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袋地通行權既成道路完整指南|權益保障與申請流程
根據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袋地所有權人可以向周圍土地所有權人主張袋土地通行權,取得合理的對外聯絡道路。這項權利確保了每位土地所有權人都能正常使用自己的財產。除了袋地通行權,還有另一個重要概念—既成道路。這是指長期供公眾通行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的道路。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符合要件的既成道路應由國家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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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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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袋地與通行權基本概念
土 地所有權人最擔心的問題之一,就是自己的土地變成無法對外通行的袋地。這種情況不僅影響日常生活,更可能造成土地價值大幅下降。了解袋地與通行權的基本概念,能幫助您在面對類似問題時,清楚知道自己擁有哪些法律權益。
「袋地」這個名詞源於日文,指的是沒有聯外道路的土地。當一塊土地被其他地塊完全包圍,無法直接連接到公共道路時,就會形成袋地的狀況。為了保障袋地所有權人的基本權益,我國民法特別設立了通行權制度,讓袋地所有權人可以合法通過鄰地前往公共道路。
(一)袋地的法律定義與判斷標準
在法律上,袋地的認定有明確的標準。一塊土地要被認定為袋地,必須符合「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的條件。這並不是說土地完全沒有任何通道,而是指沒有符合正常使用需求的通行路徑。
法院在判斷是否為袋地時,會考量以下幾個重點。首先,土地是否能夠直接連接到公共道路。其次,即使有通道存在,該通道是否適合一般人正常通行使用。最後,通行的困難程度是否已經影響到土地的基本使用功能。
舉例來說,如果通往公路的唯一路徑是陡峭的山坡或需要涉水而過,即使技術上可以通行,法院仍可能認定該土地為袋地。這是因為這樣的通行方式不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下的正常使用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袋地所有權行使不應受到不合理的限制。當土地因為分割、贈與或買賣等原因,導致原本可以通行的路徑被切斷,這塊土地就可能變成袋地。此時,土地所有權人有權主張通行權,確保土地能夠正常使用。
(二)袋狀土地通行權的法律保障必要性
為什麼法律要特別保障袋地的通行權呢?這個問題要從憲法對財產權的保障談起。土地是重要的財產,如果無法通行對外聯絡,土地就失去了實際使用價值。
根據民法第787條第1項的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要避免土地因為無法通行而變成廢地,確保每一塊土地都能發揮其應有的經濟價值。
更進一步來看,民法第800-1條還擴大了通行權的主張範圍。除了土地所有權人之外,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等土地利用人,也都可以主張袋地通行權。這項規定充分保障了各種土地使用權人的權益。
從實務角度來看,袋地通行權的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沒有這項制度,土地所有權人可能需要花費高額成本購買通行權,甚至因為鄰地所有權人拒絕而完全無法使用自己的土地。通行權制度在所有權人之間取得平衡,讓袋地所有權行使獲得合理保障,同時也規範了通行的方式和補償機制。
(三)相鄰地役權與通行權的差異說明
在討論土地通行問題時,常常會遇到幾個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相鄰地役權、袋地通行權、既成道路這三者雖然都與土地通行有關,但在法律性質和成立方式上有本質的差異。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相鄰地役權的特性。相鄰地役權屬於私法上的權利,必須透過契約設定或經過長期使用而時效取得。這種權利需要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簡單來說,相鄰地役權是土地所有權人之間透過協議或時效建立的通行關係。
相對地,袋地通行權的成立基礎完全不同。這是民法直接賦予袋地所有權人的法定權利,不需要經過任何契約或登記程序。只要符合袋地的條件,通行權就自動產生。這種權利的目的是保障基本的土地使用功能,具有強制性質。
