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未遂是什麼?律師解析定義、與障礙未遂的差異!
刑法不能未遂指的是行為人雖然想要犯罪,也確實開始行動,卻因為使用了完全錯誤的方法,根本不可能達成犯罪目的的情況。更重要的是,這種行為本身沒有任何危險性。這種情況就屬於不能未遂。雖然行為人有犯罪意圖,但所選擇的手段根本無效,也不會造成任何實際威脅。理解這個概念,有助於我們更清楚地認識刑法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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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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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能未遂的法律定義與基本概念
不能未遂作為刑法中的重要概念,體現了法律對於無危險犯罪行為的特殊考量。這個法律原則幫助司法機關區分哪些行為應該受到處罰,哪些行為則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台灣的刑事司法實務中,不能犯罪的認定標準直接影響著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法官必須仔細評估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確保法律的正確適用。
(一)條文規定與法理基礎
刑法第26條明確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這個條文為不能未遂的法律適用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604號刑事判決進一步闡釋了這個概念。判決指出,不能犯的判定必須同時滿足4個關鍵要件:
- 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
- 該行為無法產生犯罪結果
- 整個過程中不存在任何危險性
- 從客觀角度觀察確實無害
這種法理設計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法律不會對完全無害的行為施加刑罰,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意圖。
(二)與一般犯罪行為的根本差異
不能未遂與一般犯罪行為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一般犯罪行為具有現實危險性,可能對社會秩序造成實際威脅。
相對而言,不能犯罪從一開始就缺乏成功的可能性。例如,用玩具槍企圖搶劫,或是對已經死亡的人實施殺害行為。這些行為雖然在主觀上具有犯罪意圖,但客觀上完全不可能達成犯 罪目的。
法律選擇不處罰這類行為的原因包括:
- 缺乏實際的社會危害性
- 不會對被害人造成真正損失
- 處罰此類行為缺乏實際意義
- 符合刑法最後手段性的基本原則
這種區別處理方式確保了刑法適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了過度處罰的問題。同時也體現了現代刑法理論中對於不能犯的判定標準日趨精確和人性化的發展趨勢。
2. 不能未遂的認定要件與判定標準
不能未遂的認定並非簡單的是非題,而是需要透過嚴謹的要件分析來判斷。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必須仔細檢視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特定的構成要件。這個過程涉及對行為本質的深入理解,以及對法律條文的精確適用。
根據刑法理論,不能未遂的認定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核心要件。首先是不能發生犯罪結果,意即無論行為如何發展,犯罪構成要件終究無法實現。其次是行為缺乏危險性,這通常源於行為人的重大無知或錯誤認知。
(一)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的區分
在判定不能未遂時,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的區分是關鍵要素。客觀不能是指從社會一般人的角度來看,該行為根本不可能達成犯罪目的。例如,用木製玩具槍企圖殺害他人,這在客觀上是不可能成功的。
相對地,主觀不能則涉及行為人的認知錯誤。行為人可能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但實際上並無法造成危害。這種情況下,法律會考量行為人的主觀認知與客觀事實之間的落差。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的客觀條件和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如果行為在客觀上完全不具危險性,且行為人的錯誤認知屬於重大無知,則可能構 成不能未遂免責的情況。
(二)不適當方法犯罪的認定標準
不適當方法犯罪是不能未遂的重要類型之一,其認定標準相當嚴格。這類犯罪是指行為人使用的方法在客觀上完全無法實現犯罪目的。關鍵在於判斷該方法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
