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效取得地上權是什麼?律師解釋法律要求與過程!
您是否曾經聽過有人長期使用他人土地,最後竟然可以合法取得使用權?這就是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法律概念。簡單來說,時效取得制度允許原本沒有權利的人,透過長時間占有他人土地並以所有權人的方式使用,最終獲得向地政機關登記的合法權利。這項制度不僅適用於所有權,也包含地上權取得等其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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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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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時效取得地上權?基本概念完整解析
許多民眾對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概念感到陌生,但這項制度其實是保護善意占有人權益的重要法律工具。當您長期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並合法使用時,法律提供了一個獲得正當權利的管道。
(一)法律如何定義地上權
根據民法第832條的地上權定義,普通地上權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簡單來說,就是在別人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築物的權利。
時效取得地上權必須符合四個重要條件:
- 行使地上權的主觀意思:占有人必須有使用土地的真實意圖
- 占有土地使用的客觀狀態:實際在土地上建造或使用
- 占有他人土地:土地必須屬於他人所有
- 法定期間經過: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占有年限
這些要件缺一不可,每個條件都必須同時滿足才能成功申請。
(二)與普通地上權有何不同?
時效取得地上權與普通地上權在取得方式上有明顯差異,普通地上權通常透過契約設定,雙方協議後進行土地登記;時效取得則是透過長期占有的事實狀態來獲得權利。
在權利內容方面,兩者享有相同的使用權益,但時效取得的地上權在證明上較為複雜,需要提供長期占有的相關證據。
法律效力上,成功取得的時效地上權與普通地上權具有同等的法律保障,權利人都可以合法使用土地,並且受到法律完整保護。
(三)哪些土地類型適用此制度?
時效取得地上權主要適用於未登記不動產,這類土地由於缺乏正式的權利登記,為長期占有人提供了取得合法權利的機會。
對於已完成土地登記的不動產,情況則有所不同,這類土地無法透過時效取得所有權,但仍可能取得地上權,這是法律為了平衡土地所有人與占有人權益所做的規定。
國有土地的處理方式較為特殊,雖然理論上可以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但實務上需要考慮更多法律限制和行政程序。
私有土地是最常見的適用對象,當土地所有人長期未使用,而他人善意占有並建造房屋時,就可能符合時效取得的條件。
了解這些基本概念後,您就能初步判斷自己的情況是否適合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接下來我們將深入探討具體的法律依據和構成要件。
2. 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
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成立需要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嚴格的構成要件,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下,這項權利並非隨意可得,而是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才能主張。
(一)民法第772條相關規定
民法第772條明確規定:「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這條法律將時效取得的概念延伸到地上權等其他物權。
這項規定的立法意旨在於保護長期占有土地的人,當占有人符合法定條件時,法律給予其取得地上權的機會,這樣的設計平衡了土地所有權人與占有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二)必須符合的四大構成要件
要成功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必須同時滿足四個重要的占有要件。
占有的公然性要求
公然占有是指占有行為必須是明顯可見的狀態,占有人不能隱匿自己的占有行為,而是要讓一般人都能察覺到占有的事實。
具體來說,在土地上建造房屋、設置圍籬、種植作物等行為都屬於公然占有,這些行為讓外界清楚知道土地正被他人使用;相反地,如果偷偷摸摸地使用土地,就不符合公然性的要求。
占有的和平性條件
和平占有表示占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不能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這項條件確保占有行為的正當性,避免鼓勵不法行為。
如果占有人是透過強佔、威脅他人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就不符合和平性的要求。法律保護的是善良的占有人,而非使用不當手段的人。
占有的繼續性標準
繼續占有要求占有行為必須是持續不間斷的狀態,占有人不能時有時無地使用土地,而是要維持穩定的占有關係。