既成道路則是另一個特殊的概念。既成道路依照「事實」來成立,是一種公法上的時效取得,而不是由國家以行政行為或人民以契約的方式來成立。當某一條道路長期供不特定的公眾通行使用,就可能被認定為既成道路。
這三者的主要差異可以整理如下:
- 相鄰地役權:私法權利,需要契約或時效取得,必須辦理登記
- 袋地通行權:法定權利,符合條件即自動產生,無需登記
- 既成道路:公法上的地役關係,基於事實狀態而成立,供公眾使用
在適用對象方面也有明顯區別。相鄰地役權通常涉及特定的相鄰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的關係。袋地通行權則是袋地所有權人對周圍地所有權人的權利。既成道路的使用者則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不限於特定的土地所有權人。
了解這些差異對於處理土地通行爭議非常重要。如果您的土地面臨通行問題,首先要判斷屬於哪一種情況,才能選擇正確的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選錯法律依據可能導致主張不成立,反而耽誤了解決問題的時機。
2. 袋地通行權既成道路的法律依據與認定標準
民法對於土地通行權的規範,為無法外出的土地所有人提供了法律救濟途徑。當您的土地因地理位置限制而無法連接公路時,民法通行權規定能夠保障您的基本使用權益。本節將深入探討相關法律依據,協助您判斷自己的土地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無論是袋地所有權人或面臨既成道路爭議的民眾,都需要清楚瞭解法律認定標準。透過正確理解這些規定,您能更有效地維護自身權利,並在必要時尋求適當的法律協助。
(一) 民法第787條袋地通行權規定解析
民法第787條明確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這項條文是民法通行權規定的核心基礎,為袋地所有權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所謂「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指的是土地無法透過合理路徑連接到公共道路。這不僅包括完全沒有道路的情況,也涵蓋現有路徑過於狹窄、陡峭或不適合正常通行的狀況。
「不能為通常使用」則是指土地因為無法對外聯絡,導致其功能受到嚴重限制。例如住宅無法進出、農地無法運送農產品、建地無法進行建築工程等情形。
根據民法通行權規定,若想成功主張袋地通行權,必須同時符合三項核心條件:
- 必要範圍原則:通行權僅能在必要範圍內行使,應選擇對鄰地造成最小損害的路徑
- 無法正常使用:土地確實因無聯外道路而導致功能受限,影響正常使用目的
- 非自身造成:無法通行的狀況不是因為土地所有權人自己的行為所導致
第三項條件特別重要。如果是所有權人自行拆除原有橋樑、封閉既有通道,或者在購買土地時明知無路可通,這些情況都可能被認定為「自身造成」,而無法主張通行權。
(二)既成道路的法定認定要件
除了袋地通行權外,既成道路權利也是土地通行爭議中常見的法律概念。既成道路是指長期供公眾通行,並已形成公用地役關係的私有土地道路。
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對既成道路權利做出重要說明:當既成道路符合特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時,土地所有權人對該土地已無法自由使用收益。這意味著私有土地可能因公共利益而受到使用限制。
既成道路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核心認定要件,才能確立其法律地位:
- 供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道路必須服務於一般大眾的通行需求,而非僅供特定少數人使用
- 經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通行狀態必須持續相當長的時間,形成穩定的使用習慣
- 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之情事:所有權人長期容忍公眾通行,未曾設置障礙物或表示反對
關於「不特定公眾」的認定,實務上存在一些爭議。部分判決認為只要沿線有數戶居民使用即可,但也有見解認為應考量「社會功能性」,包括親友互訪、送貨服務、緊急救援等實際需求。
長期公眾通行事實的證明
要證明既成巷道認定的通行事實,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資料。實務上常見的證明方式包括多個面向,每一項都能強化您的主張。
航照圖是最具說服力的證據之一。透過比對不同年代的航空照片,可以清楚看出道路的存在時間與使用狀況。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提供的歷年航照資料,能夠追溯數十年前的地貌變化。
門牌編釘資料與戶籍登記文件也很重要。如果沿線房屋的門牌地址以該道路為準,或者多戶居民的戶籍資料顯示長期居住於此,都能證明道路的公共使用性質。
