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濫訴罪成 立關鍵!律師:這樣提告恐觸法!
很多人會問:「憲法不是保障訴訟權嗎?為什麼提告還會被處罰?」其實,法律保護的是合理的訴訟權利,而不是惡意訴訟行為。關鍵在於如何區分正當維權與濫用訴訟。本文將從專業律師的角度,完整解析濫訴罪與惡意訴訟的法律界線。我們會用淺顯易懂的方式,說明什麼情況下的提告可能觸法,並提供實際案例幫助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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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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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濫訴罪?律師帶你認識法律規範
在民主社會中,人 民擁有訴訟權是一項基本權利,但這項權利並非毫無限制。當訴訟權被不當使用時,不僅浪費珍貴的司法資源,也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因此,法律設立了濫訴的規範機制,在保障人民訴訟權與防止權利濫用之間取得平衡。
許多民眾在遭遇糾紛時,常擔心提告會不會反而讓自己觸法。其實只要了解相關規範,就能清楚知道如何正當行使訴訟權。接下來讓我們深入了解濫訴的完整內容。
(一)法律如何定義濫訴行為
濫訴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和第3項。根據該條文規定,當原告的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時,法院可以不經言詞辯論直接駁回。更重要的是,法院還可以對原告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下的罰鍰。
那麼什麼是「顯無理由」呢?這個標準其實相當嚴格。它指的是即使原告陳述的事實全部屬實,從法律角度來看,仍然完全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換句話說,光看訴狀上寫的內容,不用調查任何證據,就能確定這個訴訟必敗無疑。
舉個實際的例子來說明。假設有人因為不滿鄰居的狗經常吠叫,就向法院提告要求判決鄰居必須搬家。即使狗叫聲確實存在且造成困擾,但法律上並沒有「因寵物噪音就必須搬家」的請求權基礎。這種訴訟就可能被認定為顯無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院提出的修正草案中,進一步明確了判斷標準。如果原告起訴是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就可以在程序上裁定駁回。這個修正方向讓濫訴的認定更加明確。

(二)合法提告與惡意訴訟的界線在哪裡
這是最多民眾關心的問題:我怎麼 知道自己的提告會不會被認定為濫用訴訟權?其實關鍵在於兩個層面,一是提告時的「主觀意圖」,二是「客觀事實基礎」。
合法的訴訟即使最終敗訴,只要提告時是基於合理的事實認知和法律見解,就不會構成濫訴。每個案件都有勝訴或敗訴的可能,法律不會因為您打輸官司就處罰您。真正的問題在於,是否明知自己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卻仍然提告。
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
- 提告動機:是為了維護正當權益,還是為了騷擾報復對方?
- 事實基礎:主張的事實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信度?
- 法律諮詢:提告前是否經過適當的法律專業評估?
- 訴訟態度:在訴訟過程中的行為是否正當合理?
舉例來說,如果您在交通事故後認為對方有責任,經過律師評估後提起訴訟,即使最後法院認定責任歸屬不同而判您敗訴,這也是合法的訴訟行為。但如果您明知自己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只是想藉由訴訟程序拖累對方,這就可能構成惡意訴訟。
另一個重要指標是反覆性。如果同一個主張被法院駁回後,您又以相同或類似理由再次提告,而且沒有新的事證或法律依據,這種重複提告的行為就很容易被認定為濫用訴訟權。
(三)實務上常見的濫訴類型有哪些
根據法院的實務案例,濫用訴訟權主要有以下幾種常見類型。了解這些情況,能幫助您避免誤觸法律紅線。
第一類:明知無法律依據卻反覆提告。這是最典型的濫訴行為。有些當事人在訴訟被駁回後,不斷以相同或略為變更的理由重新起訴,造成對方和法院的困擾。這種行為明顯缺乏正當性。
第二類:空泛起訴欠缺具體內容。有些訴狀無法清楚說明事實原因,也不表明具體的訴求內容。這種訴訟讓法院和對方當事人都無從了解真正的爭議點在哪裡,顯然不符合訴訟的目的。
第三類:故意不繳費後再次提告。有些人故意不繳納裁判費用,導致程序無法進行而被駁回,之後又再次提起相同的訴訟。這種行為明顯是在浪費司法資源。
第四類:對承辦法官提起訴訟。有極少數當事人因為不滿判決結果,竟然對處理案件的法官本人提起訴訟。這種行為不僅構成濫訴,更嚴重干擾了司法獨立。
第五類:利用訴訟進行騷擾報復。有些人提告的主要目的不是解決爭議,而是要讓對方疲於應付訴訟,藉此達到騷擾或報復的效果。這種惡意訴訟嚴重侵害他人權益。
特別要提醒的是,律師在防止濫訴方面扮演重要的把關角色。根據律師法第46條以及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的規定,律師不能幫當事人提出顯無理由的訴訟。如果律師明知當事人的法律行動主要目的是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也不得接受委任。違反規定的律師可能面臨懲戒處分。
因此,當您尋求律師協助時,如果律師建議您的案件不宜提告,這其實是在保護您。專業的法律評估能幫助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也是維護司法制度正常運作的重要機制。
