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樹果實理論是什麼?律師解析證據排除法則!
想像一棵樹如果本身有毒,那麼它結出來的果實也會帶有毒性。毒樹果實理論就是用這個生動的比喻來說明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當警方或檢調單位用違法手段取得證據時,這些非法取得證據就像毒樹結出的毒果一樣,無法在法庭上被採用。這個理論在刑事訴訟中扮演關鍵角色。它保護人民不受違法搜查或逼供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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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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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毒樹果實理論?
毒樹果實理論源自英美法系,是 現代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排除原則。這個理論主要用來處理執法機關違法取得證據的問題。當警方或檢察官使用不當手段獲取證據時,不僅該證據本身無法使用,連帶衍生的其他證據也會失去效力。
雖然台灣屬於歐陸法系國家,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並未直接採用這個概念。但在實務和學理討論中,毒樹果實理論仍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一)基本定義與核心概念
毒樹果實理論包含兩個關鍵要素:毒樹和毒果。毒樹指的是執法機關透過違法手段取得的原始證據。毒果則是基於這些違法證據而進一步獲得的衍生證據。
這個理論的核心邏輯很簡單:既然原始證據是違法取得的,那麼基於這些證據所發現的其他證據也應該被排除。就像毒樹結出的果實也會帶有毒性一樣,違法證據會「污染」後續取得的相關證據。
(二)理論起源與重要判例
毒樹果實理論的發展歷程可以追溯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幾個關鍵判決。最早在1886年的Boyd v. United States案、1914年Weeks v. United States案及1961年Mapp v. Ohio案等關鍵性案件的判決,法院開始思考違法取得證據的問題。
這些判例共同確立了一個重要原則:警方非法取得的證據資料,不論在聯邦或各州的刑事程序中,都不得使用。
(三)毒樹與毒果的因果關係
要理解毒樹果實理論,必須掌握違法證據與衍生證據之間的因果關係。當執法機關違法取得初始證據時,這個證據就成為「毒樹」。
基於這個違法證據而獲得的任何後續證據,都被視為「毒果」。例如:
- 透過非法搜索發現的物證
- 基於違法監聽內容找到的證人
- 利用不當訊問取得的自白內容
- 因違法證據而發現的其他犯罪事實
這種污染效應會持續擴散,直到切斷因果關係鏈為止。理論上,只要能證明某項證據的取得與原始違法行為存在因果關係,該證據就應該被排除,以維護證據能力的純淨性。
2. 證據排除法則的運作原理
當執法機關違法取得證據時,法院必須依據特定標準決定是否排除該證據。證據排除法則的運作涉及嚴格的認定程序和法理基礎。這套機制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同時保障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一)非法取得證據的認定標準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非法取得證據訂定了明確的認定標準。根據相關法條規定,以下情況取得的證據均屬無效:
- 強制取供:以強暴、脅迫等不當手段逼迫被告自白
- 夜間訊問:在法定時間外進行訊問程序
- 未告知權利:未告知被告應有的權利就進行訊問
- 違法搜索:未經合法授權或超越搜索範圍的搜查行為
這些標準的設立旨在防止執法機關濫用職權。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仔細檢視證據取得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排除證據的法理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58-2條及第158-4條明確規範了證據排除的法理基礎。這些條文強調程序正義的重要性,確保審判過程的公平性。
排除非法證據的主要目的包括:
- 維護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 防止執法機關違法取證
- 確保司法程序的公信力
- 平衡國家追訴權與個人權利保障
這套法理依據體現了現代法治國家對於程序正義的重視。即使排除證據可能影響案件偵辦,但維護法治原則更為重要。
(三)適用範圍與例外情況
毒樹果實理論並非絕對適用,法院會根據個案情況進行判斷。證據排除法則存在三種重要的例外情況:
- 必然發現例外:證明檢警即使沒有不法取證,該證據仍會被發現
- 獨立來源例外:證據取得是透過獨立手段與合法來源
- 稀釋例外:違法與合法取證行為間介入其他狀況,降低違法性
這些例外規定確保證據排除法則的合理適用。法院必須在個案中仔細權衡各種因素,避免過度排除證據而影響司法效率。
實務上,法官會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對被告權利的侵害程度,以及排除證據對社會正義的影響。這種平衡性的判斷體現了現代司法制度的成熟與完善。
3. 台灣司法實務中的毒樹果實理論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下,毒樹果實理論已成為保障被告權益的重要機制。這項理論不僅影響著台灣司法實務的運作,更直接關係到證據排除法則的具體應用。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明確規範了自白證據能力的要件。根據此條文,被告的自白必須出於任意性,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也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這些條文為毒樹果實理論在台灣的適用提供了明確的法律基礎。
(二)法院判決實例分析
在實際的法院判決中,毒樹果實理論的應用相當明確。以擄人勒贖案為例,當警方為救援人質而對嫌犯施以刑求,所取得的自白及後續搜索證據都可能被排除。
士林法院王梅英法官審理地下錢莊 重利罪案件時,認定帳冊係非法搜索取得,因此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證據。這項法院判決充分展現了證據排除法則在台灣司法實務中的實際運用。
(三)執法機關的因應措施
為避免證據被排除,執法機關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這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警察調查程序的注意事項
警察在調查過程中應特別注意以下要點:
- 取供程序:確保被告自白出於任意性,不得使用強暴或脅迫手段
- 搜索程序:必須依法取得搜索票,避免無令狀搜索的爭議
- 證據保全:妥善保存證據鏈,確保證據的完整性與可信度
檢察官起訴的考量因素
檢察官在評估起訴時,需要審慎考量證據的合法性。若發現證據取得程序有瑕疵,應及時評估是否影響整個案件的證明力。
此外,檢察官也需要預判台灣司法實務中法官可能的認定標準,避免因證據問題導致敗訴。這種預防性的思維有助於提升刑事訴訟程序的效率與品質。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58-2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5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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