此外,您還可以蒐集以下證據來支持既成道路權利的主張:
- 鄰居與在地居民的書面證詞,說明道路長期供公眾通行的事實
- 水電、瓦斯等公共管線的埋設紀錄,證明市政單位將該處視為道路
- 郵差、快遞人員的送件紀錄,顯示該路徑為日常通行動線
- Google街景或個人拍攝的照片,記錄不同時期的道路使用情況
通行習慣形成的時間要求
關於「年代久遠」的時間標準,既成巷道認定在實務上有不同見解。這是既成道路爭議中經常出現的爭點,值得特別注意。
目前實務上較常採用的 標準是20年。這個時間點主要是類推適用民法第769條關於不動產取得時效的規定,認為20年足以形成穩定的社會秩序與信賴關係。
然而,部分學者與法院判決認為應採取更嚴格的標準。他們主張「年代久遠」應該至少達到30年以上,才真正符合立法原意。這種見解認為既成道路涉及私有財產權的重大限制,應該謹慎認定。
各地方政府建管實務的認定方式也有差異。有些縣市政府在審查建築執照時,會要求提供至少20年的通行證明;有些則要求更長的時間紀錄。建議您在準備相關文件時,盡可能追溯更久遠的歷史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通行狀態必須「未曾中斷」。如果曾經有一段時期道路被封閉或無法通行,可能會影響既成道路權利的認定。即使只是短暫中斷,也可能成為爭議焦點。
(三)無路外出情形的適用條件

要成功主張袋地通行權,必須證明土地確實處於「無路外出」的狀態。這不僅是民法通行權規定的核心要件,也是法院審理時的重點考量因素。
「無適宜聯絡」的判斷標準相當實際。即使土地在地籍圖上看似與道路相鄰,但如果中間有陡坡、水溝、懸崖等天然障礙,導致一般人無法正常通行,仍可能構成無適宜聯絡的情形。
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土地的使用目的。住宅用地需要能夠讓人員與車輛進出;農業用地需要能夠運送農機具與農產品;工業用地則需要符合消防法規的救災通道寬度。不同用途的土地,對於「適宜聯絡」的要求標準也不同。
以下情況通常會被認定為符合無路外出的條件:
- 土地四周完全被其他私有土地包圍,沒有任何通往公路的路徑
- 原有通道因天然災害損毀,且無法修復或修復成本過高
- 現有通道過於狹窄,無法滿足土地正常使用需求(例如僅容一人步行,但需要車輛出入)
- 通道坡度過陡或地形險惡,一般人難以安全通行
相反地,如果土地有其他可行的聯外方式,即使不夠便利,也可能無法主張通行權。例如需要繞遠路、通道較為顛簸但仍可通行等情況,法院可能認定不符合「無適宜聯絡」的要件。
特別提醒的是,所有權人必須證明無法通行的狀況「非自身造成」。如果您在購買土地時就知道沒有聯外道路,或者您自行破壞了原有通道,這些都會影響通行權的主張。因此,在購買土地前務必仔細調查聯外交通狀況,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3. 袋地通行權的申請流程與通行範圍劃定
面對無路外出通行權的實際需求,掌握正確的申請流程與準備完善的文件資料,是每位袋地所有權人必須了解的重要課題。申請過程中,您需要了解向私人地主或國有財產署申請的不同程序,以及如何劃定合理的通行範圍。本節將為您詳細說明整個申請流程,讓您能夠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通行權主張所需準備的證明文件
主張袋地通行權時,充分的證明文件是成功的關鍵。您需要準備完整的資料來證明土地確實無法與公路聯絡,以及無法正常使用的事實。不同的申請對象需要不同的文件準備,讓我們逐一了解。
向私人地主申請時,您可以直接向鄰地所有人主張通行權。但您必須準備以下基本文件:
- 土地登記謄本:證明您的土地所有權及鄰地所有權人身分
- 地籍圖謄本:顯示土地位置、界址及與公路的相對關係
- 航照圖或地形圖:呈現土地周邊環境與道路配置狀況
- 現場照片:記錄土地現況及無法通行公路的實際情形
- 鄰居證明或陳述書:由周邊住戶證明土地長期無路可出的事實
若與袋地相鄰的土地是國有土地,則須向國有財產署提出正式申請書。除了上述基本文件外,還需要補充:
- 詳細的通行路線規劃圖說
- 土地使用計畫說明書
- 如需指定建築線,應檢附建築師簽證的相關圖說
- 償金繳納能力證明文件
這些文件的準備需要特別注意時效性與完整性。土地登記謄本應為最近三個月內申請的版本,現場照片則建議從不同角度拍攝,完整呈現土地與周邊道路的相對位置。
(二)通行路線與範圍的認定原則
當您準備好所有證明文件後,接下來要面對的就是通行路線與範圍的劃定問題。這個階段涉及多方權益的平衡,需要遵循法律規定的認定原則。法院或主管機關在決定通行範圍時,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
通行路線的選擇不是隨意決定的。必須在符合您通行需求的前提下,同時兼顧鄰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保護。這就涉及到兩個重要的判斷標準。
必要性原則與最小損害考量
必要性原則是通行權認定的核心概念。這表示通行路線必須是您土地聯絡公路的必要途徑,而非只是為了便利而選擇的路線。如果有多條可能的通行路線,應該選擇對鄰地所有權人損害最小的那一條。