2. 濫訴罪成立的四大關鍵條件
濫訴處罰並非隨意認定,法律有明確的四大判斷標準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綜合評估提告行為是否符合這些條件,確保既能遏止惡意訴訟,又不會妨礙人民正當行使訴訟權利。接下來將逐一說明這四個關鍵條件,幫助您清楚了解什麼 情況下的提告可能觸法。
(一)明知自己主張欠缺法律依據
第一個條件的核心 在於「明知」二字。這表示當事人在提告前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的主張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例如,已經諮詢過律師並被告知案件沒有勝算,或者過去類似的訴訟已經多次被駁回,卻仍執意提告。
修正草案特別強調必須是「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這代表即使不是出於惡意,但因重大過失而提出明顯無理的訴訟,也可能面臨濫訴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單純的法律認知錯誤通常不會構成此條件。法律必須證明當事人是「明知」而為之,才能認定為惡意訴訟。
(二)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
第二個條件與刑事的誣告罪概念相近但標準不同。在民事濫訴的認定上,不需要達到刑事誣告罪「完全憑空捏造」的嚴格標準。只要當事人故意虛構部分關鍵事實,或刻意隱瞞對自己不利的重要真相,導致訴訟失去合理基礎,就可能構成此項條件。
刑事誣告罪為了保障人民訴訟權,實務上採取相當嚴格的認定標準。申告內容必須「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才會成立。如果提告的內容並不是完全沒有依據,只是因為欠缺積極證據來證明,即便提告最後被檢察官不起訴、法院判決無罪,只要不是故意虛構事實,都不會成立誣告罪。
這種差異設計是為了避免寒蟬效應。如果誣告罪標準太寬鬆,人民可能因擔心被反告而不敢提告,反而無法伸張正義。
(三)反覆或持續性的提告行為
第三個條件最能彰顯惡意訴訟的本質。從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可以清楚看到這個要件的實際應用。該案原告曾提出多次民事訴訟,但每次都不說清楚原因事實,也不表明訴求、不繳裁判費,導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而被駁回。
更誇張的是,駁回後又再次提告,甚至還提告駁回案件的法官本人。這種反覆、持續的濫訴行為,顯示出原告並非真心想解決糾紛,而是意圖騷擾或癱瘓司法程序。法官認為這已經嚴重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裁罰了6萬元的濫訴處罰。
判決中特別提到一段發人深省的話:
- 「印製相關文件所耗費的紙張、送達文書所花費的郵資,都還是小事,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原告的濫訴所造成最嚴重的浪費。」
實務上還有許多類似案例。包括試圖尋根的蔣公後代案件、提告不補正反告法官的男子案件,以及最極端的狂告7,000件的法院熟客案件。這些案例都顯示出,反覆提告是法院判斷惡意訴訟的重要指標。
(四)造成他人實質損害
第四個條件著重於損害結果的認定。這裡的損害範圍相當廣泛,包含多個層面:
- 直接經濟損失:被告因應訴而支出的訴訟費用、律師費、交通費、時間成本等
- 間接精神損害:訴訟帶來的精神壓力、焦慮、名譽受損等無形損害
- 社會整體損害:司法資源的浪費,導致真正有需要的案件被延誤
修正草案特別將「被告的日費、旅費、委任律師酬金」納入訴訟費用。由敗訴或濫訴的原告負擔,就是為了讓被濫訴的一方能獲得實質補償。這項規定大幅提高了惡意訴訟的成本,有效嚇阻不當提告行為。
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是一種不容忽視的損害。當法院必須處理大量無理的訴訟時,真正有需要的案件就會被延誤。這也是為何法律要對濫訴處罰嚴加懲處的核心原因。
綜合以上四個條件,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濫訴時,會進行整體性的綜合評估,而 非僅看單一要件。這樣的設計既能遏止濫訴行為,又能保障人民正當的訴訟權利,取得適當的平衡點。
3. 保護自己不誤觸濫訴處罰的五個建議
了解濫訴罪的構成要件後,最重要的是懂得保護自己。在維護權益時,您可以透過幾個簡單步驟避免觸法風險。
提告前請先諮詢專業律師。律師法第46條和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明定,律師不能協助提出顯無理由的訴訟。專業律師會客觀評估您的案件是否有法律依據。如果律師明確建議不要提告,請認真考慮這項意見。
陳述事實時務必真實完整。實務上對誣告罪採取嚴格認定,必須完全憑空捏造才成立。即使提告內容有部分依據,只要誠實呈現,就算最後敗訴也不會構成濫訴罪。
避免反覆提起相同訴訟。如果案件已被駁回,再次提告前應檢討敗訴原因。桃園地院案例顯示,反覆提告且不配合法院程序的行為,可能面臨濫訴處罰。
積極配合法院補正程序。收到補正通知時應按時完成,展現您是真心解決糾紛。修正草案規定逾期不補正被駁回後,之後就不能再補正了。
理性評估訴訟必要性。提告前請冷靜思考:這個糾紛需要透過訴訟解決嗎?有沒有調解或和解等替代方案?訴訟成本是否與預期利益成比例?只要您基於真實事實和合理依據提告,即使敗訴也不會被認定為濫訴處罰。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
- 律師法 第46條
- 律師倫理規範 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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