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法庭是什麼?怎麼運作?律師解析功能、程序與影響!
最高法院作為民事和刑事訴訟的終審機關,其判決對確保法律適用一致性具有關鍵作用。然而,當不同庭室對相同法律問題持有不同見解時,往往導致判決結果難以預測,使下級法院和民眾無所適從。為解決這一問題,立法院於2018年12月修正《法院組織法》,正式設立大法庭機制。與過去的判例和決議制度不同,司法審理過程更加公開透明,特別強調當事人的參與權和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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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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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法庭的定義與設立背景
(一)大法庭的法律定位與目的
大法庭在法律上被定位為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內的功能性任務編制,並非獨立的法院組織。其核心目的是統一法律見解,確保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可預測性,進而增強民眾對司法的信賴。
透過大法庭的運作,司法體系得以有效解決不同審判庭之間可能出現的法律見解歧異問題,為整體法律適用提供明確的指導方向。
(二)設立大法庭的歷史脈絡與立法過程
大法庭的設立源於台灣司法長期面臨的法律見解不一致問題,以及對傳統判例、決議制度合憲性的質疑。這些問題促使司法改革朝向建立更透明、更具參與性的法律見解統一機制發展。
立法過程始於2018年12月7日,當時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法院組織法,為大法庭制度奠定法律基礎。經過半年多的準備,這項制度於2019年7月4日正式實施,標誌著台灣司法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三)與一般法庭的差異比較
大法庭與一般審判庭有著明顯的差異。在組成方式上,大法庭由更多法官共同參與;在審理範圍上,大法庭專注於法律見解的統一而非個案事實認定;在法庭程序上,大法庭具有特殊的案件提交機制和審理流程。
最重要的是,大法庭裁判的效力超越一般審判庭,其法律見解對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其他審判庭具有拘束力,這確保了司法實務的一致性和穩定性。
2. 大法庭的組成與功能
大法庭作為台灣司法體系中的重要機制,擁有特定的組織結構和明確的功能定位。它不僅在人員配置上有嚴謹的規範,更在職責範圍和案件選擇上遵循一套系統化的標準。了解大法庭的組成與功能,有助於我們認識這個為統一法律見解而設立的司法機構。
(一)法官團隊的組成方式與選任標準
最高法院的民事大法庭和刑事大法庭各由11名法官組成,這些法官來源主要分為三類:
- 審判長1名:由最高法院院長或院長指定的庭長擔任
- 提案法庭法官1名:由提出法律爭議的原審判庭指派
- 票選法官9名:透過全體最高法院法官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在票選法官的選任標準上,必須依照得票數高低排序,同時確保每個審判庭至少有1名法官入選,以維持代表性的平衡。這些票選法官的任期為2年,確保大法庭成員有適當的更替機制。
(二)大法庭的核心職責與權限範圍
大法庭的首要職責是統一法律見解,解決司法實務中的法律適用歧異問題。其核心權限包括:
- 審理並解決各審判庭之間的法律見解歧異
- 對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作出權威解釋
- 形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見解,供未來類似案件參考
大法庭透過集合多位資深法官的智慧,能夠針對複雜的法律問題提供更全面的分析和判斷,有效提升司法判決的一致性和可預測性。
(三)案件選擇的標準與重要性判斷
並非所有案件都能提交大法庭審 理,案件的選擇遵循嚴格的標準,主要包括兩大類型:
- 各審判庭間存在法律見解歧異的案件:當不同審判庭對相同法律問題有不同解釋時
- 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即使沒有見解歧異,但對法律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案件的重要性判斷通常考量其對法律體系的影響程度、涉及的社會公共利益範圍,以及對未來類似案件的指導價值。這種選案機制確保大法庭能集中資源處理真正需要統一見解的重要法律問題。
3. 大法庭的審理程序與運作機制
在台灣司法體系中,大法庭的審理程序與運作機制設計體現了透明、專業與多元參與的核心價值。不同於傳統法院審判模式,大法庭採用更為開放的法庭程序,確保法律見解的統一性與公信力。這種機制不僅強化了當事人的聽審權,也提升了司法透明度,為台灣法律實務帶來重要變革。
(一)案件提交大法庭的申請流程
案件進入大法庭審理主要有兩種途徑。第一種是由審判庭主動提案,當法官發現存在法律見解歧異時,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交大法庭。第二種途徑則是當事人委任律師向審判庭聲請,就歧異法律見解提案至大法庭。
在提案前,審判庭必須先徵詢最高法院其他各庭意見,確認確實存在見解歧異或案件具有原則重要性。這個事前確認程序確保了訴訟流程的嚴謹性,避免不必要的案件進入大法庭審理。
(二)審理過程的特點與法律辯論
大法庭審理的最顯著特點是必須進行言詞辯論,這與過去最高法院以書面審理為原則的做法有明顯不同。根據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大法庭裁判法律爭 議時,必須開庭使雙方當事人公開辯論,增加司法透明度。
在辯論過程中,當事人必須委任律師參與。若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可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論,確保程序公正。此外,大法庭還可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邀請專家學者就專業法律問題提供意見,使審理過程更加專業與多元。
(三)裁判作成與法律見解統一方式
大法庭辯論終結後,會以書面裁定方式作成裁判。裁定書中會將所採法律見解明確記載於主文,並詳細說明採用該見解而不採納其他見解的理由,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大法庭成員如持不同意見,可提出不同意見書,與裁定一併公布。這種制度設計使法律見解的形成過程更加透明,也為未來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重要參考。
(四)重要案例分析與實務影響
大法庭成立以來已審理多起具有社會關注度的案件,例如「三字經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等爭議。這些案例不僅統一了法律見解,也對司法實務產生深遠影響,使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提高司法裁判的可預測性與一致性。
4. 大法庭對台灣司法實務的影響與未來展望
大法庭制度的設立為台灣司法體系帶來重大變革。在過去,法律見解的統一主要依靠不透明的判例選編和庭決議,而現在透過大法庭的公開言詞辯論程序,司法審理過程更加透明化。這種轉變不僅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也讓當事人能夠實質參與訴訟流程。
在實務運作上,大法庭裁定雖然直接拘束力僅限於提案庭的案件,但透過「法定提案義務」機制,實際上已建立起法律見解的橫向與縱向統一效果。這確保了最高法院各庭之間的一致性,並透過審級制度影響下級法院的裁判標準。
大法庭制度也促進了法學理論與實務的結合。專家學者的參與使學術研究成果能夠直接影響司法實務,同時司法實務也為學術研究提供了檢證基礎。這種良性互動有助於提升整體司法品質。
展望未來,大法庭制度有望在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擴大當事人參與範圍、增強裁定的說理透明度、建立更完善的案例檢索系統,以及加強大法庭裁定的教育宣導。這些發展將使台灣司法朝著更加專業、透明、可預測的方向前進,進一步增強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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