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間是什麼?律師帶你了解定義與法律義務!
根據民法第565條的法律定義,居間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關係。簡單來說,就是幫助雙方牽線搭橋的服務。了解居間的法律規定非常重要。這不僅能保護您的權益,還能避免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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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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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間的法律定義與基本概念
民法第565條明確規定了居間的法律定義和基本框架。這項法律條文為商業交易中的媒介行為提供了清楚的規範。了解這些基本概念,有助於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正確運用居間契約。
居間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它不同於一般的買賣或服務契約。居間的核心在於協助他人建立契約關係。
(一)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
根據民法第565條的規定,居間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這個定義包含了幾個重要元素。首先是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其次是居間人的具體行為內容。
居間可以分為兩種主要類型:
- 報告居間:居間人僅需報告訂約機會給委託人
- 媒介居間:居間人需要積極斡旋促成契約成立
條文中的報酬給付、機會的定義則如下:
- 報酬給付:委託人需要支付相應的報酬
- 機會提供:重點在於創造或發現商業機會
報告居間的特點是居間人不需要親自參與談判過程。只要如實報告訂約機會即可。這種方式比較簡單直接。
媒介居間則要求居間人更積極的參與。居間人需要在雙方之間進行協調和溝通。目標是促成契約的順利簽訂。

(二)與其他法律關係的重要區別
居間經常與代理、承攬等法律概念混淆。但它們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理解這些區別對於正確適用法律非常重要。
居間與代理關係的主要差別在於權限範圍。代理人可以代表本人簽訂契約。居間人則不能代表委託人簽約。居間人只是提供媒介服務。
與承攬的區別在於工作性質:
- 承攬是完成特定工作並交付成果
- 居間是提供媒介服務和機會
- 承攬有明確的工作標的物
- 居間的成果是促成他人訂約
這些法律概念的區分影響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選擇正確的契約類型能夠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在實務上,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確保契約內容的準確性。
2. 居間契約的成立要件與法律關係
居間契約的成立過程涉及複雜的法律關係和多項構成要素。當委託人與居間人就特定事務達成合意時,契約成立的法律效力便開始發生作用。
這種契約關係不僅影響雙方當事人,也會對第三人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理解居間契約的成立要件,有助於當事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範圍。
(一)契約的四大特性
居間契約在法律上具有四個重要特性,這些特性決定了契約的基本性質。每一個特性都有其獨特的法律意義和實務影響。
雙務契約是居間契約的首要特徵。委託人有義務支付報酬,居間人則需履行媒介義務。雙方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償契約的性質表明居間人提供服務後,有權要求委託人給付約定的報酬。這種有償性質區別於無償的好意行為。
- 諾成性: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 不要式性:無需特定書面形式或公 證程序
- 繼續性:通常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完成媒介任務
- 獨立性:居間人以自己名義進行媒介活動
(二)三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
居間關係中存在三個重要的法律主體,各自擁有不同的權利義務。委託人作為契約的一方當事人,享有要求居間人履行媒介義務的權利。
居間人在法律關係中處於中間地位。他們既要對委託人負責,也要與第三人進行接觸。這種特殊地位要求居間人保持中立和誠信。
第三人雖非居間契約的當事人,但卻是媒介行為的重要對象。居間活動的最終目標就是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
(三)媒介行為的多樣表現
居間行為在實務中有多種表現形式,從簡單的資訊提供到積極的協商斡旋。不同類型的居間服務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義和效果。
資訊型居間主要提供交易機會的相關資訊。居間人將潛在的交易對象介紹給委託人,讓雙方自行協商。
- 媒介型居間:積極參與協商過程,協助雙方達成協議
- 代辦型居間:在授權範圍內代為處理部分事務
- 保證型居間:對交易結果承擔一定的保證責任
每種居間行為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要求和責任範圍。當事人應根據實際需求選擇適當的居間服務類型,確保有償契約關係的順利履行。
3. 居間人的權利與法律義務詳解
居間人在法律關係中擁有特定的權利,同時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定義務。這些權利與義務構成了居間制度的核心內容,直接影響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理解這些規定有助於居間人正確行使權利,並避免因違反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
(一)居間人享有的 主要權利
居間人依法享有兩項重要權利,這些權利是對其提供居間服務的合理保障。民法明確規定了這些權利的行使條件與限制,確保居間人能夠獲得應有的報償。
報酬請求權的行使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根據民法第568條規定,居間人僅在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時,才能請求報酬。這項規定有幾個重要特點:
- 成果導向:必須有具體的契約成立結果
- 因果關係:契約成立須因居間人的行為而產生
- 完成義務:居間人必須完整履行居間義務
- 合法有效:所媒介的契約必須合法有效
實務上,居間人無法僅因提供服務就要求報酬。如果最終沒有促成契約成立,即使付出大量努力,也不能行使報酬請求權。
必要費用的償還請求
除了報酬請求權外,居間人還享有必要費用的償還請求權。這項權利保障居間人在履行義務過程中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能夠獲得補償。
必要費用通常包括:
- 調查相關資料的費用
- 聯絡當事人的通訊費用
- 實地查看標的物的交通費
- 製作相關文件的成本
(二)居間人應履行的法定義務
居間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這些義務確保居間活動的公正性與透明度,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違反這些義務可能導致賠償責任或喪失報酬請求權。
忠實履行居間義務
忠實義務是居間人最基本的法定責任。民法第567條明確規定了這項義務的具體內容:
居間人必須就其所知的訂約事項,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這意味著居間人不得隱瞞重要資訊,也不能提供虛假訊息。任何可能影響當事人決定的重要事實,都應該誠實告知。
此外,居間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明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這項規定保護善意當事人免於與無能力人訂立無效契約。
適時報告與說明義務
居間人有義務適時向當事人報告媒介進度,並說明相關重要事項。這項義務包含兩個層面的要求:
- 一般居間人的報告義務:必須據實報告所知的訂約事項,不得故意隱瞞或歪曲事實。
- 營業居間人的調查義務:以居間為營業者,除了報告義務外,還負有更高的調查義務。他們必須主動調查訂約事項及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
營業居間人的調查義務範圍更廣泛,包括:
- 標的物的真實狀況調查
- 當事人的信用狀況查核
- 相關法律限制的了解
- 市場行情的掌握
違反這些義務的居間人,不僅可能喪失報酬請求權,還可能面臨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從事居間業務者應該充分了解並嚴格遵守這些法定義務。
4. 居間實務運用與專業建議
在日常生活中,居間關係最常見於房地產交易。根據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範本規定,受託人於租賃成立時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0條明確要求經營仲介業務者應在營業處所明顯處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最高法院判例指出,居間人於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即得請求報酬,其後契約因故解除對其所得報酬並無影響。這項實務應用原則保障了居間人的合法權益。
為降低法律風險,民眾在選擇居間服務時應注意幾個要點。首先,確認居間人具備合法資格和良好信譽。其次,詳細了解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專 業建議包括簽約前仔細閱讀契約條款,特別注意服務範圍和責任歸屬。遇到複雜案件或重大糾紛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充分保障。透過正確理解居間法律關係,民眾能更安心地運用相關服務。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565條
- 民法 第567條
- 民法 第568條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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