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設定地上權是什麼?律師解析地上權的法律意涵!
根據民法第832條規定,設定地上權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簡單來說,這是一種用益物權,讓您不需要購買土地所有權,就能合法使用土地進行開發。本文將由專業律師為您深入解析設定地上權的法律意涵,幫助您全面掌握這個實用的不動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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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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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上權的基本概念與法律定義
當您想要使用 他人的土地時,地上權就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法律工具,許多人在購屋或土地開發時,都會遇到地上權的相關問題,為了幫助您全面了解這項重要的物權制度,我們將從基礎概念開始,逐步解析地上權的法律架構與實務應用。
地上權是一種用益物權,讓您可以合法使用他人土地,透過完成地上權登記,您就能取得法律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這種權利不僅保護您的投資,更能確保長期的土地使用穩定性。
(一)地上權的核心意義
地上權簡單來說,就是在別人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權利,這項權利讓您不需要購買土地所有權,就能合法使用土地。
舉個生活化的例子:假設甲先生想在乙先生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甲可以與乙協議設定地上權,並完成地上權登記程序,這樣一來,甲就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取得使用土地的物權保障。
地上權屬於物權的一種,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您的地上權依然有效,這就是地上權與一般租賃最大的不同之處。
這種權利結構帶來許多地上權利益,您可以長期穩定使用土地,不必擔心隨時被要求搬離。同時,地上權也可以轉讓、繼承,具有財產價值。
(二)民法規範與地上權分類
民法物權篇第三章對地上權有完整的說明與規範,根據使用範圍的不同,地上權分為兩種主要類型。
普通地上權依據民法第832條規定,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使用範圍包括土地的上空和地表以下,可以充分利用土地的立體空間。
區分地上權則根據民法第841條之1設立,是「以在他人土 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這種類型只使用土地上方或下方的特定範圍,更具彈性。
區分地上權的應用相當廣泛。例如,台北捷運系統就常使用這種方式:從善導寺站到忠孝新生站使用地下空間,從劍潭站到士林站則使用地上空間,這種分層利用的設計,讓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保留其他部分的使用權。
關於地上權年限,民法並未設定上限,理論上可以永久存續,但如果是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限就不得超過50年,這項規定保障公共資源的合理運用。
地上權的取得、喪失、變更都必須經過登記才有效力,這項要求確保權利關係的透明性,也保護所有相關當事人的權益。
(三)所有權與地上權的關鍵差別
許多人容易混淆土地所有權與地上權,雖然兩者都與土地使用有關,但在法律性質和權利範圍上有明顯差異。
所有權是對土地的完全支配權,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土地,權利範圍包括土地的上空和地表以下,這是一種最完整的財產權。
地上權則是使用權,地上權人只能在約定範圍內使用土地,不能任意處分土地本身,如果不是所有權人卻想使用土地的任何一部分,就有設定地上權的必要。
在存續期間方面,所有權原則上是永久的,但地上權的地上權年限可以由雙方約定,公有土地更有50年的限制,這項差異影響您的長期規劃。
登記要求也不相同,地上權必須完成地上權登記才產生效力,而所有權的移轉同樣需要登記,但地上權設定時,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所有權,只是讓渡了使用權。
從經濟角度來看,兩者的取得成本差異很大,購買土地所有權需要龐大資金,而設定地上權只需支付地租,初期投入較少,這就是地上權利益之一,讓更多人能夠使用土地資源。
地上權還有其他優勢:
- 取得物權保障:相較於租賃關係,地上權受到更強的法律保護
- 權利可轉讓:地上權可以出售、贈與或繼承,具有財產價值
- 使用期間穩定:不會因所有權人變更而受影響
- 彈性運用空間:區分地上權可只使用特定立體範圍,降低成本
了解這些差異後,您就能根據實際需求選擇適合的權利類型,無論是建造房屋、開發土地或其他用途,都能找到最佳的法律解決方案。
2. 設定地上權的流程與注意事項
設定地上權並非一蹴可幾,而是需要經過完善的契約規劃與法定登記程序。從最初的契約擬定、公證辦理,到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每個環節都關係著您未來數十年的土地使用權益。本章節將為您完整解析這些關鍵步驟,讓您能夠順利完成地上權設定,並避免常見的法律風險。
(一)地上權設定契約的要點
一份完善的地上權設定契約是保障雙方權益的基礎。根據國有財產署規定,與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契約書必須辦理公證,這項要求能確保契約的法律效力與真實性,公證程序雖然增加一些成本與時間,但能有效降低日後的糾紛風險。
契約中應明確記載幾項核心內容。首先是使用目的,例如建造住宅、商業大樓或工業廠房等,這將直接影響土地的使用方式;其次是地上權價格條款,也就是是否需要支付地租、租金計算方式、調整機制等財務安排。
特別需要注意的限制條款包括:地上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或出借供他人作建築使用,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土地使用權過度分散,保護原土地所有權人的管理權益。如果您計畫將地上建物出租給他人作非建築使用,租期的末日不能超過地上權存續期限的末日。
