不符合適當的意見表達方式。這種行為侵害他人身體權利,應不值得保護。
此解釋確立了言論免責權的重要原則。適當的意見表達方式成為判斷標準的核心要素。
(二)法院認定標準的演變
司法院透過多項重要解釋建立了完整的認定體系:
- 釋字第122號:確立地方議會議員享有言論免責權
- 釋字第165號:進一步鞏固地方民代的言論保障
- 釋字第401號:明確言論免責權無法免除政治責任
這些解釋展現了法院認定標準的漸進發展。從中央到地方,從法律責任到政治責任,都有清楚的界定。
4. 權利行使的界限與社會期待
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絕非無限制的特權。這項保障必須建立在適當的意見表達方式之上,而非成為惡意攻擊或肢體衝突的護身符。民意代表在享有個人權利的同時,更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國會自律機制扮演關鍵角色。透過內部規範與政黨紀律的約束,可以有效防止權利濫用的情況發生。各政黨應強化對黨員行為的監督,確保言論免責權的正當使用。
司法機關的自我節制同樣重要。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法院必須謹慎平衡言論自由與其他法益的保護,避免過度干預立法權的獨立性。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民主政治的日趨成熟,各國濫用言論免責權的案例已明顯減少。這反映出民主素養的提升與制度的完善。台灣的民主發展也朝向這個方向邁進,期待未來能建立更完善的權力制衡機制,讓言論免責權真正發揮保障民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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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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