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訓示規定是什麼?完整解析法律效力與實務應用
訓示規定是一種不具強制約束力的法律條文,即使違反也不會影響法律效力。它主要具有指導性質,為公務員提供工作上的參考方向。這與必須嚴格遵守的強行規定完全不同。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訓示規定的完整定義、與其他法規的關鍵差異,以及在實際案例中如何影響您的權益。透過清楚的說明,讓您掌握這項重要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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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更新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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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訓示規定的定義與法律特性解析
法律世界 裡存在著一種溫和的規範方式,它提供指引但不強加懲罰,這正是訓示規定的核心精神。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並非所有條文都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有些規定更像是善意的提醒或建議,即使民眾或公務員沒有完全遵守,也不會立即產生法律上的不利後果。
這種特殊的法律條文設計,讓法律運作更具彈性與人性化。它在行政管理與司法實務中扮演著重要的輔助角色。
(一)法律訓示規定的基本概念說明
法律訓示規定是一種不完整的法律條文,其特點在於即使違反也不會直接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簡單來說,這類規定主要是為了指導公務員執行職務,或者提醒民眾應該注意的事項。
讓我們用一個生活化的例子來理解。假設您向政府機關申請某項業務,承辦人員通知您:「請在7日內補正相關文件,逾期將駁回申請」。這個「7日」期限就屬於訓示規定的範疇。
重點來了:如果您在第8天、第9天才補正文件,只要機關尚未正式駁回您的申請,這些補正資料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這就是法律訓示規定與強制規定最大的不同之處。
訓示規定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彈性執行:期間或方式可以依個案情況調整
- 指導性質:主要目的是提供作業流程的參考方向
- 無直接罰則:違反不會立即導致法律行為無效
- 權宜措施:允許在合理範圍內有變通的空間
(二)與其他法規條文的主要差異
訓示性條款在法律體系中有其獨特定位。要真正理解它,我們需要將它與其他類型的法規條文做比較。這樣才能清楚掌握哪些是「應該做」的建議,哪些是「必須做」的命令。
以下是訓示性條款與其他法規類型的核心區別:
- 強制規定:必須嚴格遵守,違反會導致法律行為無效或 受罰。例如民法規定的結婚年齡,未達法定年齡的婚姻可被撤銷。
- 禁止規定:明確禁止特定行為,違反將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刑法中的各種犯罪行為規定。
- 任意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法律只提供預設方案。例如契約條款的自由約定。
- 訓示規定:提供指導方向,違反不影響法律效力,主要作為執行參考。
舉個實際例子來說明差異。「法定結婚年齡為18歲」是強制規定,違反就無效。但「申請文件應於7日內補正」則是訓示規定,超過期限補正仍可能有效。
另一個重要區別是「法定期間」與訓示期間的差異。法定期間通常會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例如「訴訟時效為5年」。這種期間一旦經過就會產生法律上的效果。相反地,訓示規定的期間往往沒有明文規定,或即使有規定也具有彈性解釋的空間。
(三)宣示性質與實務運作特點
法規訓示最重要的特性就是它的宣示性質。這類規定主要是為了表達立法者的政策方向、價值取向,或者提供行政機關執行業務時的參考準則。它不創設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是扮演著指引與宣導的角色。
在公務機關的日常運作中,法規訓示具有重要的實務功能。它讓承辦人員在處理案件時有所依循,同時也保留了必要的裁量空間。這種設計避免了法律過於僵化,無法因應複雜多變的實際情況。
以行政程序法中的相關規定為例。法律可能會規定機關「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或「宜」在一定期限內作成決定。這些「應」或「宜」字樣的規定,許多情況下就屬於訓示規定的範疇。
訓示規定的彈性特質體現在幾個層面:
- 時間彈性:期限可依實際需要合理延展
- 程序彈性:執行方式可因個案調整
- 解釋彈 性:文義可依立法目的作合理詮釋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訓示規定不具強制效力,但這不代表可以完全忽視。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仍應盡量遵循這些規定,因為它們反映了良好的行政實務標準。只是當有正當理由時,允許有變通處理的空間。
總結來說,法律訓示規定在台灣法制中扮演著「柔性規範」的角色。它提供了法律剛性與實務彈性之間的平衡點,讓法律制度既能維持一定的秩序,又不失人性化的考量。理解這個概念,有助於民眾更清楚自己的權利範圍,也能更有效地與行政機關互動。
2. 訓示規定與強行規定有什麼不同?