關於抵押權設定的相關規定也相當重要,若您需要向銀行貸款,抵押權人必須是經政府核准的金融機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農會信用部。更重要的是,地上權應連同地上建物共同擔保辦理抵押權設定,不能單獨抵押土地使用權或建物,抵押權契約書中約定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及債務清償日期,都不得超過地上權存續期限末日。
(二)地上權登記的申請程序
完成契約簽訂與公證後,接下來就是向地政機關提出登記申請,登記程序是地上權正式生效的關鍵步驟,未經登記的地上權無法對抗第三人,法律保障效力將大打折扣。
申請登記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經過公證的地上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一個月內的土地登記謄本、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等。若涉及建物興建,還需要檢附建造執照或相關許可文件。
實際的登記流程如下。首先,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接著繳納登記規費,費用通常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地政機關會進行書面審查,確認文件齊全且符合規定後,就會辦理登記並發給權利書狀。整個流程通常需要7到14個工作天。
如果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地政機關會發出補正通知。您必須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否則申請案件可能會被退回。建議您在申請前先諮詢地政士或律師,確保文件準備完整,避免延誤登記時程。
(三)地上權年限與使用範圍規劃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規劃直接影響您的投資報酬與使用效益。根據 民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存續期間長短,這提供了相當大的彈性空間。不過,如果是公有土地,目前實務上多數設定為50年上限,這是考量公共資源管理的需要。
私有土地的地上權理論上可以永久存續,但實務上大多會約定明確期限。若雙方未約定期限會如何?當地上權存續已超過20年,或者設定目的已經不存在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適當期限,或者請求終止地上權。
在規劃期限時,您應該考慮以下因素:建物的預期使用年限、投資回收期、融資條件等。例如興建大型商業建築,通常需要較長期限才能攤提成本;若只是短期使用,則可設定較短期限以降低地上權價格負擔。
使用範圍的劃定同樣重要,如果設定的是普通地上權,您可以使用土地的全部範圍,從地面到地下都包含在內。但若選擇區分地上權,就必須明確劃定使用的立體空間範圍,例如地下二層至地上三層等具體界線。
使用範圍應該與您的建築計畫相配合,建議在設定前先進行建築規劃,確認需要使用的空間範圍,再據此約定使用範圍,如果日後想要變更使用範圍,必須經過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重新辦理登記變更。

(四)地上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當您因為投資調整或其他原因需要處分地上權時,就會面臨地上權轉讓的問題,地上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但國有土地的地上權轉讓有特別規定,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才能辦理。
最重要的規定是:辦理轉讓後的地上權或地上權及地上建物所有權的總登記人數僅能一人,這表示不能分割轉讓給多人,必須完整移轉給單一受讓人。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權利關係過於複雜,確保國有土地管理 的有效性。
受讓人必須承諾繼受原地上權設定契約的各項權利義務,原契約中所有的限制條款、使用規定、租金負擔等,受讓人都必須完全接受並遵守,這些承諾通常需要以書面方式向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提出,並納入轉讓契約的內容。
特別需要注意的承諾事項包括:地上權消滅時,受讓人願意將地上建物所有權無償移轉為國有,並無條件遷離。這項規定看似嚴格,但其實是國有土地地上權的基本條件,確保公有資產最終能回歸國家所有。
辦理地上權轉讓的實際程序如下:首先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契約,受讓人向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提出承諾書,經審核同意後向地政機關申請移轉登記。整個過程中,雙方都應該審慎評估契約條件,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確保轉讓過程順利完成且權益受到保障。
3. 地上權的權益分析與實務考量
了解地上權的權益內容能幫助您做出明智決策,地上權可以是有償或無償設定,提供了相當大的彈性,當土地價值發生變化時,雙方都能向法院請求調整地租,確保公平性。
關於地上權終止的規定,您需要特別注意,如果約定有地租且有存續期限,提前拋棄需額外支付3年地租,若有地租但未定期限,提前1年通知可免額外支付,否則需付1年地租;無償地上權則可隨時拋棄,不受限制。
地上權稅務方面,地上權人不需繳納地價稅,這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您只需負責地上建物的房屋稅,若地上權涉及轉讓或設定抵押,可能產生契稅或增值稅等稅務問題,建議事前諮詢專業人士。
相較於土地租賃權,地上權具有物權性質,保障更 完整,期滿時您對建物還有補償請求權,這是租賃權所沒有的優勢,權利也能轉讓和設定抵押,增加資金運用彈性。
建議您在設定地上權前,仔細評估自身需求與風險,尋求律師專業協助,能確保您的權益獲得完善保障。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832條
- 民法 第8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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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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