什麼是「最小損害」?法院會考慮以下因素:
- 通行距離:選擇最短且最直接的路線,減少對鄰地的占用面積
- 土地利用現況:優先選擇未開發或利用價值較低的土地作為通行路線
- 對鄰地使用的影響程度:避免影響鄰地建築物 或重要設施
- 通行便利性:路線應具備實際可通行的條件,不能過於陡峭或狹窄
舉例來說,如果您的土地可以選擇穿越鄰地的空地或是穿越鄰地的農作區,法院通常會選擇穿越空地的路線。這樣既能滿足您的通行需求,又能將對鄰地所有權人的影響降到最低。
關於通行寬度,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當袋地作為建地使用時,私設通路的寬度標準為:
- 長度未滿10公尺者:寬度至少2公尺
- 長度10至20公尺者:寬度至少3公尺
- 長度超過20公尺者:寬度至少5公尺
- 總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者:寬度至少6公尺
通行償金的合理計算標準
主張袋地通行權時,您必須支付償金給鄰地所有人。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對鄰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的合理補償。償金的性質是一次性的補償金,而非租金,因此期滿後不需要再繳納。
償金的計算方式分為兩種不同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僅提供通行使用,不涉及建築線指定。這種情況下,償金按照同意通行當期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一次計收50年。如果您有資金壓力,這種償金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第二種情況是提供指定袋地建築線,並需要核發建築執照。這時償金的計算標準較高,按當期申報地價年息30%加上5%(合計35%)計算,一次計收60年。這種情況下的償金不能分期繳納,必須一次付清。
讓我們用實際例子來說明。假設通行土地的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10,000元,通行面積為20平方公尺:
- 僅通行使用:10,000元 × 20平方公尺 × 5% × 50年 = 500,000元
- 指定建築線:10,000元 × 20平方公尺 × 35% × 60年 = 4,200,000元
您可以看到兩者的差異相當大。因此在申請時,要清楚說明您的使用需求,避免不必要的費用支出。如果只是一般通行,就不要申請建築線指定。
(三)協商不成時的司法救濟途徑
即使您準備了完整的證明文件,也願意支付合理的償金,仍然可能遇到鄰地所有權人不同意或對條件有爭議的情況。這時您不用擔心,法律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救濟途徑來保障您的權益。
當協商不成時,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這是處理通行權法律問題的正式管道,讓法院來判決確認通行權的存在、具體的通行路線以及應支付的償金數額。
訴訟程序大致如下:
- 委任律師並撰寫起訴狀:建議找熟悉不動產法律的律師協助
- 向土地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準備完整的證據資料送交法院
- 法院進行現場履勘:法官會實地查看土地狀況及可能的通行路線
- 雙方進行言詞辯論:您和鄰地所有權人可以陳述各自主張
- 法院作成判決:確定通行權內容、路線與償金
訴訟期間通常需要6個月到2年不等,視案件複雜度而定。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律師費、鑑定費等,總計可能需要數萬元到數十萬元。雖然費用不低,但對於解決長期的通行權糾紛來說,這是必要的投資。
準備訴訟時,您需要特別加強以下證據:
- 土地確實無其他通路可供聯絡公路的證明
- 建議通行路線對鄰地損害最小的說明
- 願意支付合理償金的具體金額計算
- 土地目前因無法通行而受到的損害證明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訴訟進行中,法院仍會鼓勵雙方和解。如果能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協議,不僅可以節省時間和費用,也能維持鄰里關係。因此,保持開放的溝通態度,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往往是最理想的結果。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769條
- 民法 第787條
- 民法 第800-1條
- 建築法 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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