法律條文有時像溫柔的提醒,有時卻像嚴格的命令,這正是訓示規定與強行規定的本質區別。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到各種法律規範,但並非所有規定都具有相同的約束力。了解兩者的差異,能幫助您更清楚地判斷哪些法律條文必須嚴格遵守,哪些則提供較大的彈性空間。這對於保障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都有重要意義。
(一)強制力的關鍵差異
強行規定是法律要求必須做或不能做某些事情的規範,如果違背就會產生不利的法律後果。這種要求不允許當事人自行排除適用,具有絕對的約束力。在法條上,我們可以看到兩種明確的表現形式。
第一種是使用「應」字的強制規定。這類條文採用強制式、命令式的語句,明確告訴人們必須如何行動。例如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如果違反這項規定,依照民法第988條第1款,該結婚行為將被視為無效。這 意味著即使雙方舉辦了婚禮,若未依法完成登記程序,在法律上仍不被承認為合法夫妻。
第二種是使用「不得」字的禁止規定。這類條文採用禁止式語句,明確劃定不可逾越的界線。例如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若有人違反此禁止規定,依民法第988條第3款前段,其結婚同樣為無效。
這些強行規定的特色在於,違反後會直接產生法律上的不利效果,可能是行為無效、需負擔賠償責任,甚至面臨刑事處罰。法律不給予當事人選擇的空間。
(二)彈性規範的層次關係
非強制性規定與訓示規定之間存在密切的關聯性。從法律分類的角度來看,非強制性規定是一個較廣泛的概念,涵蓋所有不具強制約束力的法律條文。
訓示規定則是非強制性規定中的一種特定類型。它們通常以宣示、指引或建議的方式呈現,提供行為的方向或標準,但不會因違反而產生直接的法律制裁。可以說,所有訓示規定都屬於非強制性規定,但並非所有非強制性規定都是訓示規定。
這種層次關係幫助我們理解法律體系的彈性設計。立法者在某些情況下會給予人民或機關較大的裁量空間,允許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這類規定多出現在行政程序、組織運作或政策方針等領域,目的是提供指導而非限制。
例如,某些行政機關內部的作業準則可能規定「宜」如何處理特定業務,這種用詞就暗示著彈性空間。相較於強行規定的剛性,非強制性規定展現出法律的柔軟面向。
(三)違反後的實際影響
違反訓示規定的法律後果與違反強行規定截然不同。最重要的特點是,違反訓示規定通常不會導致行為本身無效,也不會受到法律處罰或承擔賠償責任。
這並不表示 訓示規定毫無意義。在實務運作中,不遵守訓示規定可能會影響行政效率、延緩程序進行,或者在某些情況下影響行為的完整性。例如,行政機關若未依照程序訓示規定辦理,雖不致於使行政處分無效,但可能需要補正程序或重新辦理。
從權益保障的角度來看,訓示規定提供了一種「最佳實踐」的指引。遵守這些規定雖非法律義務,卻是良好的法律實踐。對於公務機關而言,遵循訓示性規定能提升行政品質;對於一般民眾而言,了解這些規定有助於更順利地與法律體系互動。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訓示規定沒有強制力,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院或主管機關仍可能將是否遵守訓示規定作為判斷行為妥適性的參考依據。因此,理解並適度遵循訓示規定,仍是明智的選擇。
3. 台灣法律實務中訓示規定的具體應用
透過實際案例分析,我們可以更清楚看見訓示規定如何影響法律實務的運作。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訓示規定廣泛存在於行政、民事及刑事等各個領域。這些規定雖然不具強制約束力,但對於維持法律秩序和行政效率扮演重要角色。
從行政程序到民事關係,訓示規定以不同形式出現在各種法規當中。理解這些實務應用,能幫助您更準確判斷法律規定的性質與效力。
(一)行政程序中的指引性規範
程序訓示規定在行政程序法中扮演著引導角色。這類規定主要用於指導行政機關如何進行程序性作為,而非設定嚴格的法律義務。
例如,行政程序法中關於通知期間的某些規定,會要求機關「應於適當期間內」通知當事人。這種用語通常具有彈性,讓行政機關能 依個案情況調整。若機關稍微延遲通知,只要不影響當事人實質權益,通常不會導致程序無效。