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三個面向。第一,方法的有效性評估,需要從科學角度分析該方法是否可能達成預期結果。第二,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標準,即普通人是否會認為該方法具有危險性。第三,行為人的認知程度,評估其錯誤認知是否屬於重大無知。
例如,某人相信念咒語可以殺死他人而進行相關行為。從客觀角度來看,念咒語無法造成他人死亡,因此屬於不適當方法犯罪。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可能因為不能未遂而免除刑責。
(三)不適當對象犯罪的判定要點
不適當對象犯罪涉及行為人對犯罪客體的錯誤認知。這類案件的判定要點在於確認行為人攻擊的對象是否真實存在,以及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所要求的特徵。
常見的情況包括客體不能和主體不能兩種類型。客體不能是指行為人誤認攻擊對象存在,例如對著屍體開槍企圖殺人。主體不能則是行為人誤認自己具有特定身分,例如平民誤以為自己是公務員而收受賄賂。
判定這類案件時,法院會重點審查以下要素:
- 對象的真實性:確認犯罪客體是否確實存在
- 身分的正確性:檢視行為人是否具備法定的犯罪主體資格
- 認知的合理性:評估行為人的錯誤認知程度
- 危險性的評估:分析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
當確認屬於不適當對象犯罪時,通常會適用不能未遂免責的規定。這是因為此類行為在本質上無法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且缺乏應有的社會危險性。法律基於罪刑 法定原則,不會對這種客觀上不可能的行為施予刑罰。
3. 不能未遂與障礙未遂的關鍵差異
法律實務上,不能未遂與障礙未遂在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上存在根本差異。這兩個概念雖然都涉及犯罪行為未能達成預期結果,但其本質特徵截然不同。不能未遂判例清楚顯示,正確區分兩者對於刑事責任的認定具有決定性影響。
理解這些差異不僅有助於法律專業人士準確適用法條,也能幫助一般民眾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
(一)障礙未遂的定義與特徵
障礙未遂是指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本身具有實現犯罪結果的可能性,但因外部障礙事由的阻斷而未能成功。這種情況下,行為本身具有危險性,只是受到外在因素干擾。
障礙未遂的核心特徵在於行為具有現實的危險性。即使最終未能達成犯罪目的,但從客觀角度來看,該行為確實可能造成法益侵害。
例如,甲持沒有子彈的手槍射擊乙的情況。雖然無法發生實際傷害,但手槍本身具有殺傷力,甲的行為仍然具有危險性,屬於障礙未遂範疇。

(二)兩者在構成要件上的不同
不能未遂與障礙未遂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具有發生結果的危險或可能性。不能未遂判例反覆強調這個判斷標準的重要性。
障礙未遂的行為具有實現犯罪結果的客觀可能性。行為人使用的方法在一般情況下能夠達成犯罪目的,只是因為特定情況而失敗。
相對地,不能未遂的行為從一開始就不具備實現犯罪結果的可能性。無論外在條件如何變化,該行為都無法造成預期的 法益侵害。
以巫術詛咒為例,甲以「巫蠱之術」詛咒殺害乙。這種行為不僅無法發生犯罪結果,依自然法則也完全不具危險性,明顯屬於不能未遂。
(三)法律責任與刑罰的差異處理
在法律責任方面,兩者的處理方式存在根本性差異。障礙未遂仍需承擔刑事責任,通常會減輕處罰,體現了未遂犯的處罰原則。
不能未遂則完全不予處罰,因為其行為不具備任何危險性,不符合刑法處罰的必要性。這種處理方式體現了罪責相當原則的具體應用。
實務判決中,法官會仔細審酌行為的危險性程度。如果行為具有現實危險性但因外在因素未遂,屬於障礙未遂;如果行為本身就不可能成功,則認定為不能未遂。
這種區別處理確保了刑法的公正性,避免對無害行為施加不當處罰,同時維持對具有危險性行為的適當制裁。
4. 實務判例分析與法律適用要點
透過實際法院判決,我們能更清楚理解不能未遂在司法實務中的認定標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明確指出:「倘非出於行為人之嚴重無知,而行為人之行為復足以造成一般民眾之不安,自非無危險,尚難認係不能犯。」
以花粉下毒案例來說明,B女誤認花粉具有毒素,購買多種花粉混合製成藥粉,透過C女放入A男的咖啡中。由於花粉完全不具傷害性,無論使用多少劑量都不會對A男造成死亡危險,法院認定此行為屬於不能未遂。
在法律適用上,律師處理相關案件時需特別注意幾個關鍵要點。首先要判斷行為手段是否客觀上不可能達成犯罪結果,其次要區分行為人的主觀認知與客觀事實的差異。
實務上,不能未遂與障礙未遂的區別經常成為辯護重點。當行為人使用的方法或對象在客觀上絕對無法完成犯罪時,即可主張不能未遂的免責規定。這種法律概念的正確理解,對於維護當事人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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