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解對方不來怎麼辦?律師詳解調解程序與法律效力!
在調解過程中,若調解對方缺席,可能會對案件產生影響。本文將由律師詳細解析調解程序的運作方式,以及調解對方不來時的處理方法和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讓我們一起深入了解調解這個重要的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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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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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調解程序概述
(一)什麼是調解?
調解是一種非訴訟的紛爭解決方式,透過中立的調解委員居中協調,協助爭議雙方進行溝通和談判。調解的目的是讓當事人了解彼此的立場和需求,進而尋求雙方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二)調解與訴訟的區別
調解與訴訟最大的區別在於解決紛爭的方式:
- 訴訟是由法院依法律規定做出裁判,當事人必須服從法院的判決結果。
- 調解則是由當事人在調解委員的協助下,自主尋求雙方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此外,調解程序通常由當事人聲請為原則,而強制調解案件則為例外。相較於訴訟,調解可以避免訴訟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同時節省時間和訴訟成本。
2. 法院調解與鄉鎮市調解的差異
法院調解和鄉鎮市調解雖然都屬於調解程序,但在性質上仍有一些差異。法院調解分為強制調解和任意調解兩種類型,其中強制調解事件係指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調解程序的案件,如家事事件、勞資爭議等。而鄉鎮市調解則沒有強制調解的規定。
(一)調解費用
在費用方面,法院調解若調解標的金額超過10萬元,需繳納1,000元以上的調解費用,隨著標的金額之提高則會有相對應的調解費用 ;相對地,鄉鎮市調解則是免費的服務,當事人無需負擔任何費用。
(二)調解成立的效力
不論是法院調解或鄉鎮市調解,只要調解成立,其效力均與法院的確定判決相同。換句話說,調解書可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當事人可以據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此外,在法院調解中,當事人還可以聲請保全程序,禁止對方在調解期間處分財產,以保障自身權益;但鄉鎮市調解則沒有這樣的權限。
總的來說,法院調解與鄉鎮市調解雖然在程序和效力上有所不同,但都是解決糾紛、化解對立的有效途徑。當事人可以根據案件性質和自身需求,選擇適合的調解方式,以達成互利共贏的目標。
3. 調解對方不來會有什麼影響?
當調解案件進行時,若對方無正當理由缺席,可能會對調解結果產生影響。以下分別說明法院調解與鄉鎮市調解中,對方缺席的處理方式及可能造成的影響。
(一)法院調解對方不來的罰則
依據法律規定,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參加調解,法院可裁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的調解罰鍰。然而,實務上法官鮮少會直接裁罰,通常會先了解缺席原因,若認為理由不充分,才會考慮處以罰鍰。
儘管如此,不出席法院調解仍可能給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進而影響其心證。當事人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席,建議事先向法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二)鄉鎮市調解對方不來的處理方式
相較於法院調解,鄉鎮市調解對缺席的處理較為寬鬆。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調解委員通常會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行擇期進行調解。鄉鎮市調解通常不會對缺席者處以罰鍰。
然而,無正當理由缺席調解,仍可能影響雙方達成共識的機會。建議當事人攜帶相關案件資料至調解現場,供雙方討論,以提高調解成功的可能性。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席,也應事先告知,以維護自身權益。
4. 律師建議:如何因應調解對方缺席
面對調解對方缺席的情況,當事人首先應保持冷靜,並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律師可針對個案提供訴訟策略方面的建議,讓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更有準備。此外,律師也能夠在調解現場給予必要的法律支援,有助於與對方及調解委員進行有效溝通與談判。
在調解談判過程中,當事人應謹記調解的重點在於尋求雙方共識,而非爭執對錯。因此,即便對方缺席或態度不佳,仍應保持理性與耐心,聆聽對方的訴求。律師的協助調解可在此發揮重要作用,適時提供法律意見,維護當事人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調解談判時應謹言慎行。若調解不成立而進入訴訟程序,雖然調解過程中的不利言論不得採為裁判依據,但仍可能對法官的心證產生影響。因此,在律師的陪同與建議下,當事人應審慎面對調解,以爭取最佳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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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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