短暫的中斷通常不會影響繼續性的認定,但如果長期停止使用土地或被他人中斷占有,就可能不符合這項要件,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符合繼續性標準。
占有的時效期間規定
時效期間是時效取得地上權最重要的條件之一,根據民法規定,分為兩種不同的期間要求:
- 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土地屬於他人所有,且無過失,占有滿10年即可主張時效取得
- 惡意占有:占有人明知土地屬於他人所有,必須占有滿20年才能主張時效取得
- 占有期間必須連續計算,中間不能有重大中斷
善意或惡意的認定會影響所需的時效期間長短,占有人應該誠實評估自己的情況,以確定適用哪種期間標準。

3. 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完整程序步驟
時效取得地上權的申請程序雖然複雜,但只要準備充分就能順利完成,整個登記程序分為三個主要階段,每個階段都有特定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一)申請前的準備工作
在正式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前,充分的準備工作是成功的關鍵,這個階段需要花費較多時間,但能大幅提高申請成功率。
蒐集占有事實證明文件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規定,申請人必須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的證明文件。這些占有證明文件包括多種類型,每一項都很重要。
戶籍資料是最基本的證明文件之一,申請人需要準備戶籍謄本,證明自己在該土地上的居住事實。建築使用證明也是重要文件,包括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等。
水電費單據能有效證明持續占有的事實,申請人應該蒐集近年來的電費單、水費單等繳費證明。稅籍資料同樣具有證明力,包括房屋稅繳納證明或地價稅相關文件。
確認土地現況與權屬
在申請前,必須詳細了解土地的現況和權屬狀況,申請人需要到地政事務所查詢土地登記簿謄本,確認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現況。
地籍圖的查閱也很重要,可以清楚了解土地的位置和範圍,如果發現土地界址不清楚,可能需要先申請土地複丈來確定正確的土地範圍。
(二)正式申請程序
完成準備工作後,就可以開始正式的申請程序。這個階段需要填寫各種表格,並繳交相關文件和規 費。
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申請人需要親自到管轄的地政事務所申請,填寫登記申請書和登記清冊,申請書必須詳細填寫申請人的基本資料和申請事由。
登記清冊則需要記載土地的詳細資訊,包括地號、面積、使用分區等,填寫時要特別注意資料的正確性,避免因錯誤而影響申請進度。
申請時還需要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這份圖面要清楚標示占有的範圍和位置,通常需要委託測量技師製作。
繳交相關規費與文件
申請時需要繳交的文件包括多項重要資料。四鄰證明是必備文件之一,需要鄰地所有權人簽名證明申請人的占有事實。
四鄰證明人還需要提供印鑑證明,確保證明的真實性,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的證明文件也不可缺少,這些文件要能證明連續占有的事實。
規費的計算通常依據土地面積和申報地價而定,申請人可以事先向地政事務所詢問確切的規費金額,避免準備不足。
(三)審查與登記程序
地政機關收到申請後,會進行詳細的審查程序。這個階段包括書面審查和實地勘測,確保申請符合法定要件。
地政機關實地勘測
地政機關會派員進行實地勘測,確認申請人的占有範圍和現況,勘測人員會測量土地面積,並拍照記錄現場狀況。
申請人在勘測時應該在場配合,提供必要的說明和協助,如果發現占有範圍與申請內容不符,可能需要重新測量或修正申請內容。
勘測完成後,地政機關會製作勘測報告書,這份報告書是審查的重要依據,會詳細記載土地的現況和占有情形。
完成地上權登記
審查通過後,地政機關會辦理地上權登記,登記程序完成後,申請人就正式取得時效地上權,並獲得權利證書。
登記完成後,申請人可以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確認地上權已經正式登記,這份謄本是重要的權利證明文件,應該妥善保管。
整個申請程序通常需要數個月的時間,申請人要有耐心等待,並隨時注意地政機關的通知,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4. 成功取得地上權後的權益保障與實務建議
取得時效地上權登記後,您的權利行使範圍包括在土地上建築、使用及收益。地上權保障讓您能合法占有土地,但仍需注意與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實務經驗,幾乎所有案件在公告程序後都會遭遇土地所有權人異議,進入訴訟階段,法院常因占有人無法充分舉證或未以地上權意思占有而駁回申請。
建議申請前應詳細評估成功機率,準備完整的占有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時效取得地上權雖有法律依據,但成功案例極為罕見,建議您在申請前充分了解風險,並與律師討論最適合的解決方案,確保自身權益獲得最佳保障。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772條
- 民法 第832條
- 土地登記規則 第1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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