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輔助宣告的缺點有哪些?律師告訴你應該注意的風險!
輔助宣告缺點往往被家庭忽略。這項制度雖然提供保護,卻可能對受輔助人的自主權與日常生活造成意想不到的影響。實際執行過程中,輔助宣告風險可能涉及家庭關係緊張、程序複雜,甚至影響受輔助人的基本權利。本文將深入分析輔助宣告制度的各種潛在問題,幫助您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與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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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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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輔助宣告制度及其運作方式
輔助宣告制度是台灣法律體系中一項重要的保護機制,專門為那些判斷能力部分受損的成年人提供法律保障。這個制度的設計理念在於平衡保護與自主,讓需要協助的人仍能保有基本的行為能力。
當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獨立判斷或表達的能力時,家屬可以考慮聲請這項保護措施。不過在深入了解聲請程序之前,我們需要先掌握制度的基本概念和運作方式。
(一)法律上的明確定義
根據民法第15條之1的規定,輔助宣告適用於判斷或表達能力「降低」但未完全喪失的成年人。這個定義相當重要,因為它明確區分了需要輔助與需要監護的不同程度。
受輔助宣告的人在法律上仍然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他們可以自主進行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事務。只有在進行特定的重要法律行為時,才需要輔助人的同意或協助。
(二)與監護宣告的重要區別
許多人會混淆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但兩者存在根本性的差異:
- 能力程度:輔助宣告適用於能力部分受損者,監護宣告則適用於能力嚴重缺陷者
- 自主權範圍:受輔助人保有大部分自主決定權,受監護人則需要監護人代理大多數事務
- 法律效力:輔助宣告僅限制特定行為,監護宣告則全面限制行為能力
這個監護宣告差異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生活品質和尊嚴。選擇適當的保護方式,對於維護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至關重要。
(三)聲請的完整流程
聲請輔助宣告的法律程序相對複雜,需要經過多個階段:
- 準備階段:收集相關醫療證明和必要文件
- 聲請階段:向法院提交聲請狀及相關證據
- 審理階段:法院進行訪視調 查和精神鑑定
- 裁定階段:法院做出最終決定
整個過程通常需要5到8個月的時間。這段期間對家庭來說可能是一個考驗,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法院做出輔助宣告,其效力將持續存在直到撤銷為止。這意味著這不是一個暫時性的措施,而是一個長期的法律狀態。
2. 輔助宣告缺點:對受輔助人的限制影響
許多人在聲請輔助宣告前,往往低估了這項制度對受輔助人自主權的影響程度。雖然輔助宣告缺點相較於監護宣告較為溫和,但仍會對日常生活造成實質限制。受輔助人必須在特定重要事務上接受約束,這些限制可能比預期中更加廣泛。
(一)行為能力受到法律限制
根據民法第15條之2的規定,受輔助人的行為能力限制主要體現在五大類重要行為上。這些限制包括借貸行為、不動產處分、擔任企業負責人、進行訴訟,以及處理遺贈事務。
值得注意的是,受輔助人在法律上仍保有完全行為能力。但在進行上述特定行為時,必須獲得輔助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缺乏這項同意,相關行為將被視為無效,即使受輔助人當時精神狀態良好。
以下是受限制的主要行為類型:
- 財產處分:不動產、車輛等重要財產的買賣租賃
- 金融行為:借貸、設定抵押等財務決定
- 商業活動:擔任公司負責人或合夥人
- 法律行為:提起訴訟或進行和解
(二)重要決定需要輔助人同意
在實際生活中,輔助人同意的要求可能造成諸多不便。例如,一位輕微失智但日常判斷能力尚可的長者,想要出售房產改善生活品質時,可能因輔助人 不同意而無法如願。
這種限制採用「一刀切」的方式,忽略了受輔助人的實際能力狀況。即使在某些時刻,受輔助人具備清晰的判斷力,仍需要他人同意才能進行重要決定。這可能導致受輔助人感到挫折和被過度保護。
更複雜的情況是,當輔助人與受輔助人意見分歧時,可能產生僵持局面。受輔助人的真實意願可能被忽視,造成內心的不滿和抗拒情緒。
(三)個人自主權的削減
個人自主權的削減是輔助宣告最深層的影響。長期無法自主決定重要事務,可能對受輔助人的心理健康造成負面衝擊。他們可能感到自己被當作無能力者對待,進而影響自信心和生活品質。
特別是對於仍保有相當判斷能力的受輔助人來說,這種限制可能帶來屈辱感。他們可能開始質疑自己的能力,或對家人產生不信任感。
此外,長期依賴他人同意可能導致受輔助人逐漸失去獨立思考的習慣。原本可以自主處理的事務,也可能因為習慣性依賴而變得猶豫不決,進一步削弱其自主能力。
3. 輔助宣告對家庭關係的潛在風險
輔助宣告制度雖然立意良善,但對家庭關係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衝擊。當法院正式指定輔助人後,原本平等的家庭成員關係立即產生變化。這種變化不僅影響當事人,更可能波及整個家庭的和諧氛圍。
(一)家庭成員間的權力不平衡
輔助宣告最直接的影響就是打破家庭內部的權力平衡。被指定為輔助人的家庭成員突然獲得決定他人重要事務的法律權力。這種權力的轉移往往讓其他家庭成員感到不適應。
例如,當兄弟姊妹中的一人成為父母的輔助人時,其他手足可能認為自己的 意見不再重要。這種權力不平衡的狀況容易引發家庭成員間的不滿情緒。原本大家都能平等參與家庭決策,現在卻必須透過輔助人才能影響重要事務。
更複雜的是,輔助人的決定可能與其他家庭成員的想法不同。當意見分歧時,輔助人擁有最終決定權,這種情況往往讓家庭關係變得緊張。
(二)可能引發的家庭糾紛
權力不平衡經常演變成實際的家庭糾紛。最常見的爭議發生在財產處分方面。當受輔助人想要進行重要財產交易時,需要輔助人同意,但輔助人可能基於不同考量而拒絕。
實務中曾有案例,母親被宣告輔助宣告後,由兩個女兒擔任輔助人。當母親過世留下遺囑將大部分財產給兒子時,兩個女兒主張遺囑中的遺贈行為未經她們同意,因此遺囑無效。這種家庭糾紛不僅造成法律訴訟,更讓原本的手足情誼蕩然無存。
如果受輔助人與輔助人產生嚴重爭執,輔助人堅持不同意某項決定時,受輔助人可以依照民法第15之2條第4項規定,請求法院許可來代替輔助人的同意。但這個過程往往耗時費力,也可能加深家庭成員間的對立。
(三)對親情關係的負面影響
親情關係的變質是輔助宣告制度最令人痛心的後果。原本基於血緣和感情的家庭關係,突然摻入了法律上的權力關係。這種轉變往往讓家庭成員感到困惑和不安。
有些輔助人可能無意間濫用職權,為了自身利益而阻撓受輔助人的合理要求。雖然法律規定輔助人不得受讓受輔助人的財產,但在實際執行上仍有許多灰色地帶。這種情況讓原本的信任關係受到嚴重衝擊。
更嚴重的是,當家庭成員之間的信任關係被制度性的權力分配所破壞時,往往很難修復。許多家庭因此產生永久性的裂痕,原本溫馨的親情關係變成充滿猜疑和對立的冷漠關係。
因此,在考慮聲請輔助宣告時,家庭成員應該充分討論可能的影響,並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以降低對家庭和諧的負面衝擊。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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