文件補正期限也是程序訓示規定的常見例子。行政機關會給予申請人合理期間補正資料。這個「合理期間」的長短可依案件複雜度調整,展現訓示規定的靈活特性。
這些程序性規範雖然不強制,但對於確保行政程序的順暢進行非常重要。機關遵循這些指引,能提升行政效率並保護人民權益。
(二)公務體系的內部運作準則
訓示性行政規定在公務機關的日常運作中扮演關鍵角色。這些規定主要用於內部管理和業務指導,幫助機關維持作業一致性。
常見的訓示性規範包括內部作業手冊、業務處理原則和服務品質指標。這些規範告訴公務人員「應該如何」處理業務,但不會因為偏離而直接產生法律責任。
舉例來說,某些機關訂定的「案件處理時程表」會建議承辦人員在一定期間內完成審查。這是訓示性行政規定,目的是提升效率。即使超過建議時程,只要沒有違反法定期限,通常不會使行政處分無效。
然而,這不代表公務人員可以忽視這些規範。長期或嚴重違反內部規範,可能會影響考績或受到行政懲處。這些規範對於維持行政品質和民眾信賴非常重要。
(三)民刑法規中的規範應用與爭議
在民法與刑法領域,訓示規定的認定經常引發爭議。法院必須仔細判斷某項規定究竟是具有強制力的法定要件,還是僅具宣示性質的訓示條款。
這種區別對於法律關係的效力和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以下我們將透過具體領域和真實案例,深入探討訓示規定的實務應用。
民事法律關係中的訓示規定
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某些條文雖然使用「應」或「宜」等字眼,但不一定具有強 制效力。法院會依據立法目的和條文脈絡判斷其性質。

例如,民法中關於契約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主要具有宣示和指導作用。雖然誠信原則是重要的法律原則,但這類條文本身較偏向訓示性質。
另一個例子是民法關於某些通知義務的規定。若法條僅說明當事人「宜」通知他方,而非「應」通知,通常會被認定為訓示規定。違反這類規定不會直接導致法律行為無效,但可能影響當事人的其他權利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訓示規定,在特定情況下仍可能產生法律效果。例如,當事人若明顯違反誠信原則,法院可據此調整其權利義務關係。
行政法規中的訓示性規範實例
行政法規中的訓示規定認定,經常成為行政訴訟的爭議焦點。一個經典案例是關中和焦仁和的退休金追繳爭議,清楚展現了訓示規定認定的重要性。
依據《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規定,追繳溢領退休金應在該條例施行一年內為之。關中被指控任職十年黨職併入年資溢領351餘萬元,焦仁和任職黨部三年溢領220餘萬元,都被銓敘部追繳。
然而,銓敘部發函處分書分別在2018年5月17日、21日才送達,超過2018年5月11日的法定期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銓敘部請求權已超過一年時效。
對此銓敘部主張該一年規定為「訓示規定」,僅係督促機關作為的指導性規範,並非「請求權時效」規定。銓敘部認為即使超過期限,仍可追繳溢領金額。
但法律專家提出不同見解。該條例第7條明確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這彰顯「一年 」期限為優先、特別之規定。
專家指出,當法律條文明確設定期間限制,特別是涉及人民財產權益的追繳時效,應解釋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請求權時效,而非單純的訓示規定。這個案例凸顯了正確區分訓示規定與法定期間的重要性。
此案例也提醒我們,行政機關不能任意將法定期限解釋為訓示規定來規避時效限制。當法條使用明確的時間規定,且涉及人民重大權益時,通常應認定為具有強制效力的規定。
透過這些實務案例,我們可以看出訓示規定的認定需要綜合考量立法目的、條文文義和法律體系。準確判斷規定性質,對於保障權益和維護法律秩序都非常關鍵。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 第982條
- 民法 第985條
- 民法 第988條
-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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